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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李前军律师      阅读:9347

李前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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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摘要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虽然已经施行一段时间,但是很多人还是不熟悉其中的内容,而且春节期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事故争议也颇多,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为我们解读这一司法解释。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李前军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前军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今天再次接受法邦网的邀请,就最高院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一起交流学习。

法邦网: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问题。为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解释》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主体责任和赔偿范围的明确,尤其是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虽然有所规定,但仍然是诉讼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解释》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您简单为我们解读一下吧。


李前军律师: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指的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两类。而针对这两类,最高院《解释》分别进行了细化说明。人身伤亡是指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列举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人身伤亡的赔偿还包含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有明确规定。而财产损失,仅指交通事故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这和人身伤亡类的损失有明确区别。《解释》中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失也进行了列举,如:车辆维修费、车辆承载物的损失、施救费、车辆再置损失,营运车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的交通替代费等。

法邦网: 近年来,车辆损失的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的案件逐渐增多,媒体上不乏有报导人民法院支持贬值损失的案件。但是这次的《解释》并未将贬值损失明确列为赔偿项目,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否意味着以后不能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而且法院也不会支持?


李前军律师: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对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确实有不同理解,以致于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次高院通过的《解释》对于贬值损失没有明确,其实在之前向公众提供的意见稿中倒是有过,正式通过的文中删除了。我不知道高院是基于何种考虑而删除了这一赔偿范围,但我个人认为,对于贬值损失是应当得到支持的。车辆在事故后无论怎样修复,其性状价值的贬损是必然存在的。再者,贬值损失的确认并非不具有可操作性,通过相应的鉴定部门完全可以鉴定得出来。诉案中曾有房屋购买人得知房中曾遭遇恶性死人事件而认为房屋凶兆要求降低房款或要求出让方进行补偿并得到支持的案例,以此案例反衬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房子的所谓凶兆给当事人的心理敏感都可以要求补偿,车辆事故后的贬值客观存在,又为什么不能得到支持呢?事实上,《解释》只是对支持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并没有明确限制贬值损失。所以,本律师认为,贬值损失的支持与否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还会有争论空间的。

法邦网: 《解释》加大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李前军律师: 本次《解释》的相关内容确有加大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的体现。首先,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交强险公司诉讼主体定位不明,有时是被告,有时是第三人,还有时是两种身份都不被支持。现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将交强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一点对交强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在诉讼程序上进行了明确。其次,对于保险公司因驾驶人故意、未取得资格、醉驾、服用精神药品等引发的对于驾驶人的追偿权,前提必须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了实际赔偿,这一规定是对受害人获赔利益的充分保障,当然更多反映的是对交强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约束。再有,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公司不得违法拒保、延保或违法解除保险,如有此种现象,则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赔偿义务的投保义务人可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要求违法拒保、延保或违法解除保险的交强险公司进行赔偿的。

法邦网: 当前,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比较常见,在不少地方甚至比较普遍,请问《解释》对这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是如何规定的?


李前军律师: 以挂靠形式经营的运输活动在生活中相当普遍,对于在挂靠的情形下产生的交通事故到底该对受害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形式?这一疑问可以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争议。 有的是让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是挂靠者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挂靠者承担补充责任;有的是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无责任。本次《解释》就这一问题有了答案,即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人民法院将会支持当事人请求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法邦网: 目前,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情形仍屡见不鲜,也为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危险,甚至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解释》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归责的?


李前军律师: 在各种车辆违法活动中,“套牌”现象应当说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这一行为最可恶之处在于套牌人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最终产生的行政违法后果往往由被套牌的车主来承担责任。现行法律对于“套牌”现象有着严厉的惩处规定,本次《解释》对此也有了责任承担上的说法,对于套牌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且属于其一方责任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主张承担责任。并且,对于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人套牌的,还将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拼装车以及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解释》规定,不管该拼装车以及报废车于事故前经过了多少次的转让,受害人都可以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被告,并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它机动车。

法邦网: 一些“准”车主在选买新车前,总喜欢到经销商那里试乘试驾,而在试乘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李前军律师: 购车前,对欲购的车型进行试乘,这是车主对车型状况适应感受以作出是否购买决断的行为。《解释》规定,对于在试乘过程中引发事故致试乘人损害的,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对于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本条将试乘过程中造成试乘人损害的事故责任归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来承担,实际是一种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过错推定责任,意味着试乘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试乘人有过错的,就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条对汽车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就购车者的试乘监督和必要保护提出了极高的责任要求。

法邦网: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驾驶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外,还有一些是因路况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于道路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李前军律师: 确实,有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简单的归结于当事人自身的问题,还有一些来自于道路本身的问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解释》中对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明确由道路的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除非管理者证明其已按照相关规定或标准尽到安全警示等维护义务,这里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推定的。其次,如果系道路的设计、施工者未按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致道路缺陷引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上常看到某处道路投入使用不久就产生裂缝、塌翻等引发恶性的交通安全事故,《解释》的这一规定将对这类道路缺陷引发的事故诉争起到极为重要的规范作用。

法邦网: 现实中,很多交通事故可能是车辆质量瑕疵导致的车祸,汽车生产厂家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李前军律师: 其实在平常的生活实践中,对于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倒不是很多,《解释》对一问题也进行了规定,直接以《侵权责任法》第5章的规定进行相关的责任分配。以对《侵权责任法》第5章的理解,受害人可以在因机动车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向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而且,对于生产者来说,其对责任的承担是不以其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销售者则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中的一方造成车辆缺陷的,则另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缺陷的形成方进行追偿。可以说,此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给予了极为充分的保障。

法邦网: 现实中,有些机动车可能会存在交强险脱保现象。脱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埋单”呢?


李前军律师: 所谓“脱保”,就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于事前并没有投保交强险,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方不能享受交强险公司对于自己的事故责任进行买单的利益。不仅如此,这一脱保的后果,也不须让受害人来承但,仍然是由脱保的机动车方进行埋单。举例说明,某机动车方于事故中承担责任,致受害人涉及交强险赔责任限额赔偿项目中的赔偿总数达30万,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首先由机动车方就此30万当中的1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这一本应由交强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外的18万部分,再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所以,如果作为投保义务人想以脱单来降低自己的驾驶成本,是极为不合算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李前军律师: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从初始到出台,几易其稿。解释的内容基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领域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诸多争议和难点,有很多人性化的条款侧重于受害人的保护,使民生公平与公正的理念渗入其中,体现了经济发展与民权保护的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还将会大幅提升,这无论是对于今后交通管理的规范还是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将会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说到底,有序管理、促进发展是主题,公平公正、和谐进步是原则。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李前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前军律师: 谢谢法邦网的邀请,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大家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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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上海世博会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 执业近十年间,专注于民、商事律师实务领域,接待咨询及代理了数百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及事故认定前介入、事故评估、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等事故处理环节和人身损害赔偿各环节熟悉掌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与非诉讼索赔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事务,所代理事务也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理解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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