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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怎么办?

董立超律师      阅读:4171

董立超 律师

联系电话:4008-980-88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离婚了,房产怎么分割?这是婚姻关系结束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当美好的爱情变成了往事,当爱变成爱过的时候,婚姻关系就就很难再继续,这时离婚或许就成了彼此最好的解脱。夫妻离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这些棘手的问题怎么处理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董立超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雷雨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董立超律师,董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董立超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交流!

法邦网: 美好的婚姻生活是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的,可有时往往事与愿违,浮躁的社会让离婚成了和吃饭睡觉一样司空见惯的事情。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是节节攀升,当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房产究竟归谁所有就成了难题。那么离婚分割房产时要注意什么呢? 下面我们请董律师为大家解答。


董立超律师: 确实如此,据2012年1月29日沈阳华商晨报载:2012年辽宁省登记结婚数量为37.8331万,登记离婚数量为11.6185万对,日均317对,结婚与离婚数量比为3.25:1。相当于每结婚3对时就有1对离婚。根据民政部门统计,2012年全国结婚人数为1297.1万对,离婚人数238.8万对,结婚离婚 5.43:1。

  可见,离婚潮确实来的很汹涌。而几乎所有的离婚都涉及到住房问题。我认为离婚分割房产要注意的有:一是确定房产性质。现实中夫妻婚后住房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夫妻共有,一种是个人所有,一种是夫或妻一方父母所有。第一种可分,其他两种一般是不可分的。二是确定房屋价值。离婚分割房产,是以房产现价值分割。三是归谁所有。夫妻均可以争取分得房屋,按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归女方的可能性大,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看,相对来说分割给直接监护子女方的可能性大。当然,取得房屋的一方,通常要给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二分之一的货币补偿。

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房子都是一方支付首付,尤其是男方,贷款部分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房产也登记在交首付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董立超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邦网: 如果首付是双方共同支付的,贷款也是两人一起还的,但是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


董立超律师: 婚前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婚后贷款一起还,在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一方能够证明自己进行了出资(如转帐单据、购房收据等)的情况下,该房婚前首付部分应按份共有,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应为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处理。

法邦网: 我们知道期房相对便宜一些,购房期房的人群也很庞大,如果夫妻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购买期房的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房子应该归谁?


董立超律师: 对此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邦网: 我们知道,现在房子升值很快,那么房子的升值部分应该怎么分呢?


董立超律师: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升值是可以平等分割的。如果是婚前一方的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婚后未还贷),婚后无论升值多少均与另一方无关。

法邦网: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但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样的情况也很常见,应该怎么处理呢?


董立超律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

法邦网: 有网友发来这样一个问题,他在婚前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宅,婚后与太太居住在该套住宅。并且与太太到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其太太所有,但双方并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现在要离婚了,房子应该怎么办呢?


董立超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对于公证赠与的房屋,应当依法履行。若赠与方要求撤销,法院不会支持,而会维护受赠方权利。

法邦网: 现在婚前同居的情况很常见,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该怎么处理呢?


董立超律师: 你说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有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当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历史。

法邦网: 如今的国人腰包越来越鼓了,同时由于国内房市调控的加强,投机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很多有钱人把目光转移到了海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境外购买了房产,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


董立超律师: 根据我国诉讼法和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地处国外的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国法律处理。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实际办理过这类案件,这个看法仅供参考。

法邦网: 最后,针对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律师,您有什么司法或者立法上的建议呢?


董立超律师: 就现在婚姻法律房产分割规定来看,已经比较细化了。但是,我认为目前对于女性、弱势一方保护不够。比如:婚前男方有房屋,婚后没有共同房屋也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当离婚时,女方将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特别是女方工作能力不强,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就更是“难过”,这种情况下虽然婚姻法有经济补偿的规定,但实践中很少被支持。这从社会和谐、实质公平方面来看,还是存在问题的,需要改变。还有,对于一方婚内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当双方正面临离婚,遗产继承方必然不会积极继承遗产,而是规避法律不去继承(但实质上其可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了继承财产的相应价值),这样,无疑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所影响,是否可以考虑此种情况下由法院酌定或者确定适当比例?就这些。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董立超律师: 鉴于目前有关婚姻房产法律规定比较复杂,建议这类问题的朋友处理好婚姻家庭和房产的关系,若有必要可以就近向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咨询,这样可以较好平衡家庭与房产的关系。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董立超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董立超律师: 《法律名人谈》每期所选话题均能结合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及时传递准确信息,值得关注!祝你们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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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超律师
董立超律师,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合伙人,百度知道婚姻法专家,熟悉《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所撰写的婚姻法律论文《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难点》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著的《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一书。 执业以来,董立超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法、遗产继承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代理,至今成功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法律事务200余起,因有着12年的军旅生涯,董立超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董律师耐心倾听委托人的诉说,重视委托人的参与,客观评估其诉求的可行性,如实告知委托人法律风险,在委托人客观认知涉法事项的基础上,努力帮助委托人实现既定目标。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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