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用姓名查询房产后,如何保护离婚时的房产知情权
蔡绍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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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191352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近段时间,随着“房叔”“房婶”事件频发,一些地方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严控用姓名查询房产。如此一来,虽解除了人们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但却增加了离婚时对房产知情权的保护难度。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这一话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实践中,有些人瞒着配偶,在本地或外地另购房产,但对已购房屋情况有意隐瞒或矢口否认,这样就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离婚时对另一方房产情况作调查也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今天的访谈我们就围绕离婚房产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首先,在访谈一开始,我想先请教一下蔡律师,在您接触的当事人中,自己着手调查配偶房产状况的多不多?他们遇到的阻力主要有哪些?
蔡绍辉律师:
在我们处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几乎绝大多数都涉及到房产的分割处理问题。其中有一定比例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甚至几乎所有财产线索均一无所知,并且不知情的多数是女方,特别是一些全职太太,一直比较信任对方,没想到可能有一天会面临离婚,所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根本就不关心,一旦配偶要求离婚,就会非常被动。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或者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如果没有权属证明也没有相应线索的,法院通常不做处理。
以上海为例,如果当事人没有配偶名下房产的线索(具体地址门牌号),仅以其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不会被受理;即便到诉讼阶段,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通常也会被房产交易中心拒之门外;当事人以无法获得相应证据为由申请法院调查,法院通常也以无线索或者无依据而不予调查,理由是当事人自己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后果由自己承担。
法邦网:
您在办案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一些当事人使用 “非常”手段去调查配偶房产的,这样做有没有风险,法律后果是什么?
蔡绍辉律师: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从某些途径了解到对方名下确实有房产没有公开,但苦于没有准确的信息,通过正当的途径又很难查到,于是往往会使用一些“非常”手段去调查配偶名下的房产情况。比如请调查公司去调查、托人找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查询、甚至找人跟踪对方等。这些做法因为其过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甚至有些还可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他问题的出现,所以这些方式都不应鼓励。
法邦网:
咱们律师办理离婚房产纠纷案件,有时是需要调查对方真实房产信息的,在这里想请问一下蔡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您,通常是如何调查离婚房产的?
蔡绍辉律师:
作为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主要依靠当事人提供。关于离婚的房产方面,通常当事人都能提供房产证明或者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人信息。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线索的,在目前的情况下,律师通过正当途径无法获得其配偶的房产信息。但是可以帮助其分析已有线索,给出可能获得相应证据的有针对性的建议。
法邦网:
那么你认为在离婚时请律师调查配偶房产有什么好处?
蔡绍辉律师:
好处是可以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同时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避免损害不知情当事人一方的利益。
法邦网:
一说到调查不得不提近几年兴盛起来的各种“调查公司”、“侦探社”,如果请公司调查离婚房产是否可行,不少网友都担心会有法律风险,这种担心是否有必要?
蔡绍辉律师:
据了解,有一些“调查公司”或“侦探社”利用一些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内部手段提供查询信息并收取不菲的费用,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有些甚至直接触犯了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助长了通过权力进行腐败的风气,从这个层面讲肯定是不应鼓励的。
法邦网:
近段时间,尤其是2012年年末,“房叔”“房婶”事件频发,有些地方紧急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严控用姓名查询房产,这会不会大大增加离婚当事人调查配偶房产情况的难度,对此您怎么看?
蔡绍辉律师: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动产公示制度几乎被绝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采用的,房屋作为最常见的不动产,应当列入信息公开的范畴。
但就目前中国的社会现状来看,因为公众对于一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房产的公务人员的强烈不满,引发各地出台了限制使用姓名查询房产的规定,其实腐败问题的暴露不是某个规定就能够控制得了的。
从上海的情况来看,因为之前就限制公民个人以姓名查询房产,目前没有任何变化,亦不会对离婚当事人调查配偶房产产生任何新的影响。
法邦网:
刚才我们谈的都是离婚时对房产情况的调查,我们也发现,现实中,不少当事人都是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匿的房产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蔡绍辉律师:
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候有隐匿房产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法院通常会判决对隐匿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邦网:
除了离婚时隐匿房产,实践中一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可能在面对离婚以前就偷偷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或者以别人的名义买房,这种情况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你在办案中是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
蔡绍辉律师:
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这些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分割。
法邦网:
对刚才这三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这是不是也跟举证情况有关?
蔡绍辉律师:
只要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通常都会判决支持被隐匿一方的请求,对隐匿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当然要有足够的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法邦网:
怪不得有人说,“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看来房产调查真的很关键。那么在今天访谈的最后,您对于这个话题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蔡绍辉律师:
有一句话叫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尽管略显偏颇,但从实践中看,证据确实在诉讼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客观事实”也许永远无法准确还原,法院判决只能依靠能够被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法官将无法查清事实,也无法进行判决。所以证据真的很重要!
另外,建议各位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关注一些家庭财富的状况,不仅仅是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对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一种关心!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蔡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蔡绍辉律师:
《法律名人谈》每期所选话题均能结合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及时传递准确信息,值得赞赏!
最后,祝大家都能家庭幸福!
谢谢大家!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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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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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awyer_csh@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绍辉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