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医院不仅存在“人情病假单”,甚至存在花钱购买病假单的情况,也有部分劳动者存在“泡病假”和“小病大养”的情况。如何来防范虚假病假以及员工“泡病假”,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实让企业的HR很头疼。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员工在试用期请病假,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刘经理所在银行招收了一批名牌大学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刚入职的时候,大学生们个个朝气蓬勃,很有活力。可是最近赶上银行人事调整,有些大学生为了避免在试用期内被银行裁掉,于是想各种办法“熬”过试用期。新进大学生王冰的做法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他托人开了病假条,因为他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一直交病假条,就处于保护期,等到试用期过了,顺利转正,就万事大吉了。王冰的做法能达到目的吗?
法邦网: HR小王问:“我们公司现在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但还是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泡病假。我们有员工开始以各种各样的病种累积病假。如第一周,休假,脚疼,上一天班。第二周,发烧,再休一周……,一共三个月的医疗期,他就这样间断着休病假。我们了解到员工实际在恶意泡病假,从事其家族生意。类似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有什么好建议吗?”小王的问题也是我们想问的,就是用人单位应如何防范虚假病假和员工“泡病假”、“小病大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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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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