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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欲点老公情人被阻止,放火还是故意杀人引争议

段红梅律师      阅读:3312

段红梅 律师

联系电话:4008-980-88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摘要 重庆女子胡某砸晕老公情人,然后向其淋上煤油,准备放火,幸好被群众制止,才没有出人命。胡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解,胡某实施的分明是放火行为,而刑法中也有相应的罪名即放火罪。但为什么法院却判处其故意杀人罪呢?《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的段红梅律师就上述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法邦网: 关注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的段红梅律师来到我们节目,与网友们进行交流。段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段红梅律师: 大家好,我是段红梅律师,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做客与大家交流分享。

法邦网: 重庆女子胡某向老公的情人淋上煤油,准备点火,幸而及时被周围的群众制止,才没有酿成大祸。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第一个是关于定罪,到底是定故意杀人罪合适,还是定放火罪恰当;第二个是关于刑法中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本案引发的第一个争议。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本身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罪名,那么,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的构成特征分别是什么?


段红梅律师: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是:

  (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放火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了使对象物燃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

法邦网: 从两罪的构成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什么却会发生混淆的情况,您认为两罪最重大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段红梅律师: 我认为两罪的最大不同是他们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而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之所以会出现混淆主要是因为没有分清两个客体的不同,生命权是个人的权利,即个人的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能随意对他人的生命权进行践踏。而公共安全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范围比个人更广,性质也完全不同。只要分清这两个客体的不同,区分两罪也是很简单的。

法邦网: 您刚刚提到一个词叫“公共安全”,对于不少网友来说,这种表达略显抽象,能否具体的谈谈什么是刑法上的“公共安全”?


段红梅律师: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应理解为无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最终会侵害到哪些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事先是无法确定的,而且该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有随时转化或扩大的现实可能性。若行为只是侵犯到了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则非公共安全。若行为侵犯到了多数人不特定人的利益,则其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

法邦网: 如您所说,胡某的行为的确是指向自己丈夫的情人这一特定对象。但是有网友认为,胡某准备点火时,周围实际上有不少围观群众,胡某的行为很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定放火罪似乎更合适。请问律师,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呢?


段红梅律师: 对于放火烧死特定人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以放火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不足以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虽然以放火为手段,目的是杀害特定的人,但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上是一个放火行为,同时触犯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所触犯数罪中最重的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对这两种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最低档刑都是三年,最高刑均为死刑,难以分清孰重孰轻。

  考虑到用放火的危害方法杀人,若危及公共安全,以放火罪处罚更能显示出这种杀人的特殊危险性。再说这种处罚也不会轻纵罪犯。

  本案中,罪犯胡某的目的是想纵火烧其老公的情人,虽然周围还有其他人,但考虑到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犯罪者的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因此定为故意杀人罪更为合适。

法邦网: 如果从比较远的角度审视上述问题,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归纳一下,即放火行为本意是指向特定对象的,但是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此时,是定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实践中,一般会怎样处理这类案件?


段红梅律师: 实践中一般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客观要件上来看,该行为属于竞合犯。而从主观要件你来看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因此,我认为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我们要认定一个行为的性质的时候,一般先分析行为的客观方面,若客观方面无法确定行为的性质再分析行为的主观方面。

  上述行为的客观方面无法分析出该行为的性质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行为的主观方面,即其主观上是怎样进行这个行为的,她主观上就是想杀死其老公的情人而非破坏公共安全,侵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利益,所以她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法邦网: 好的。下面我们来看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点。胡某向丈夫的情人泼了煤油,在还没有点火的时候被围观人群制止,后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不少网友质疑,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而非未遂,那么,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含义是什么,我国刑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段红梅律师: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也就是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要实施的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非正式的实行犯罪,简单来说她的行为还没有切实的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实行”就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切实的危及到他人的利益,若不是有“意志以外”的因素,她的行为可能就将要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失。

  举个例子,杀人之前的买刀行为就是犯罪的预备阶段,这个行为一般人也可以做,不会对他人造成什么损害。而举刀杀人时,刀未开锋,根本不可能将人杀死。但这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才导致杀人未成事实,这就属于犯罪未遂。

法邦网: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分水岭或者说分界线在哪里?


段红梅律师: 就看罪犯是否已经开始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即为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分界线。何谓着手呢,我理解就是真正造成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已经开始实行。如上个例子,真正造成杀人结果的行为时举刀杀人,而非买刀行为。本案中,妻子已经往情人的身上泼洒汽油,该行为已经能够严重的侵犯到情人的生命安全。若不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受到群众的阻止”她已经将其老公的情人杀死。这里的分水岭也就是泼洒汽油的行为了。

法邦网: 您认为胡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呢?作为律师,请您站在司法实务的角度谈谈自己的观点。


段红梅律师: 我认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胡某已经向丈夫的情人泼了煤油,该行为已经能够严重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即已经“着手”。这个案情中:预备行为应该是买汽油的行为。而越过这个行为,到达了泼洒的行为,意味着犯罪行为到了实行阶段,而犯罪在实行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就叫做犯罪未遂。妻子的行为受到群众的阻止,就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她的行为我认为应定性为犯罪未遂。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段红梅律师: 认清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分清犯罪的阶段有助于犯罪者理智的考虑他的行为,使他能够充分的考虑其所实施的行为将会给其带来的后果,有效地减轻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这样的普法活动还是很有必要的,希望还有机会为大家服务。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的段红梅律师参与本案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段红梅律师: 嗯,我认为多做一些与百姓生活贴近的案例访谈,能够更广泛的帮助到老百姓,更能体现出我们节目为民服务的理念。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段红梅律师
段红梅律师,刑事辩护专家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开始执业,现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自2002年正式执业以来,段红梅律师就将刑法、刑事诉讼法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死刑复核、犯罪预防等方面的法律实践和专业探索。多年来,段红梅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刑辩实务经验和良好的人际关系资源,承办了近万起刑事案件,并代理了多起在辽宁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段红梅律师潜心替被告人及其家属着想,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善于并勤于收集证据,使案件的辩护有理有据,竭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执业十几年来,段红梅律师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鲜明的、有效的办案套路,其深入细致的办案方式、清晰缜密的思辩逻辑、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不仅获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可,而且还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及社会反响。 从会见、阅卷到庭审,段红梅律师不忽略每一个细节,也不会轻易放过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为了让被告人得到一个公正、无憾的判决,为了不辜负委托人对自己亲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重托,段红梅律师组建了一支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精英律师团队,该团队专门承办刑事案件,是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团队。 多年的执业经历让段律师懂得,只有时刻保持对终极真理的渴望、对客观事实的探求、对人文关怀的信守,才能做到对法律与事实的忠诚、对委托人信托责任的捍卫。“守诚信、负责任、讲法律、重事实,全心全意为客户争寻法律利益最大化”是段红梅律师团队不变的执业理念。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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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段红梅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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