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各类利用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这也凸显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重要性。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表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将会更加完善,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网络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与网友们一起交流。
法邦网: 关注社会民生,聚焦法治动态。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做客我们节目。吕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节目伊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但与此同时,各类利用互联网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期,我们就将和吕律师一起来聊聊各类常见的网络违法犯罪。相信很多网友会经常接到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电话,对此大家都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自己从未告诉过对方自己的电话,那么对方是如何得知自己的电话的呢?这类事件就涉及到广大网友的个人隐私权。那么吕律师,什么是个人隐私权呢?
吕方征律师:
在我国以前的民事法律中,没有明文提到隐私权,例如民法通则。但没有提到,并不代表公民不享有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其保护也体现在立法的精神与法律的原则中。现行法律中,对隐私权作了明文规定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结合具体实践来看,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室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传输、处理和利用。
法邦网: 最近央视集中曝光了“快递信息遭泄露”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很多网购用户的快递信息都被放在互联网上公开叫卖。有的网友就认为,在这些事件中,泄露者或者说贩卖个人信息的一方不仅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更是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吕律师,对于网友所说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您是怎么看的呢?
法邦网: 事实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让公民遭受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的困扰,更严重的还会危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些人就是利用了网络上所泄露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及其家人进行诈骗或者勒索;甚至还会根据公民的住址实施入室抢劫或入室盗窃的犯罪活动。在这里我们就请吕律师为网友们介绍一下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在实际情况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吕方征律师:
这些行为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构成本罪已经不再以既遂作为处罚认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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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2115944
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吕方征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