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可作为诉讼主体。实践中许多企业通过注销、吊销等行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那债权人应如何进行追偿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的胡长明主任律师就这一话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的胡长明主任律师(人称“胡子律师”),胡子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生活中不仅仅有很多个人采取各种方法逃避债务,企业法人同样也会有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因企业法人注销或吊销而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案件逐年增多,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和及时的保护,而且还对生产、流通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的清偿问题。首先,您给我们普及一下概念知识吧,什么是公司注销?什么又是吊销营业执照?
胡长明律师:
公司注销的基本程序有五步:
第一步是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第二步是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第三步是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第四步是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第五步是到质监局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司注销需要进行清算手续,清算大致有如下工作: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公司注销后有两种后果,一是经清算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公司财产抵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按公司章程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二是经清算资不抵债的,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经破产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公司终止。
注销是企业的合法消亡流程,合法注销后,股东不承担责任,法人代表也可以去做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
胡长明律师:
公司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8种情形:
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6、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胡长明律师: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歇业”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歇业”的条件应该是:一是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二是该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期。
解散和歇业的区别是:解散是废业,作发票、税务登记证的缴销,若要重新开业,则要重新办理一切工商税务手续,而歇业即停业,只是公司暂时的停止一切业务,等恢复时还可以正常营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业。
2、吊销和注销营业执照的定义上面已经说过这里就不再赘叙,吊销和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区别有三点:
(1)两者的行为主体主动性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部门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些限制,甚至严重的法律责任;而注销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
胡长明律师:
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应及时主张债权,尽可能从公司剩余财产中获得清偿:
1、要及时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接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及时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负有告知义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债权。
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为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和第14条详细解释了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如果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或违规清算,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制定清算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胡长明律师:
是的,国家对公司企业这一块的监管力度在加大,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发展,相关法律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邦网: 公司对外的债务不比个人债务,因为公司是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才会有公司通过注销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吊销方式逃避债务。而且公司是否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一般都是不为外界所知的,所以债权人在追讨公司债务方面会有很多困难,对此,您有何建议?
胡长明律师: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企业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门既负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同时又享有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遇上障碍,自己不能采取合适的办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本律师建议:
1、他可以利用债务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所享有的权利,去争取获得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所拥有的特殊的关系,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行讨债目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一个系统即同属一个主管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效果最好。
2、通过与债务人与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催讨债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地坚持已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3、聘请资深律师为其索债,律师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会很高效快速的帮助债务人,同时加上资深律师的威信,效果会比一般人索债好得多。
4、当发现公司通过注销或转移财产后注销、吊销方式逃避债务,一定要向有关主管单位举报,以打击这种不诚信的市场之风。
5、对于自己所受损失一定要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看怎么样才能让自己所受损失最小。
胡长明律师:
一是关注调查买家的信用状况,通过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得到尽可能多的买家信息,以做到从源头防范贸易风险。
二是关注贸易合同条款可要求对方电汇部分预付货款,发货前以电汇方式付清全部货款,或者TT电汇全额货款,否则不予发货。
三是关注双方贸易往来中所发生的联系,一定要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据文件。 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保留的所有往来书面文件、邮件和传真等均可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通过传真来保持联系,因为传真上一般都会留有对方的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传真等,这些都是一旦对方否认有关往来从而反驳对方非常有力的证据。
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作常年法律顾问,时刻可以咨询,得到专业指导,出现状况时,可以高效进入维权状态,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胡长明律师
胡长明律师,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四届至第八届深圳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曾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律师在线》栏目和深圳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魅力地产》栏目特邀嘉宾,亦经常在深圳主流媒体电视荧屏,如深圳卫视、财经频道、公共频道等现身说法,是深圳的明星律师,也是首位香港电台特邀的内地律师嘉宾。十余年来,胡律师亲手操刀案件数以百千计。法庭之上,三寸之舌,可掀滔天之浪;紧要关头,一言九鼎,能挽既倒狂澜。进攻则言辞犀利,如投枪匕首,直刺对方要害;防守则侃侃而谈,善棉里藏针,伺机反攻制敌。头脑之灵活,反应之机警,经验之丰富,技巧之高超。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招商引资 取保候审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925255088
电子邮箱:lawyerhuzi@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胡长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