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陕西神木借贷危机引起广大网友热议,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纠纷也走入大众的视野,而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知晓,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它的内容都有哪些,法律对其利息有何要求……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李淑芹律师就陕西神木借贷危机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最近,陕西神木借贷危机在网上引起网友热议,由于煤价长达一年低位运行,从去年开始,神木民间金融市场出现史无前例的“寒冬”。 通过这场借贷危机,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在探讨:如何让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道路?今天的访谈我们就围绕着这一话题展开。在探讨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纠纷之前,我们需要知道,民间借贷合法吗?它属不属于非法集资?请李律师为我们介绍下吧!
李淑芹律师:
民间借贷有很多种形式,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一般人居家过日子,谁没有个手头紧,需要找亲戚朋友借点钱周转一下的时候呢!这种需要是确实存在的,也是合理的,所以我们国家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1999年的《合同法》中,也在分则中专辟一章对借款合同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前面我们谈的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但是现实中,可能有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用借贷的形式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这种借贷可能涉及的面非常广、金额非常大,而生产经营总会有风险,一旦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还钱,影响就会非常大。尤其是如果企业之间存在连续的借贷关系,一个企业借了钱还不上,借给这个企业钱的企业拿不回来钱,又导致再还不上借别的企业的钱,就会形成连锁反应。
所以,在宏观层面上,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各国都会对从事金融业务设定一定限制,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比如1996年的《贷款通则》就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咱们回到神木的这个例子来,这里的所谓“民间借贷”显然已经不是一种零散的、临时性的借款周转的行为,而是一些人以借款为名向公众吸收资金,而把这些资金拿来投资或者放贷,这就已经很接近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了,这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了。
李淑芹律师:
首先谈一下合同形式的问题吧!虽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约定不签订书面合同,有些朋友可能因为抹不开面子,或者觉得无所谓、嫌麻烦等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一旦产生什么纠纷,则很难举证,所以作为律师,我还是建议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借款合同的一方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
咱们再谈一谈合同的内容。一般而言,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种类的条款主要用在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一般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太会涉及种类的问题。
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还款方式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李淑芹律师:
其实利息过高本身并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内容全部无效,只会导致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受到保护。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外,借款合同还可能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形而无效,比如我前面提到的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另外,如果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具有特定情形的,也会被认定无效。这些情形包括:(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另外,如果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也会被认定无效。
此外,无效的民间借贷也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要区分无效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李淑芹律师:
追讨债务最常规的方式肯定还是自己去讨要。如果是一般的自然人之间的债务,可能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总会或多或少地有一些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自行讨要或多或少总会有些成效。另外也可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朋友居中斡旋一下。
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需要催讨,都是债务人不能甚至不愿偿还债务了,尤其是有些民间借贷是带有投资性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本身并没有什么来往,那么直接催讨或者找人斡旋就未必能取得好的效果,这种时候我建议还是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催讨比较好。
催讨债务实际上也是一个技术活,通过我们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虽然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但是效果肯定会比自行催讨要好一些,因为我们会综合分析整个事件,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拟定最合适的催讨方案。比如我们可以代理向对方发律师函,告知其不偿还债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偿还债务;如果借贷关系明确,我们可能考虑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解决问题;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则可能建议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在此前就收集财产线索提出建议。
现在社会上也有一些各种各样的讨债机构,有些机构讨债的方式属于打法律的擦边球,有些使用的根本就是非法的手段,甚至有些讨债机构可能有涉黑的嫌疑。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各位网友,千万不能觉得“只要能要回来钱就好,他们怎么要钱不关我事”这样的想法。如果讨债机构在催讨借款的过程中,涉及犯罪或违法行为,委托人也有可能需要协助调查,甚至被卷到案件中来受到处罚,本来是自己占理的事情,可能反而就变得没理了。我在这里再强调一下,如果遇到债务纠纷,自己可能无力解决的话,最好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用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尤其是像神木现在的民间借贷,可能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的问题,而是涉及非法集资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人想要凭非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很困难的,这种时候就更应该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
李淑芹律师:
如果最终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那么举证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了。一般催讨债款的案件中需要举证的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是借款合同的成立。前面我已经谈到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约定以口头形式缔结,但是还是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或者至少要留一张书面的借条。如果有协议或者借条就比较好举证,如果没有的话,可能就需要找见证人作证,或者看当时有没有用录音、录像等留下证据了;其次就是债权人已经将相应的款项借给债务人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的回单、相关票据,如果是现金支付的话,有没有对方打的收条,或者在借条上是不是有所体现、或者有没有相应的人证等;然后就是证明借款已经到期的资料。
