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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您详解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

蔡绍辉律师      阅读:5776

蔡绍辉 律师

联系电话:1390191352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问题出现在什么地方?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遗产继承纠纷问题?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遗产继承的案例来为您详解常见的遗产继承问题。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绍辉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非常高兴再次与大家进行交流。

法邦网: 小王、小李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小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小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小王的遗产。那么小赵能继承小王的遗产吗?


蔡绍辉律师: 小赵不能继承小王的遗产。

  《继承法》所说的配偶,是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小王、小李没经结婚登记,就不属于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也就没有继承权。

法邦网: 小张、小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小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小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小张继承。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蔡绍辉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小张、小王目前的情况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因此,小王的主张没有依据。

法邦网: 小林、小张为夫妻,小林最近病逝,小林生前与小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小林一个人的名字。小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小林一人,要求按其个人财产继承。小林父母的观点对吗?


蔡绍辉律师: 小林父母的观点不对。

  一般情况下,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小林一个人的名字,但如果是小林、小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产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小林、小张特别约定房屋产权归小林所有,或者房屋是小林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才可以认定该房只属小林一人。

法邦网: 孙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孙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孙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孙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那么未出世的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蔡绍辉律师: 胎儿未出世,但也与遗产继承有关。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邦网: 近几年,在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中,很多市民都遇到了关于使用权的房屋继承的情况,咨询该问题的网友也特别多。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某区某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该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02年7月4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某区某路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2002年7月9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既然公有房屋使用权能有偿转让,那么公有房屋使用权能继承吗?


蔡绍辉律师: 公有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公有房屋使用权是基于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管理公房的单位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实质是租赁权的转让,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权没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公房房屋使用权并非法定的可继承财产。

  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其亲属可以对共有房屋有继续承租,但现行规定对继续承租人设立了诸多的限定条件,如: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等等。这些限定条件说明公有房屋的继续承租人范围与《继承法》中继承人范围存在明显不同,继续承租不能等同于继承。

  但就本案而言,如果当初杨某的祖父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该房屋使用权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话,现在他就可以继承。

  上海在公房使用权的转让方面分两类:一类是可以购买为产权房屋的公房,在没有购买为产权房之前,公房的使用权是不可以进行交易转让的。另一类是因为历史原因,只能租赁不能购买为产权房的公房,这类公房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交易转让的。

法邦网: 王大爷和老伴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子,但老两口未留下遗嘱。王大爷有四个儿子,老大、老二、老三为一母所生,于是老大、老二为继承父母遗产和老四发生纠纷时,声明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老三。老四不服,认为自己生活困难,而且三个哥哥早就分家单过,每个人名下均有房产,自己却一直跟王大爷夫妇居住在争议房产内。那么,继承人之间能否随便转让继承权呢?


蔡绍辉律师: 继承人之间不可以随便转让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继承权发生转移的只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种情形,但这两种情形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转移。

  司法部公证司在1989年1月18日《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对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

法邦网: 退休多年且未婚未育的梁某桂一直病魔缠身,其生活起居及看病治疗一直由侄女张某照顾。梁某桂因病于2011年去世,生前未立下遗嘱,其兄梁敏某以其为合法的唯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其继承梁某桂的全部遗产(含房地产、存款等价值约70万元)。此案例中侄女张某有继承权吗?


蔡绍辉律师: 此案例中侄女张某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此案例中,被继承人梁某桂退休后的生活起居及看病治疗一直由侄女张某照顾,所以应当认定张某对被继承人梁某桂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处理梁某桂的遗产时,张某应分得适当的遗产,享有财产继承权。

法邦网: 浙江杭州24岁淘宝女店主过劳猝死事件在网络上引起极大关注,然而这一不幸的事件却引申出另一场关于“网络遗产”的讨论。互联网上的事物本是虚拟的,但是一些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却被赋予了价值,这部分价值到底是属于用户本人,还是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公司?用户过世后,其生前拥有的网店、QQ、微博、网游账号等等虚拟物品是否属于遗产,亲属有无继承的权利?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蔡绍辉律师: 互联网是虚拟物品存在的基础,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虚拟物品,但是一些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被赋予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用户本人创造的,我认为这部分价值是属于用户本人。

  我认为用户过世后,其生前拥有的网店、QQ、微博、网游账号等等虚拟物品应属于遗产,由其亲属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来,虚拟物品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按照现行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因此,由用户倾注心血经营的网店,记录着用户个人情感、观点表达的博文,存放在网络个人空间以纪念生活珍贵瞬间的照片、视频,保存着用户重要资料的电子信箱,网络游戏里用户用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而得到的武器装备、虚拟货币,等等,这些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应当由其亲属继承。

法邦网: 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只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近几年却有越来越多的人手持电脑打印的遗嘱诉至公堂,要求维护权益。民间及法学界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属于《继承法》中的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以及其效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您怎么分析这个问题?


蔡绍辉律师: 在现行《继承法》涉及遗嘱继承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对打印遗嘱此种形式作出规定。引发争议的打印的遗嘱既不符合《继承法》中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规定,更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规定。我认为,打印的遗嘱既不是《继承法》中的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

  《继承法》于一九八五年公布施行,关于“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为数不少的文盲、半文盲群众的利益。随着电脑打印等现代化记载、打印方式的普及,“以机代笔”已相当普遍。在此现实下,打印遗嘱大量出现,对于遗嘱人认真准备的“规范的”打印遗嘱,还得在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有效,民众恐难以接受。

  我认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法邦网: 您认为现行的《继承法》应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新兴问题?


蔡绍辉律师: 《继承法》已经公布施行了27年,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公民所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种类都大量增加,中国的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核心家庭成为重要的家庭方式,家庭关系亲属关系都更趋简单。现行《继承法》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难以应对越来越多的新兴问题。

  现行的《继承法》在面对新兴问题时,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补充作用,紧扣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以包容和开放的态度处理新兴问题。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蔡绍辉律师: 继承法作为与家庭和人联系的最紧密的法律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系家族财产的正常流转和定纷止争,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着手研究修改继承法,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到一些地方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以后能与大家一起关注继承法的修改,进行更广泛深入的交流。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蔡绍辉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蔡绍辉律师: 《法律名人谈》栏目,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紧扣法律的发展进程,为公众和律师的沟通交流搭建了有效平台。希望今后能推出更多精彩的话题,更好的服务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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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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