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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公婆状告儿媳,离婚房产风波如何休?

王传虎律师      阅读:23601

王传虎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4395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日前,一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惹人关注。公婆因不满儿子离婚时将房产给妻子,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媳告到法庭。在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风波不断,如何更好地分割离婚房产是摆在婚姻破裂的夫妻面前的问题。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公婆不满儿子离婚房产分割状告儿媳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宇俊丽。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法邦网《法律名人谈》做客,一起讨论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希望今天的讨论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邦网: 现代社会,离婚变得越来越普遍。离婚时首先遇到的就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到法庭的大有人在。我们知道离婚财产分割的重点是房产分割。本案中男方父母称当初给儿子的4万元首付款是投资性质,并提供了一家四口人签字的书面凭证,而女方主张该款是赠与。请问,什么情况下是赠与,什么情况下是投资或借贷呢?投资、借贷和赠与对房产分割有什么不同?


王传虎律师: 无论是赠与、借贷还是投资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法律在给不同行为定义的时候,主要参考其行为主体主观的意思表示及客观的表现形式。而赠与与投资、借贷的最大区别表现为行为主体对于资金流动的期待利益不同。赠与人没有取得受赠与人物质回报的期待,而投资及借贷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则有较高的经济利益预期,尤其是投资行为。而判定行为性质不仅仅要分析行为人主观的意思表示,还要结合客观的表现形式,例如以赠与的形式完成买卖行为,法律在评价上可能就要综合考虑客观的形式表现了。

  不同的法律行为,必然引起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又有一定的区别。当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无法统一时,会给庭审查明事实造成不小的难度。此时,只有当事人能够以证据证明己方的观点,或驳斥对方的主张,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例如本案,公婆说给小两口的房屋首付款系投资性质,并提供四人共同签字的协议以兹证明。在此情况下,主张赠与的儿媳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己方的主张予以支持。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邦网: 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是在婚前出资,夫妻协议离婚之前房产证上登记的不是女方的名字。那么,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出资方子女的名字,夫妻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王传虎律师: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的存续而产生变化。本案中,购房时的首付款系男方父母投资,并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归男方及其父母共同或按份共有。鉴于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针对此部分利益及增值利益,在不影响其他物权人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男方也不能私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女方名下,作为共有人的父母,在如何处分房屋权益上有其物权人的权利,即使男方欲将房屋份额转让,其父母尚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男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作为共有人的父母可以主张自己份额内的权益。

法邦网: 在现实中很多夫妻的房子是婚前一方父母买房,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了,应该如何分割房产呢?


王传虎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而婚前为子女结婚购房,登记于夫妻双方的名下,则视为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邦网: 随着房价的高攀不下,“有房”成为了不少女士挑选伴侣的必备条件。因此,即使是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但房产证上登记的却是女方的名字。我代读者向您请教一下,如果这对夫妻离婚了,房产应该怎么处理?


王传虎律师: 首先说明一点,房产证对于物权归属不具有必然绝对的证明力。其仅仅是房产权属对外的公示效力,和所有权归属的“初级证明”。判断物权归属,要综合考虑买卖意图、出资情况等,不宜仅凭房产证作出最后评断。如果像你说的这种情况,要综合考虑当下社会婚姻状况,房产的出资情况等综合判断,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一般社会理性人的考虑,为子女结婚购房时,父母一般不会只把房屋赠与给女方,而仅仅登记女方名字的情况,在我看来,也只是对赠与女方的一种认可,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婚前都能买的起房子,先结婚,后买房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如果夫妻结婚以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之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房子应该怎么办呢?


王传虎律师: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别清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因此,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应归出资方子女一方,而不在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法邦网: 另外,除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时,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应该怎么办?请您为各位网友解释一下吧!


王传虎律师: 在实践中,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存在,如果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且不存在房产附着其他物权的证据,例如投资协议等,应认定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我曾经做过一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在庭审中对方(男方)提出房产虽然登记于双方名下,但却是其父母赠与他一人的财产。而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被认定为对于双方的赠与。

法邦网: 有时候,即使是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但是男方很愿意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写成妻子的名字。如果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夫妻离婚,此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王传虎律师: 结婚时,夫妻感情较好,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我们说房产证具有对物权的初级证明力,还要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没有哪一个父母不为自己子女着想,你说的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登记女方名字只是对赠与夫妻双方的认可,不能推定为仅仅赠与女方。当然了,如果是投资或者其他性质,则应根据证据综合判断。

法邦网: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夫妻婚后一方父母买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买房人即父母的名字。我想请教一下您,这时候,房产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吗?请问,这时候怎么处理合适呢?


王传虎律师: 这种情况,所有权应归属父母。子女享受的仅仅是父母无偿给予的使用权。夫妻离婚时,房屋不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也就不存在处分问题。我曾经接待过一个咨询的当事人,我们分析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房子是男方父母的名字,对于此我们也无能为力。这也是我呼吁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做“婚前辅导”的原因。

法邦网: 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常见,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婚房也不在少数。那么,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或一部分,剩下的由夫妻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和一方父母出全资的房产分割有什么不同?


王传虎律师: 这种情况还是要看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投资。如果是投资,那么就像今天咱们讨论的案例,父母是享有相应份额的权利的。如果是赠与,则还要分析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对于夫妻共同出资的部分,如果能区分份额的,可以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或将房屋交易后分割房款。如果不能区分份额,则按各50%处理,包括增值部分。

法邦网: 在强调男女平等的今天,男女平等的思想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反映在婚房购买上,有时夫妻的婚房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我代这些夫妻向您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跟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有关系吗?


王传虎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分割便与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名字没有直接关系了。这也再次证明了,房产证并非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具有绝对的证明力,还要综合考虑实际出资等情况。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王传虎律师: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子是非常重要的部分。现实生活复杂多样,房产分割也分外棘手,出现房产分割争议是十分常见的。当事人在遇到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时,要尽量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年轻人在结婚之前,最好找专业的律师做“婚前辅导”,为您日后的婚姻保驾护航。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传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谢谢法邦网给大家创造一个了解法律,解决生活难题的平台。希望法邦网能多多关注民生,做好百姓生活的帮手,在此希望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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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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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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