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法律应为老年人再婚保驾护航

陈学娟律师      阅读:3066

陈学娟 律师

联系电话:1385514457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黄昏恋”越来越普遍,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再婚,看起来很美。可是面对财产、赡养等诸多方面的实际性问题,许多老人对于再婚只能望而却步。法律应该如何为老年人再婚保驾护航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陈学娟律师就老年人再婚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陈学娟律师,陈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学娟律师: 大家好,我是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娟,很高兴再一次来到《法律名人人谈》节目和大家一起讨论和分享本期的话题。

法邦网: 中国社科院一项调查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但现实中,他们受到来自家庭、社会以及自身观念等各方面的限制,真正结成连理的却寥寥无几。之所以出现老人再婚意愿高但成功率低的巨大反差,有专家指出,儿女的横加阻拦是主要原因。老年人再婚受法律保护吗?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违法吗?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陈学娟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这里所规定的再婚当然包括老年人再婚。所以说,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是违反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子女一再干涉老年人再婚,老年人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求帮助,也可以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法邦网: 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雨人生,老年人再婚要考虑的因素比年轻人结婚要多得多。在选择是否结婚登记的问题上,大多数老年人倾向于“伴而不婚”。再婚老人成为“隐婚族”是无奈之举还是明智选择?


陈学娟律师: 由于老年人再婚要考虑诸多的因素,因此大多数老年人都不会去办理结婚登记,这着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才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否则只能算作非法同居。合法的夫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才享有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才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邦网: 老年人“只同居不领证”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只同居不领证有哪些法律隐患?


陈学娟律师: 刚刚在前面也已经提到了,不领证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算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说,《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一方对另一方就无扶养的义务。另外,同居生活期间所得共同财产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按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一方死亡时,互不产生财产继承。

法邦网: 老年人再婚最大的障碍可能是财产问题,子女阻挠老人再婚也可能是担心财产问题。《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是如何规定的?老人再婚为了避免财产纠纷,您有何建议?


陈学娟律师: 我国《婚姻法》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老年人再婚如果担心会产生财产纠纷,那么在再婚时可以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做出约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婚后财产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会变化吗?如果甲老人和乙老人再婚,那么甲老人的子女有赡养乙老人的义务吗?如果有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该怎么办?


陈学娟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不管父母有无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变。因此,如果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的,父母有权将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而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也做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甲老人的子女与乙老人形成抚养关系的话,那么甲老人的子女对乙老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否则就没有。

法邦网: 老人再婚后又离婚的,应如何分割财产?


陈学娟律师: 根据前面的探讨,对于老人再婚前的财产,如果没有做出约定的话,那么该财产系老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果没有做出具体约定的话,则该财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可通过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法邦网: 下面我们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更直观的了解老人再婚后财产的处理。王女士53岁时与60岁的钱先生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平平淡淡。王女士与钱先生家庭条件相当,各有一子,只是王女士家只有一套住房为儿子所有并居住。钱先生家有两套住房,房产是其第一次结婚后根据前妻工龄,用其与前妻共同财产购买,现钱先生前妻已故。钱先生的住房一套由钱先生与王女士居住,另一套由钱先生儿子居住并所有。近年由于钱先生体弱多病,王女士害怕钱先生万一有个闪失,他儿子不让自己居住现有住房,遂产生一些法律问题:能否由钱先生写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妻子或是写个材料保证钱先生过世后,妻子享有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否必须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陈学娟律师: 针对本案例中的情况,王女士现在居住的房屋,是钱先生和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其前妻过世后,对于其前妻应得的财产将产生继承,则钱先生的儿子享有继承权,因此钱先生的儿子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该房屋不是钱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由于该房屋不是钱先生的个人财产,所以其不能写遗嘱将房子全部留给王女士,只能是王女士享有部分份额,同时也可以在遗嘱上注明,其过世后,王女士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邦网: 上面的案例中若钱先生不留任何遗嘱,他过世后其妻子对此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陈学娟律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协议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上例中,王女士作为钱先生的合法妻子,钱先生过世后,王女士依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但是,由于该房屋是钱先生和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其前妻过世后,该房屋由钱先生和其儿子按份共有,对于钱先生享有的份额,王女士和钱先生的儿子按份享有继承权。

法邦网: 为避免再婚老人去世之后产生遗产继承纠纷,您有何建议?


陈学娟律师: 很多老人再婚所受到的阻碍还是因为财产问题,担心过世后,子女间会产生财产纠纷,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在此,我提亮点建议可以避免这种后顾之忧:

  1、 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话,一方过世后,可以凭借约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相关财产。

  2、 生前立一份遗嘱,对相关财产进行处分和分配,最好去公证处公证,这样效力更强,这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遗产纠纷。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陈学娟律师: 人们常说,安度晚年,对于老年人来说,如何才能安度晚年呢?让他们幸福的是子女平平安安,健健康康,但是能让他们最幸福的,我想应该是能有个伴,能够相互扶持,问寒问暖。但是对于老年人来说,想找个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或是受到观念的影响,或是受到子女的阻碍,或是担心百年后会产生财产纠纷。站在情感的基础上,只要女子多些了解,多些支持,老年人就会实现这种愿望;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只要能够考虑到以后的问题,尽早做好安排,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只有这样,老年人才能真正的安度晚年。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陈学娟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学娟律师: 首先感谢大家和我一起探讨了今天的话题。《法律名人谈》这个栏目不仅给我们律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宣传平台,更重要的是能够关注时下热点,为广大百姓解答一些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在此,祝愿本栏目越办越好。再次感谢大家。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陈学娟律师
陈学娟律师在执业中,办理了数十起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多是婚姻家庭、合同、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其中以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居多。陈学娟律师对婚姻家庭案件有其独到的见解和思路,因其自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耐性,愿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以女性特有的细心、耐性和见解为当事人分析、解决各种法律上的问题。办理了多起成功典型的案件。 陈学娟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是合肥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的志愿律师,定期去为农民工及在岗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严于律己、与人和善是陈学娟律师做人的准则,诚信、优质、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陈学娟律师的工作追求。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55144571
电子邮箱:453259164@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陈学娟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