除了这三方面的证据以外,如果对方抗辩说借款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可能还要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事实。另外,为了确保回收借款,有可能需要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如果有这方面需要的话,也要准备相关证据。
我在这里只能简要地介绍一下关于举证的一般性的知识。实际上举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每一个案子都会有所不同。而举证又与诉讼的胜败息息相关,所以我还是建议遇到类似事件是尽早聘请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李淑芹律师:
借款合同适用的是我们国家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借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就从到期之日起算;如果约定分期还款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打借条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能要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还不能确定还款期的话,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之日起计算。
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并不是过了两年就一定过了诉讼时效的,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找律师帮忙搜集一下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证据,比如中间曾经催讨过借款,如果能证明的话,诉讼时效是要从催讨时重新计算的。如果真的过了诉讼时效的话,那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如果对方提起抗辩,可能确实会败诉。
李淑芹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除了以诉讼方式解决外,还可以以发送催讨律师函、律师代表谈判、缔结还款协议书等方式解决。
这里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借款合同纠纷了,还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非法集资一般涉及面广,问题暴露时,债务人很可能已经资不抵债了,这时有些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类似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甚至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实际上这些手段有可能会触犯法律,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说,还可能要受到处罚。一般来说,如果是影响很大的民间借贷纠纷,当地政府有可能会在解决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这时候如何保持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就很重要。一般人可能在跟政府打交道这个方面未必像我们律师这么有经验,为了节约精力,也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总而言之,解决的原则首先是要守法、相信政府,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积极争取用各种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李淑芹律师:
如果是一般的亲戚朋友间小范围的借款合同,主要考虑的就是对方借款的用途是不是合理、对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能否按时偿还借款,注意签好书面借款合同、保留好相关的借条、收条等书面证据,可能的话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各个环节最好都能找人做个见证。如果这些都能做到,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
如果是作为投资希望获取比较高额的回报,可能风险就会比较大。因为这种情况下钱可能根本不是借款人在使用,而是又转给了他的上线,这样层层转移后资金流向根本无法控制。虽然民间借贷允诺的利息可能很高,但是实际上这个利息是很难实现的,要特别注意是不是有集资诈骗的嫌疑。尤其是有些地方的民间借贷操作十分不规范,可能连借条都没有,更不用说提供担保了,所有的账目往来都在借款人的账本上,显而易见这样风险是非常大的。实际上我个人是建议不要把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因为这样风险确实很大。
李淑芹律师:
前面我谈了一些关于借款合同和所谓“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最后这一点时间我想谈一点在法律之外,却又与法律密不可分的问题。
前面我曾经提到,因为金融业对经济的运行有巨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国家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虑,对从事金融行业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但反过来这些限制,也限制了金融业的正常发展。现在物价涨得这么厉害,老百姓赚点钱,肯定希望通过某些投资渠道,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已经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承认了这一愿望的正当性。但实际上现在银行利率这么低,股市低迷不振,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希望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多获取一些利息,也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屡次提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实际上中小企业确实很难通过银行或者股市,获取生产经营所急需的资金,即使有些企业能够贷到款,利息也非常高。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了一些人投放资金、获取资金的途径。有关部门应当注意到市场上的需求,研究措施使更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市场主体合法地在严格的监管下,参与到市场中来,给老百姓更多投资渠道,也给好的企业更多获取资金的渠道,这样才能消灭对地下钱庄、影子银行的需求。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工夫不在民间借贷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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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芹律师
李淑芹律师,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工作语言为中文,日语。经常接受上海知名媒体采访,为《法律名人谈》、《法邦时评》特邀嘉宾律师。1984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199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助教进修。1997年赴日本富山大学经济学部留学,2001年毕业于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5月获得律师执业证开始正式执业。在日留学期间曾在日本国律师法人加施德(原村尾龙雄法律事务所)研修。2001年留日归国后先在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2002年转入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执业,2009年创办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
李淑芹律师擅长的业务有投资及资产重组、房地产及担保、债权回收、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在投资和资产重组业务方面,成功地为Hongkong NipponCo.Ltd等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内的外国多家上市公司在中国设立现地法人的投资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成功地为Tokan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等多家日本上市公司的股权受让或股权转让等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房地产及担保方面,成功地为包括Ngk Spark Plug Co.Ltd等外国企业在内的多家企业的抵押房屋租赁等提供了及时周到的法律服务;在债权回收方面,成功地代理了包括美国同城有限公司等外国企业在内的多家企业的债权回收案件;为吉林鑫荣印刷厂、美国同城有限公司、上海加施德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环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多家企业提供了长期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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