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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工程师擅自处理百万家产,夫妻财产的那些事儿怎么看?

文开齐律师      阅读:23305

文开齐 律师

联系电话:4008-980-88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最近,南京一女高级工程师蒋某,因听信末日传言而偷偷卖掉自家房产,并将房款全部用于慈善。蒋某的行为不禁让人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对于夫妻财产,一方有权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擅自处理吗?对此,《法律名人谈》就特别邀请了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开齐律师与网友们一起谈谈夫妻财产的那些事儿。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开齐律师做客我们节目。文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文开齐律师: 大家好!我是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文开齐,非常荣幸做客这一期的《法律名人谈》,希望能把我十三年在婚姻家庭领域执业的经验心得分享给广大网友,与大家一起探讨夫妻财产的那些事。

法邦网: 因为相信所谓“末日”临近,南京一位女高级工程师蒋某觉得应该做点有意义的事,便瞒着家人将百万房产都捐了出去。虽然蒋某最终是为了慈善,但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她在没有经过其丈夫和女儿的同意下就擅自变卖房产,捐出房款的行为是否可行呢?本期我们就将一起讨论关于夫妻财产的那些事儿。文律师,这个事件可以说涉及到的主题就是关于夫妻共有的那些财产,那就请您先为各位网友介绍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文开齐律师: 有话说得好,“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广义来说财产自然是包括钱的,现实生活中处处也离不开钱。其实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调整范围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这里我继续解释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吧,这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指的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呢?


文开齐律师: 法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

  另外提醒广大网友及律师同行关注的几个特殊领域,就目前我接触过的2000多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收益比较复杂,因为它牵涉到一个既得经济利益和预期经济的问题。再有就是关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一些实际操作的案例中一方以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在这个事件中,蒋某瞒着家人卖掉的房产是否属于她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文开齐律师: 我们判断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是该房产证登记情况。到底是以蒋某个人名义登记,或以蒋某夫妻二人名义登记还是家庭三人名义登记,都决定房产的归属,若该房产系蒋某个人财产,则其卖掉房产的行为无需经过配偶同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是该房产是否属蒋某夫妻婚后购买,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蒋某处分该房产必须经配偶同意,配偶不予追认,则蒋某行为失效;若该房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那么蒋某夫妻可就购房实际出资额进行财产分配。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蒋某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妇二人辛苦半辈子的共同财产立足之所,最终被妻子以一个这样荒谬的理由处分了,虽然她是一片好心,行事却甚是乖张。且不说半生辛劳大半付之东流,尤其可气的是自己还蒙在鼓里,天下丈夫换谁遭此际遇,能不生气不心痛呢。所以在此,我想给所有夫妻一个忠告,凡事有商有量尊重理解才是家庭和睦生活幸福的根本。

法邦网: 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应该如何行使他们的所有权呢?蒋某在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她能擅自处理两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吗?


文开齐律师: 既然是共有财产顾名思义自然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共同处理。若确实无法协商解决,只有诉诸法院求得公正判决了。从法律角度来说,蒋某隐瞒丈夫且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将房产抵押变卖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她丈夫的知情权,也剥夺了她丈夫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试想,日日相处一室的挚爱亲人,本应心系一处,情牵一心,却同床异梦,有事不让自己知道,这叫人情何以堪啊。

法邦网: 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离婚夫妻的共有财产要如何分割。文律师,夫妻离婚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争议的,应该按照什么原则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文开齐律师: 离婚夫妻的共有财产从法律角度看均等分割是较合理的,在我多年执业生涯实践中也是很常见的处理方式。其实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谁分多少的问题,只是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争议的,应该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说个题外话,在具体实践中,每每见到能够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男儿,总是油然起敬!这也是堂堂须眉七尺男儿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担当的应有之意吧。我真心希望这个社会,人人都友爱和平,多一点理解谦让,少一分争执硝烟。

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双方的婚姻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或者无效婚姻,那么当这类婚姻的当事人在结束其婚姻关系的时候,如果双方也对财产的分割有争议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


文开齐律师: 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那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视为共有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分割,但重婚的除外,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我有遇见过当事人与朋友是同居关系,分手后朋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20万借款,这个是比较典型的案例。还是提醒广大网友珍惜缘份,好合好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给自己和对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邦网: 夫妻财产中还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那么什么又是夫妻个人财产呢?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呢?


文开齐律师: 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法定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年我们团队处理的首宗婚外情索赔案就运用了第五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双方协议约定归另一方的财产,在案件中就是夫妻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中明确说明了违约需支付赔偿金55万,最终法院也公平公正地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请求。这是我执业生涯中一个很成功典型极具影响力的案例。

法邦网: 对于夫妻中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其结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开齐律师: 《婚姻法》自1980年9月10日颁布,到前后三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涉及到这个问题。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信广大网友对此条款应该都记忆深刻。但自从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条文则失效。因此,夫妻中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一点也给广大网友提个醒吧。

法邦网: 上面提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怎么分配的问题,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文开齐律师: 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夫妻在离婚时,原则规定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离婚时,考虑到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点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体现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呆板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法律不外乎人情”,在这点上法律充分体谅到了弱势的一方,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方向,但具体办法也还需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请问文律师,您还有什么要补充吗?


文开齐律师: 唐朝名臣张说,曾书奇文《钱本草》,以金钱喻药,道“钱,味甘,大热,有毒。”其中又有一句“博施济众谓之仁”,以此观蒋某初衷倒也不失仁心。所以首先,我对要蒋某卖房用于捐赠慈善善良用心高尚情怀表示由衷敬意。其次,作为高级工程师的蒋某受过高等教育应当具有基本常识和的正常判断力,相信子虚乌有的“世界末日”已属荒谬之极,又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蒋某的行为既损害了其丈夫的合法权利,又伤害了夫妻感情,真正是得不偿失。最后,我希望蒋某此事能够在大家的帮助下依法妥善处理,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调整社会理性。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文律师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文开齐律师: 法邦网举办的《法律名人谈》栏目是一个很好的载体,为律师和广大网友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希望该栏目能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多专业优质的法律帮助,同时,也让我们律师能更好更多的服务社会大众。能参与《法律名人谈》栏目的讨论,本人倍感荣幸。鉴于水平所限,回答疏漏及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还希望广大网友批评指正。最后祝《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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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开齐律师
文开齐律师,资深婚姻专家律师,政府特聘仲裁员,法学副教授、央视特聘法律专家。现为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庭13年,成功胜诉案件2759件,经验丰富,胜诉率96.79%。其办理的案件多次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文开齐律师为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并多次参与知名媒体的访谈节目,被多家媒体称为“知名婚姻法律专家”、“婚姻法专家”、“知名资深婚姻家庭律师”。 执业十三年来,文开齐律师在婚姻家庭领域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文开齐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能言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极强的应变能力、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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