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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遭遇李鬼,债主如何维权?

张猛律师      阅读:3594

张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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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摘要 小心了,借条名字也会遭遇“李鬼”!近日,宜宾市高县居民吴薇(化名)向法院起诉,称朋友李严鸿(化名)向她借款66800元,还款日期已到,而李严鸿却始终拖欠借款不予归还,而且借款单上的署名是错误的,吴薇能追回欠款吗?借条遭遇李鬼,债主该如何维权?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山东树森律师事务所的张猛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山东树森律师事务所的张猛律师,张猛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猛律师: 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大家一起交流今天的话题。

法邦网: 2011年,宜宾市高县居民吴薇的朋友李严鸿因工程建设急需用钱,便分几次向吴薇借款,共计66800元,每次都没提打借条的事情。2012年1月20日,吴薇便提出让李严鸿打借条。虽然李严鸿不乐意,但是吴薇仍然坚持写好借条让李严鸿签字,并注明欠款应于2012年7月还清。然而,李严鸿签字时的署名为“李岩洪”(化名),身份证号码也差两位,吴薇当时根本没留意。由于借款单上的署名为‘李岩洪’,身份证号码缺两位数,无法证明借款人就是李严鸿本人,所以律师分析吴薇的这个案子很难胜诉。在律师的帮助下,吴薇巧用录音证明了李严鸿与李岩洪是同一人,并追回了欠款。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录音证据在某些情况下能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在录音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才是合法有效的呢?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获取录音证据应注意些什么?


张猛律师: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中处理过程中,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相应的客观事实,提交法庭。但要注意,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合法有效,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邦网: 网友乔先生问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半年前,刘某曾向我借款5万元,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刘某写的是其乳名“毛毛”。鉴于双方为好友,当地群众也都知道“毛毛”即为刘某,我没提出异议。可借款到期后,刘某却矢口否认曾经向我借款,并称“毛毛”并非其本人。刘某能否因此逃脱还款责任?乔先生该怎么办?


张猛律师: 这种案件中,乔先生应举证证明在借条上署名的“毛毛”,就是刘某本人。要实现这个证明目的,可以通过在场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或者通过司法鉴定,来证实借条上“毛毛”二字的签名就是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在达到证明就是刘某本人向乔先生借款这一事实条件后,法院即可作出责令刘某偿还借款的判决。

法邦网: 老同事之间借款把“利息”写成“利润”,为了利息问题两人打起了官司:凌先生与庄小姐是曾经的老同事。两年前,庄小姐在生意上急需一笔钱,便请凌先生帮忙借点款。当时,凌先生的手头宽裕,便慷慨解囊借给庄小姐100万元。借款后,庄小姐写了借条。借条载明:“2007年3月,向凌先生借人民币壹百万元正,利润为7%。”可是时间渐渐过去,凌先生不仅没有拿到100万元的利息,而且连本金也一直不见踪影。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凌先生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小姐偿还上述借款1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最终法院只支持了本金的诉请,对于利息没有支持。百万借款因一字之差变成无息借款,凌先生后悔懊恼不已。为什么本案中的利息请求得不到支持呢?


张猛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债权人凌先生所持有的借条中,对于利息的记载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中,双方对于是否支付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法院可以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为由,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当然,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凭证日常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对借条中“利润为7%”进行自由裁量,认定“利润”系笔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为“利息”,进而作为支持利息请求的判决,这需要法官对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作为比较准确的把握后才能自由裁量。

法邦网: 7年前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期限的借条,7年后债权人才主张债权,债务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归还?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近日在一起借贷纠纷中驳回了债务人的上述抗辩理由,判令其立即归还7年前所欠款项。那么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张猛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从知道和应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如果一直没有主张过权利的,法律保护该债权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法邦网: 民间借款有很多都不打借条,遇到纠纷很难证明借款关系。那么生活中常见的QQ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等能充当证据证明吗,法律对此有什么要求吗?


张猛律师: 对于没有借条的这种案件,从法律上要想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比较难;那么生活中常见的QQ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等有形载体形成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能否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明要求,就要看QQ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的内容是否能够确实充分的证明了借款事实存在,如体现出来借款人、借款的时间、借款的数额等。如果没有相关的内容或者不充分,也难以实现证明的目的。

法邦网: 时下很多人遇到损害赔偿等问题,常让对方打个借条,自己再持借条维权,这种情况能如愿吗,单凭一张借条能要到钱吗?


张猛律师: 这种案件,受害的一方最好能够与侵权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个协议,确定下来具体的赔偿数额后,再让侵权人出具借条。如果侵权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赔偿款项,受害方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直接让对方打个借条,自己再持借条维权,一旦对方对借款的事实不认可或者直接否认,再加上受害方没有向侵权人款项支付的事实,法院一般很难作为判决侵权人偿还借款的判决。

法邦网: 在实践生活中,借条也是会常常遭遇“李鬼”的,那么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您认为个人借款时写借条应注意哪些问题,您有何建议?


张猛律师: 对于借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如借条内容不是本人书写,签名不是本人署名、第三人代为署名、没有借款时间、借条出现涂改、拼凑等等。为了尽量避免日后对借条产生争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一、注意保留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卡等,以确定准确的借款人;二、注意借条应由借款人本人亲笔书写,内容包括借款的时间、数额、币种、偿还时间,并有借款人亲笔署名和时间;三、在借款时,可以由一至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法邦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您认为在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应注意保留和收集哪些证据?


张猛律师: 作为债权人,首先要确定借款人或者债务人是谁;其次,是要证明债权的数额。因此,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合同、收条、借条、相关款项往来的凭证等。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还要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并注意保留。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张猛律师: 对于日常的经济往来或者借款事实存在的时候,作为债权人的一方,要注意收集并保留能够证明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对于证据的形式,不应拘泥于借条、欠条一种形式,凡是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都要留存;在事后补充证据的时候,要注意取证的合法性,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取证。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猛律师: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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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猛律师
张猛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2002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山东树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债权债务、公司法律事务、矿产能源、建筑工程纠纷方面专家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高校客座讲师,具有十年处理公司法律相关事务的经验。 张猛律师专注于企业债权债务及矿产能源等问题的专业化研究和实践,先后担任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地矿地热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宝石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法务管理、企业投融资担保、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土地矿产、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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