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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丈夫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该如何认定?

吕方征律师      阅读:5429

吕方征 律师

联系电话:13702115944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摘要 去年9月初,一名王姓女子因为没有工作缺钱花,偷偷拿自己丈夫的身份证办了一张信用卡,然后多次恶意透支近7万元且不按时归还,最终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抓获。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呢?信用卡诈骗罪该如何认定? 对此,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了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这一问题与网友们展开交流、互动。

法邦网: 聚焦时事热点,畅谈法治社会。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宁学福。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做客我们节目。吕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开始前,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吕方征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方征,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刑事领域,以后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找我。

法邦网: 最近几年,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而衍生出来的信用卡等业务也是越来越多。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最近两年更是越发频繁。目前很多人都有用信用卡的习惯,但是对信用卡诈骗的了解还不是很多。今天就请吕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信用卡诈骗方面的问题。首先请吕律师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吧。


吕方征律师: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咱们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获得一定钱财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邦网: 去年9月份,一名王姓女子因为没有工作又急需用钱,就偷偷用丈夫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多次透支。在银行多次催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归还欠款。请问她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么?


吕方征律师: 该王姓女子没有工作,说明没有还款能力,而其多次透支,并且在银行多次催款的情况下还没有归还,这就说明她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进行透支,所以该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几种行为,其中有一条就是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所以该行为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法邦网: 我们知道一个人的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在刑法上称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吕律师您能不能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吕方征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骗取有偿服务的目的。

法邦网: 王女士是用自己丈夫的身份证去办理的信用卡,她与自己丈夫是夫妻关系。那么,该如何认定王女士的行为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呢?


吕方征律师: 王女士的确是使用真实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但是办理信用卡应由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王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用丈夫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使用,她并没有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这就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法邦网: 王女士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符合信用卡办理的条件而还是故意借用丈夫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是否可以作为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呢?


吕方征律师: 可以作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条件,王女士办理信用卡的条件不符,但是他偷偷用丈夫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属于使用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法邦网: 当王女士领取到信用卡后,多次透支信用卡共计69845元。我们道王女士其实是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的。她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还是执意透支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


吕方征律师: 具体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我们都知道,办理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救济,有时候自己的现金不够用,就用信用卡暂时从银行借款,只要事后及时的补上,就是善意的,但是我们的王女士,本身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所以,如果银行经过两次催缴后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恶意透支。

法邦网: 既然王女士没有偿还能力还恶意透支,那么银行多次催款她没能还清也是在意料之中了。刚刚您有讲到王女士未经丈夫允许偷拿其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您能给我们归纳一下常见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都有哪些吗?


吕方征律师: 这个刑法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当然,这只是总结出来的,具体的行为表现还是很多的。

法邦网: 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王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女士辩称,她与徐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她使用徐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她所提供的身份证也是真实有效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王女士的观点您怎么看呢?用自己丈夫身份证办信用卡属于非法占有吗?


吕方征律师: 虽然王女士和他丈夫属于合法夫妻,但是她在其丈夫不知情且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以其丈夫的名义办领信用卡的行为,应认定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非法占有,针对的是银行,不论是谁办理的信用卡,银行已经催缴,王女士仍没有还款,当然是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可以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邦网: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判决王女士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9845元。请问下吕律师,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对诈骗金额有规定吗?


吕方征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法邦网: 从一开始我们就有说到,其实王女士是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的。对于所欠的银行近7万元的债务是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呢还是王女士的个人债务?如果王女士没有能力偿还,是否可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用来偿还债务和罚金?


吕方征律师: 这就涉及到婚姻法的内容了,王女士所欠的债务,是在双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如果王女士所欠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如果是用于自己挥霍或其他,就属于个人债务。

法邦网: 对于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我们该如何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请吕律师给大家提点意见吧。


吕方征律师: 首先就是要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现在不论做什么,都可能用到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实我们的很多信息都被一些不法商人进行买卖,为了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特别是财产安全,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相关信息,一旦我们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明和信用卡丢失,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挂失,如果有不法分子以各种名义套取我们个人信息时,要提高警惕,不可麻痹大意,一旦被骗泄露了个人信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吕方征律师: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很多人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泄露出去,还有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一些途径买卖我们的个人信息,在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等处理财产的时候,要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支付系统,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情形,要及时报案。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今天的《法律名人谈》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感谢吕方征律师的讲解,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吕方征律师: 感谢主持人,感谢大家的支持,下次节目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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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2115944
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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