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了,房产怎么分割?这是婚姻关系结束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当美好的爱情变成了往事,当爱变成爱过的时候,婚姻关系就就很难再继续,这时离婚或许就成了彼此最好的解脱。夫妻离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这些棘手的问题怎么处理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董立超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美好的婚姻生活是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的,可有时往往事与愿违,浮躁的社会让离婚成了和吃饭睡觉一样司空见惯的事情。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是节节攀升,当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房产究竟归谁所有就成了难题。那么离婚分割房产时要注意什么呢? 下面我们请董律师为大家解答。
董立超律师:
确实如此,据2012年1月29日沈阳华商晨报载:2012年辽宁省登记结婚数量为37.8331万,登记离婚数量为11.6185万对,日均317对,结婚与离婚数量比为3.25:1。相当于每结婚3对时就有1对离婚。根据民政部门统计,2012年全国结婚人数为1297.1万对,离婚人数238.8万对,结婚离婚 5.43:1。
可见,离婚潮确实来的很汹涌。而几乎所有的离婚都涉及到住房问题。我认为离婚分割房产要注意的有:一是确定房产性质。现实中夫妻婚后住房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夫妻共有,一种是个人所有,一种是夫或妻一方父母所有。第一种可分,其他两种一般是不可分的。二是确定房屋价值。离婚分割房产,是以房产现价值分割。三是归谁所有。夫妻均可以争取分得房屋,按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归女方的可能性大,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看,相对来说分割给直接监护子女方的可能性大。当然,取得房屋的一方,通常要给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二分之一的货币补偿。
法邦网: 有网友发来这样一个问题,他在婚前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宅,婚后与太太居住在该套住宅。并且与太太到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其太太所有,但双方并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现在要离婚了,房子应该怎么办呢?
董立超律师: 就现在婚姻法律房产分割规定来看,已经比较细化了。但是,我认为目前对于女性、弱势一方保护不够。比如:婚前男方有房屋,婚后没有共同房屋也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当离婚时,女方将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特别是女方工作能力不强,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就更是“难过”,这种情况下虽然婚姻法有经济补偿的规定,但实践中很少被支持。这从社会和谐、实质公平方面来看,还是存在问题的,需要改变。还有,对于一方婚内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当双方正面临离婚,遗产继承方必然不会积极继承遗产,而是规避法律不去继承(但实质上其可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了继承财产的相应价值),这样,无疑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所影响,是否可以考虑此种情况下由法院酌定或者确定适当比例?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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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超律师
董立超律师,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合伙人,百度知道婚姻法专家,熟悉《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所撰写的婚姻法律论文《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难点》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著的《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一书。
执业以来,董立超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法、遗产继承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代理,至今成功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法律事务200余起,因有着12年的军旅生涯,董立超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董律师耐心倾听委托人的诉说,重视委托人的参与,客观评估其诉求的可行性,如实告知委托人法律风险,在委托人客观认知涉法事项的基础上,努力帮助委托人实现既定目标。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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