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新年伊始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刑事辩护如何才能更“有效”

王耀刚律师      阅读:2814

王耀刚 律师

联系电话:1368360236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摘要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施行,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囊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外加证据制度,力度空前。在新法的语境下,如何做到刑事辩护更加“有效”成为法律工作者思索的课题。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耀刚律师就新刑诉法实施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内容与大家共同分析、讨论,以期相互促进。

法邦网: 关注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耀刚律师来到我们节目,与网友们展开交流。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开始,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王耀刚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新年好!

法邦网: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修法之初的所谓“亮点”在时间的冲刷下趋于平淡,如何在新刑诉法的框架内,更好、更有效地进行辩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逐渐被提上议程。有效辩护一直是律师追求的目标,请您为大家讲讲您心目中的有效辩护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王耀刚律师: 我理解,有效辩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专业,即作为刑辩律师要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要烂熟于心,这是有效辩护的前提。

  二要善辩,即在办理案件中要充分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三要真辩,即在办理案件中要敢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敢于提出控告。

  能够做到这几点,我想就应该是有效辩护,当然,如果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能够被司法机关部分采纳或全部采纳,就更理想了,但这不是律师能够把握的。

法邦网: 与有效辩护相对应的范畴是无效辩护,有学者认为,从无效辩护到有效辩护的前提是明确无效辩护的标准。那么,您认为什么叫无效辩护,它的标准是什么,对无效辩护处理的后果应当是什么呢?


王耀刚律师: 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制定有效辩护或无效辩护的标准,只是学界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进行探讨。

  学界认为确定无效辩护的标准有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下,审判结果往往都是内定的,无论律师如何辩结果都是一定的,因此,如果采用结果标准对律师来说就是不公平的,那么就就当采用行为标准。

  我理解,如果辩护律师由于不掌握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从而没有能够运用这些规定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虽然知道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规定,但是迫于某种压力没有加以运用,就应该视为无效辩护。

  对于这样的无效辩护,我认为应按照律师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邦网: 去年10月下旬举行的尚权刑辩论坛中,论坛议题之一是“刑事辩护规范化”,请问刑事辩护规范化与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有效辩护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王耀刚律师: 我想刑事辩护规范化与有效辩护应该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有效辩护是目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是规范化。

法邦网: 当前,新刑事诉讼法所能提供给律师以及被告人的相关制度保障,能否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有效辩护?


王耀刚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规定,这对于实现有效辩护在法律上提供了保障。但能否真正实现有效辩护,还要看在实践中法律规定能否得到落实。

法邦网: 如您所说,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比如具体的执行环节。联系不久之前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您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已经较好地诠释、贯彻了法律,能够保障新刑诉法的落实?


王耀刚律师: 刑辩律师有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新的刑诉法解释在解决三难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会见、阅卷将不再是问题,对一般证人的调查收集证据也没什么障碍,但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以及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解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要看法官是否认为“确有必要”。还有其他一些规定也是由法官来决定如何适用刑诉法的规定,因此,新刑诉法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如何理解、把握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邦网: 能否请您为我们举几个例子谈谈,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的施行,从而进一步实现有效辩护。


王耀刚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重点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谈一下个人的认识。

  新的刑诉法解释吸收了两高三部制定的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定义。刑诉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这样规定弥补了列举式规定的不足,能够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规避法律,不管使用什么手段,只要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都是刑讯逼供的非法方法。

  二、明确了庭前会议听取意见的程序。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律师可以在庭审前充分地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非法证据提出意见,这样可以提高辩护效果及庭审效率。

  三、明确了排除标准。解释第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以往法院认定取证合法的理由都是“不能证明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只要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就就当排除。

  四、明确了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如果一审没有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审期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辩护人提出申请,或者由被告人在上诉中提出,由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邦网: 有人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转化地看,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在将来执业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的一些障碍。您认为这些障碍具体是指什么呢?


王耀刚律师: 我认为,最大的障碍应该是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也就是说,法律关于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权利的规定能否落实,取决于司法机关对这些规定是否正确理解与适用。从既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公、检、法三机关更加注重在打击犯罪方面的配合,而对相互制约强调的较少,因而形成了“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样的局面。

法邦网: 为了能够做到有效辩护,怎样对待或者排除上面提到的这些障碍才合理?站在实务的角度,请您谈谈自己的想法。


王耀刚律师: 我想排除上面提到的障碍,应从真正落实审判公开入手。凡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都要无条件地允许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使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这无疑对有效辩护是有很大帮助的。

法邦网: 对于新刑诉法的前景,您是否有信心?或者您也可以讲讲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怎样做才能为有效辩护铺平道路?


王耀刚律师: 从长远看应该有信心,但在短期内对于新刑诉法的前景并不乐观。作为刑辩律师,要以新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武器,做到寸“权”必争,促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能够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行。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王耀刚律师: 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任何一部法律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问题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出现问题后,如何去解决问题。作为刑辩律师,一方面,我们本身要做到“打铁先需自身硬”,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持之以恒地关注新刑诉法的落实情况,正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妥善地解决,让这部法律得以真正地落实,而不仅仅是“看起来很美”。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耀刚律师的参与新刑诉法实施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耀刚律师: 希望《法律名人谈》一如既往地关注与百姓贴近的热点话题,越办越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与广大网友交流,谢谢大家。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王耀刚律师
王耀刚律师,法学学士,刑事技术工程师,原某市公安局副局长,现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专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从事公安工作30年,侦办了大量刑事案件。精通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及指纹、足迹、笔迹检验等刑事技术,了解法医学基本常识,熟知办案机关的工作程序、取证方法和侦查措施......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83602360
电子邮箱:wygzhaxi@yahoo.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耀刚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