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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黑幕——冠军内定

刘刚律师      阅读:4461

刘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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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抵押担保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摘要 自有选秀以来,“黑幕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让人眼花缭乱。选秀关注度一年不如一年,“黑幕”多多少少拉起了选秀的热度。日前网络上又有爆料帖称酷似韩国当红明星李准基的快男陈翔是今年内定的冠军人选,陈翔不仅长相日韩系,而且声音也极具辨识度,天娱上下都对陈翔的前景充满了期待,有意将其打造成实力与偶像兼备的超级巨星。本网特别邀请到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就此发表看法

法邦网: 刘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刚律师:   大家好。我是刘刚律师。在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幸会!!

法邦网: 有人说“不要把选秀看成选公众代表。其实选秀本来就是一个娱乐的商业活动。”您怎么看待如今的选秀节目?选秀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链?


刘刚律师:   选秀确实不应当是选公众代表。他们只能代表个人以及推出他们的商业集团。他们吸引公众眼球以聚集人气,目的是个人利益和商业利益。但是作为文化业的从业者,应当有一些社会责任的意识。不要搞得很俗,应引导公众在精神上向上,而非向下。至于背后的利益链,没有仔细调查研究,不清楚。

法邦网: 快乐男声陈翔被曝为今年的内定冠军,而且多数人证实此“非空穴来风”,如果这件事最后被证实了,那么电视台和节目主办方是不是涉嫌欺诈?组织者利用选秀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内定选秀结果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它侵犯的是观众的什么权利?


刘刚律师:   涉嫌欺诈。如果说对公众,观众,他们欺骗的是感情和时间,属于道德责任;那么对其他交了钱参与选秀的选手而言,就是欺诈的民事责任。组织者利用选秀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如果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话,其行为应无效,除对牵涉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外,其所得应属于违法所得,当没收入国库,个人认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对于观众,我认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个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关系。观众的知情与否,并不具有法益。纯道德问题。

法邦网: 观众与电视台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如果选秀节目内定冠军,观众可以依法维权吗?应该依据什么法律维权?


刘刚律师:   观众与电视台属于观看与提供观看产品的关系,但不是交易关系。除非例外,观众不能作为维权主体。观众可以以公民身份要求立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注意这些问题。

法邦网: 如果选秀节目内定冠军,那么对于其他参与比赛的选手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那么这些选手该如何维权?选手与主办方是什么法律关系?


刘刚律师:   其他选手可以维权,个人认为是侵权与合同违约的竞合。可以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维权。选手与主办方属于合同关系。

法邦网: 娱乐选秀节目的公正性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吗?


刘刚律师:   应当。应由行政法或者社会法加以规制。

法邦网: 如果选秀节目靠“内定”“黑幕”炒作,这样的节目还会长久吗?您怎么看待民意与节目收视率的问题?


刘刚律师:   兔子的尾巴——长不了;民意不可违,因为谁也不愿意被欺骗。“媚俗”是个复杂的问题,是观众和播出者一起向下出溜;管理者应当适当规制和引导。“教化万民”自古就是政府的责任。

法邦网: 再次感谢刘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刘刚律师:   贵网站的《律师访谈》这个点子就很好。应进一步创新。持之以恒,必定前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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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律师
刘刚律师。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执业。清华大学民商法律专业研究生结业。专注劳动争议和行政类案件、合同纠纷、物业房产、公司法务、侵权赔偿研究和代理的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抵押担保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050504182
电子邮箱:liuga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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