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人同居涉重婚,婚姻亮起红灯时妻子应该怎么办?
王传虎律师
阅读:23157
联系电话:138204395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因不满自己生的是女儿,丈夫便与他人同居并生下一子,面对丈夫的背叛,温州的项某在心灰意冷之下要求派出所对其丈夫的重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丈夫与他人同居并涉嫌重婚,婚姻亮起红灯时,妻子究竟应该怎么办?是该继续忍受还是坚决离婚?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重婚和离婚的有关问题与网友们一起分析、交流。
法邦网:
关注社会民生,聚焦法治动态。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做客我们节目。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很高兴能够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对很多人来说,婚姻是非常神圣和不容背叛的,男女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应该严格遵循一夫一妻的制度。然而项某的丈夫谢某,却因为不满项某所生的三个孩子全是女儿,就和他人同居,并生下一子。谢某的背叛不仅让夫妻俩的婚姻遭遇红灯,也让心灰意冷的项某选择了向警方报案,要求警方对丈夫谢某的重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项某的丈夫谢某已因涉嫌重婚罪被警方依法逮捕。请问王律师,什么是重婚罪呢?
王传虎律师: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制度,而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便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本案中,谢某在老家已有妻儿,却在江西又与宫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如果法官综合证据能够确定二人的事实婚姻关系,则构成重婚罪。
法邦网:
就本期这个事件来看,谢某目前只是涉嫌重婚罪,他是否构成重婚罪还有待警方调查。那么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重婚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王传虎律师:
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是否在同一主体上具有两个婚姻关系很重要。如本案,谢某与项某在老家登记结婚,并育有三个女儿,求子心切的谢某又与宫某在江西同居,并生下一子。谢某与宫某以夫妻相称,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那么在谢某身上便具有两个婚姻关系,构成刑法上重婚罪。对于相婚者宫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其本身而言,并未“重婚”,但就重婚关系整体来看,宫某仍然是重婚的一方主体,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法邦网:
除了重婚,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词也引起了各位网友的注意,那就是——同居。王律师,谢某与他人同居的这种行为也算是重婚吗?
王传虎律师:
同居行为本身并不能说明违法与否,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才能认定。如果二人的同居行为,达不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便无法形成法定婚姻之外的其他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无法构成重婚罪。例如通奸行为,有些也会伴有隐秘的同居,但其表现形式不属于婚姻关系,因此也不能认定为重婚。本案中谢某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与宫某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就成立重婚罪无疑了。
法邦网:
我们知道同居和重婚在夫妻家庭生活上可能相差不多,但是在具体的夫妻关系和财产处理上可能差别很大,您能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同居和重婚这两种行为在上述问题上有什么区别吗?
王传虎律师:
同居在实践中有很多种,我们今天仅就本案所涉及的同居进行分析。本案中,谢某与宫某的同居行为已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严重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是要触犯刑法的行为。那么谢某和宫某的这种所谓“夫妻关系”是不被认可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不得侵害合法配偶的权利。也就是说,谢某和宫某的财产权益,无论涉及分割还是其他处分行为,决不能侵害项某的权益。如果谢某和项某结婚时,没有签订类似于“分别财产制”的协议,那么谢某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假如用夫妻共同财产与宫某生活,那么便构成对合法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合法配偶有权起诉,索要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
主持人所说同居和重婚其实没有必然的联系和区别,不同的要素构成不同的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二者也可以转化。
法邦网:
如果最后谢某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那么项某可以以谢某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吗?重婚是不是法院判决准许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呢?除了重婚,法院判决准许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还有哪些呢?
王传虎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其中第一项便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其他法定理由还包括: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列举了13项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内容基本涵盖了实践中的大部分情形。
法邦网:
对这种当事人以对方重婚为由所提起的离婚诉讼,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来证明对方的重婚行为呢?
王传虎律师:
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与公诉均可的罪名,如果对方行为已被法院判决为重婚罪,那么判决书无疑是最好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被认定为重婚罪,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提供主张离婚的依据,例如对方出轨的视听资料等。而出轨并不一定都构成重婚,只有出轨等行为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才会被认定为重婚。实践中,当事人取证是十分困难的,而重婚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往往无法把控。如果大家遇到这类情况,最好先咨询当地的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邦网:
在离婚时,项某是否可以向法院要求谢某给予她一定的损害赔偿呢?
王传虎律师:
项某是有权要求谢某给予她一定的赔偿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
法邦网:
如果项某和谢某离婚,那他们的三个孩子怎么办,应该由谁抚养呢?
王传虎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项某和谢某的离婚,不会影响对其三个孩子的抚养,只是权利义务较之未离婚时有些许不同。至于由谁抚养,法官会根据家庭条件或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作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判决。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律师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感谢大家的支持,希望能与节目一道更好的帮助网友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谢谢!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