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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侵权《人囧》是炒作?名律解析电影作品侵权纠纷

江华律师      阅读:5425

江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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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债权债务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交通事故

摘要 《人再囧途之泰囧》以突破十亿票房完美收官。而近期,网络媒体不断曝出《泰囧》涉嫌侵权《人囧》的事件,再度将《泰囧》推上风口浪尖。而在电影界中,电影作品遭遇侵权的事时有发生,电影作品遭遇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江华律师就“《泰囧》侵权《人囧》”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武灵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江华律师,江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江华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江华律师,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和大家一起探讨“《泰囧》侵权《人囧》”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邦网: 近期,《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一事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有人说这是《人囧》嫉妒《泰囧》高票房,欲分一杯羹。而《人囧》片方指出《泰囧》的情节、构思等与《人囧》相似,《泰囧》在宣传时也让观影者误解是《人囧》的续集,于是认为《泰囧》属于著作权侵权。那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请江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江华律师: 著作权侵权一般指的是非法复制图书、杂志、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或是盗用他人的摄影作品,产品设计等,并用作商业用途。

法邦网: 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在电影界中,常说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江华律师: 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十九)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电影界中,常说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上述的(五)、(六)、(七)、(八)(十一)、(十四)、(十六)等情况。

法邦网: 对于《泰囧》是否对《人囧》构成著作权侵权,在法院未判决情况下,我们不得而知。假设构成著作权侵权,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侵权一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江华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人囧》片方状告《泰囧》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一亿元,而最近更有奇虎360告《每日经济新闻》要求赔偿侵权损失五千万,赔偿数额之大让人们疑惑:侵权的后果如此严重吗?对于因侵权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到底是如何认定的,这在我国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请江律师为我们网友们谈谈这个问题。


江华律师: 我认为侵权的后果不会如此严重,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邦网: 上面我们聊了著作权侵权及侵权的损害赔偿,而在《人囧》告《泰囧》侵权案中,《人囧》方提出了“不正当竞争”,认为《泰囧》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什么,如何理解电影作品纠纷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华律师: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在电影作品中的不正当竞争无非是通过上述的行为作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影视作品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邦网: 提及“不正当竞争”,很多商界人士认为“不正当竞争”就是恶性竞争,甚至会涉及侵犯财产及违法犯罪,可以说不正当竞争有一定的“违法性”和“侵权性”,怎么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违法性”和“侵权性”呢?请江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江华律师: 针对其违法性而言,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做了概念性定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可知,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违法性;针对其侵权性而言,由上述概念可知,其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知其具有破坏性,侵犯了一定客体的权益,具有侵权性。

法邦网: 在电影作品侵权纠纷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形成的损害赔偿和普通的侵权损害赔偿一样吗?因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江华律师: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造成侵权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可以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在《人囧》告《泰囧》侵权一事中,侵权证据的收集是走诉讼程序的必经之路,如何更全更好的收集对自身有力的证据?


江华律师: 证据的搜集需要及时有效,尽可能的在第一时间保留第一手证据。在进行影视创作的过程中,由于创作是来自思想层面的,无法捕捉下来作为实体证据,就需要对涉及到该事件的各种意向、灵感记录等做妥善保管。

法邦网: 除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还有什么其他解决侵权纠纷的途径吗?对于不同的侵权纠纷,要如何最好的选择解决途径?请您为我们网友支支招,建议几条切实可行的方法。


江华律师: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包括仲裁和调解。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也是人们熟悉并乐于采用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调解相对来说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可以选择双方认可的任何中立的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甚至是个人充当调解人,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友好、平和的气氛下进行,对于双方解决问题有帮助。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江华律师: 从经营者方面来讲,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社会交易秩序,作为经营者需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自己做到遵纪守法,也要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经济秩序的合理合法化发展。从个人来说,我们要杜绝进行不正当交易,避免贪图一时便宜而助长不良风气,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对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时,不要急于推卸或者归结责任,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搜集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江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江华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希望《法律名人谈》会越办越好,咱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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