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再囧途之泰囧》以突破十亿票房完美收官。而近期,网络媒体不断曝出《泰囧》涉嫌侵权《人囧》的事件,再度将《泰囧》推上风口浪尖。而在电影界中,电影作品遭遇侵权的事时有发生,电影作品遭遇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江华律师就“《泰囧》侵权《人囧》”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近期,《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一事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有人说这是《人囧》嫉妒《泰囧》高票房,欲分一杯羹。而《人囧》片方指出《泰囧》的情节、构思等与《人囧》相似,《泰囧》在宣传时也让观影者误解是《人囧》的续集,于是认为《泰囧》属于著作权侵权。那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请江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江华律师:
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十九)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电影界中,常说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上述的(五)、(六)、(七)、(八)(十一)、(十四)、(十六)等情况。
江华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人囧》片方状告《泰囧》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一亿元,而最近更有奇虎360告《每日经济新闻》要求赔偿侵权损失五千万,赔偿数额之大让人们疑惑:侵权的后果如此严重吗?对于因侵权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到底是如何认定的,这在我国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请江律师为我们网友们谈谈这个问题。
法邦网: 上面我们聊了著作权侵权及侵权的损害赔偿,而在《人囧》告《泰囧》侵权案中,《人囧》方提出了“不正当竞争”,认为《泰囧》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什么,如何理解电影作品纠纷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邦网: 提及“不正当竞争”,很多商界人士认为“不正当竞争”就是恶性竞争,甚至会涉及侵犯财产及违法犯罪,可以说不正当竞争有一定的“违法性”和“侵权性”,怎么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违法性”和“侵权性”呢?请江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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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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