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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申请支付令?

尹鸿智律师      阅读:6747

尹鸿智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60556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摘要 遇到“老赖”,有人会找“追债公司”去要,还有的人则是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找“追债公司”,有可能涉嫌违法;如果走诉讼程序,又费时费力。事实上,不论是普通的欠款还是劳动者的欠薪,都有一条便捷高效的途径可以选择,这就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那么如何正确申请支付令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尹鸿智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尹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尹鸿智律师: 大家好,我是尹鸿智律师,很高兴又和大家一起相会在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节目,和大家一起讨论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一些法律问题。

法邦网: 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债权的方式有多种。谈判、调解、诉讼都是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但可能很多人都忽视了一种叫做支付令的程序。您首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支付令吧?


尹鸿智律师: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支付令的方式依法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支付令具有方便、快捷、收费较低等优点,它无须经过开庭审理即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异议,也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已经受到众多讨薪者的青睐。

法邦网: 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尹鸿智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不得适用督促程序:第一,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第二,在我国境内,但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法邦网: 支付令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尹鸿智律师: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请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

法邦网: 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会怎么做?


尹鸿智律师: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应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包括两部分:

  1.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形式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受理,并通知债权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2.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应当进一步对支付令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15日之内,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于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对于驳回的裁定,债权人不得提起上诉。

法邦网: 法院制作的支付令有什么效力?


尹鸿智律师: 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的法律效力与依法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两者不是同时产生的。

  1、支付令的督促效力,即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效力,自支付令制作发出即产生。

  2、支付令的强制执行力,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如果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虽然具有督促效力,但不产生强制执行力。

法邦网: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该怎么办?哪些情况会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哪些情况不影响?


尹鸿智律师: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对支付令提出的债权债务申请存在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书之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并履行义务的,督促程序结束。

  判断债务人提出的主张能否构成债务人异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以及15日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均是无效的。

  2.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不同主张的,应当构成债务人异议。

  3.债务人针对是否有履行能力提出的不同主张,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

  4.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法邦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就是被很多法学家提及的“讨薪支付令”。那么劳动者申请“讨薪支付令”需要什么条件?有人说这一制度并未给劳动者讨薪带来便利,您认为原因有哪些?


尹鸿智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具有方便、快捷、收费较低等优点,它无须经过开庭审理即可解决工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受众多讨薪者青睐。

  然而,由于支付令法律规定限制太宽,发出后,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不做实质审查,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便自动失效,当事人需要另行起诉。因此,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支付令就不能给劳动者讨薪带来便利。

法邦网: 支付令程序结束后并不自动转入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请对支付令的债务进行执行,那么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尹鸿智律师: 依照督促程序规定,债务人自接到支付令满15日后,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支付令。执行庭对支付令是否具有执行效力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不具执行效力的支付令,如债务人一方已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应驳回执行申请。

  法院要审查支付令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债务人为公民的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期为半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支付令便失去执行效力。

法邦网: 如前所述,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会失效,那么“老赖”如想滥用异议权来对抗支付令该怎么办?


尹鸿智律师: 若发生这种情况,债权人也不用着急,可以将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材料做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并要求其承担申请支付令的费用。

法邦网: 支付令制度的优越性是无庸置疑的,那为什么支付令制度在实践中又被运用的如此之少呢?


尹鸿智律师: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对于支付令的法律宣传还不到位。有很多债权人还不知道民事诉讼法有支付令这个督促程序。1991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督促程序,但对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模式,是近几年刚刚兴起并被人们逐渐认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督促程序只有司法工作者能够了解其运作程序以及实际价值,广大群众对此还不甚了解。

  2、由于支付令会因为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其失效,极容易导致支付令失效与执行程序终结。人民法院仅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异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认定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所以债权人所利用的就比较少。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尹鸿智律师: 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支付令督促程序主要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逾期不予清偿的案件。

  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讨债最大的好处是,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就启动了法律程序,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并且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15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15天。其间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进入执行阶段。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申请支付令仅需一百元的费用,成本低廉。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导致支付令督促程序遭“冷遇”。

  鉴于此种情况,我认为一方面应当加强督促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大家申请支付令的针对性,对于支付令申请条件及程序,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以及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宣传,引导大家通过非诉程序快速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将诉讼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备和保证,能够使债务人慎重运用支付令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效果,实现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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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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