摘要 近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夫妻债务的借贷纠纷案。该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韦某和覃某竟以两人已离婚为由,拒绝偿还向原告所借的8万元债务,最后法院判决由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夫妻债务呢?又如何确定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呢?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孙潍平律师就夫妻债务的有关问题与网友们一起分析、交流。
法邦网: 关注社会民生,聚焦法治动态。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孙潍平律师做客我们节目。孙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节目伊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2011年2月,韦某、覃某夫妻向朋友借款8万元,而借款到期后,面对朋友的催要,两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在韦、覃协议离婚后,双方更是以两人已离婚为由而拒绝偿还这笔8万元的债务,朋友多次向两人追债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韦、覃二人欠朋友的这8万元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两人离婚时约定了财产全部归覃所有,所欠债务由韦负责归还,但只能表明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的内部约定,因此判决由韦、覃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夫妻债务。本期我们就将为您介绍夫妻债务的相关问题,首先就请孙律师为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夫妻债务呢?
孙潍平律师: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应限定在依据法律或者依照约定由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的范围内。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七)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十一)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可以进行约定,同样,对债务的负担也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十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借款的债务。
(十三),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如赌博、吸毒等负债。
孙潍平律师:
对于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何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承担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
(四)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这一规定,不以婚姻解体为先决条件,而是根据婚姻当事人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晓为责任承担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
但是,当夫妻个人债务的性质为债权人所不知道时,夫妻仍须以共同财产偿还,或者以个人财产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此外,夫妻一方的债务不能等同于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向其配偶提出债务负担请求,债务人配偶可以个人债务为由提出抗辩,但债务人配偶能否以同样理由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则因个人债务是婚前形成还是婚后形成而有区别。
孙潍平律师:
我认为对另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债务人的配偶获得补偿也是婚姻法应有之义。《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实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为家庭付出较少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尚且应向对方给付一定的补偿。那么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因个人利益而使共同财产减损的一方,当然更应向对方予以补偿。借鉴域外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412条:“如以共同财产偿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方应对共同财产给予补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2002年修正)第1023条规定,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财产清偿他方之债务时,虽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偿还。第1030-2条规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后财产清偿其婚前所负债务,或以其婚前财产清偿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除已补偿者外,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应分别纳入现存之婚后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计算。
孙潍平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这类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孙潍平律师:
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双方名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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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潍平律师
孙潍平律师,执业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孙潍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团队共同办理过近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孙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经验,还以女性独特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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