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日益增多,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正当其时

吕方征律师      阅读:4583

吕方征 律师

联系电话:13702115944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摘要 近年来,各类利用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这也凸显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重要性。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表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将会更加完善,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网络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与网友们一起交流。

法邦网: 关注社会民生,聚焦法治动态。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做客我们节目。吕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节目伊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吕方征律师: 大家好,我是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很高兴能够来到《法律名人谈》这个节目与各位网友一起讨论法律问题。

法邦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但与此同时,各类利用互联网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期,我们就将和吕律师一起来聊聊各类常见的网络违法犯罪。相信很多网友会经常接到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电话,对此大家都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自己从未告诉过对方自己的电话,那么对方是如何得知自己的电话的呢?这类事件就涉及到广大网友的个人隐私权。那么吕律师,什么是个人隐私权呢?


吕方征律师: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保证公民有尊严的生活的一种必须的权利。

法邦网: 就目前来说,我国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包括了哪些方面呢?


吕方征律师: 在我国以前的民事法律中,没有明文提到隐私权,例如民法通则。但没有提到,并不代表公民不享有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其保护也体现在立法的精神与法律的原则中。现行法律中,对隐私权作了明文规定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结合具体实践来看,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室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传输、处理和利用。

法邦网: 像上面的案例,实际上从我们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的那一刻起,我们的隐私权就已经受到他人侵犯了。面对这种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吕方征律师: 实际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我们也遭遇到这类侵权行为时,首先,我们自己要懂得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其次,我们还应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的介入、处理。最后,受害人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邦网: 最近央视集中曝光了“快递信息遭泄露”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很多网购用户的快递信息都被放在互联网上公开叫卖。有的网友就认为,在这些事件中,泄露者或者说贩卖个人信息的一方不仅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更是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吕律师,对于网友所说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您是怎么看的呢?


吕方征律师: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因此,构成本罪还是要看犯罪主体是否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还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什么又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是如何认定该罪的呢?


吕方征律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四个犯罪要件上来认定该罪的。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以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就可构成此罪。第四,构成本罪的行为人是具有故意的主观意识的。

法邦网: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为什么在刑法中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呢,这两种犯罪有什么不同吗?


吕方征律师: 这两种犯罪最大的不同就是犯罪主体是有区别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法邦网: 刑法是怎么规定这两种犯罪的处罚标准的呢?


吕方征律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邦网: 事实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让公民遭受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的困扰,更严重的还会危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些人就是利用了网络上所泄露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及其家人进行诈骗或者勒索;甚至还会根据公民的住址实施入室抢劫或入室盗窃的犯罪活动。在这里我们就请吕律师为网友们介绍一下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在实际情况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吕方征律师: 犯罪分子会利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编辑类似中奖、汇款短信息发给被泄露个人信息者,甚至会以致电的方式,冒充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套取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及密码等存款信息,诈骗钱财。

法邦网: 那么这种利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会不会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呢?对于诈骗罪,我国刑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吕方征律师: 这些行为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构成本罪已经不再以既遂作为处罚认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请问吕律师,您还有什么要补充吗?


吕方征律师: 对于现今社会个人信息泄露日益猖獗的现象,我国的立法已经有了一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及诈骗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为我们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后,我们一旦发现有自己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吕律师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我们下期再见。


吕方征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法律名人谈》栏目。再见。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2115944
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吕方征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