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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门”

奚明强律师      阅读:2658

奚明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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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 常年顾问 行政复议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摘要 据报道,今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在江苏进行风险监测时发现,金浩茶油等一批茶油中含有超国家标准6倍的苯并芘,部分茶油更严重超标,这是湖南省质检局的一份文件中介绍的。但不知何故,国家质检总局和湖南省质监局均未公开这次风险检测的具体结果。据悉,金浩公司既未对外公布有问题的茶油批次信息,也没有在报告中提到产品是否已经召回。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奚明强律师将为我们分析此事。

法邦网: 奚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奚明强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奚明强。今天很高兴能在这和大家一起探讨金浩茶油的问题。

法邦网: 金浩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哪些问题?


奚明强律师:   在上述信息属实的情况下,我觉得以下几点是可以确定的:
  1、金浩公司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国家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根据目前的信息,金浩公司的茶油起码超出食用油苯并芘含量的最高上限,依法属于法律禁止的产品。
  2、金浩公司对金浩茶油的澄清公告,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月20日,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浩)在其网站上发出《关于谣传“金浩茶油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质超标6倍”的郑重声明》,称旗下金浩茶油质量安全可靠,“本次网络不实谣传,不排除是竞争对手恶意炒作嫌疑”。
  由于霸王洗发水的事情,消费者认识到媒体存在被人收买进行诋毁商誉的行为,以致于消费者可能对金浩茶油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继续信任其产品质量进而予以购买其产品的结果。

法邦网: 金浩公司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奚明强律师:   金浩公司有可能因此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金浩公司等食品生产者之行为,如属于下述情况或造成下述结果,依法自然应当被追究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1、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9、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0、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邦网: 在此事件中,政府有责任吗?


奚明强律师:   具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法定义务的政府部门,对此信息未予公开披露的行为,可能存在渎职的行为。
  据国家质监总局制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
  1、食品生产者应当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2、在发现“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和“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后,具有法定义务的政府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方面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具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的法定义务;一方面也规定了具有法定义务的政府部门对不安全食品,具有“责令召回”的法定义务和视情况“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的权利。
  对此,我认为从目前看到的信息,怀疑该部门渎职的理由比较充足。
  道理很简单,具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法定义务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达到“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的目的——虽然,法律规定是“可以发布”或采取其他措施,而不是“应当”——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不“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则显然是不合适的。

法邦网: 此事件中金浩公司和当地政府之间微妙的关系引人遐想,您怎么看待?


奚明强律师:   报道会引起我们一种比较现实的合理怀疑——即当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有报道称,湖南省质监局高层曾表示,金浩公司的问题情有可原:“它不像三聚氰胺是人为添加,而是因为制作工艺处于提高的过程”。
  我认为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言论。一方面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具有法定义务,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不是一句“情有可原”可以免除的;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了“情有可原”的观点,那么对于因此而遭到人身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如何看待——难道是“罪有应得”吗?
  这样的观点,已经直接导致了认为——食品生产者(金浩公司)的过失(至于今年3月以后的行为已经不属于过失的范畴),大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消费者要求食品安全的权利——这是他的潜台词。
  我认为,这种观点首先是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是漠视了以消费者之名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后是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于当地政府与该企业之间关系正当性的怀疑。

法邦网: 茶油的问题引起比较广泛的关注的原因有哪些?


奚明强律师:   一方面在于涉及食品安全,是针对摄入人群的无差别危害——我们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是地位的平等;而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是实质的平等——在本案中就是在有毒有害食品面前或者说在癌症面前的人人平等,是实质的平等。
  这个实质平等的危害,引起我们一个比较广泛的关注——因为人人不能幸免,所以人人予以关注。
  另一方面在于转基因油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的不确定性,导致消费者选择茶油作为替代品。那么现在茶油又出问题,就引起了消费者对所有食用油的不信任。这样一种不信任,也是目前产生广泛关注的基础。

法邦网: 再次感谢奚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奚明强律师:   愿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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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明强律师
奚明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刑事案件、公安类行政案件有较深刻研究,参与和处理过多起知名民事及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在法理、法制史等领域也有独到见解。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 常年顾问 行政复议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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