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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见网友疑遭轮奸,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指什么

陈泓宇律师      阅读:6071

陈泓宇 律师

联系电话:1371831409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摘要 15岁少女魏某只身前往珠海见网友,短短4天时间,便与包括其网友在内的3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疑遭遇轮流强奸。但嫌犯父亲却称行为并未“违背妇女意志”,女方是出于自愿。强奸抑或自愿,需要考察女方的真实意思。本期《法律名人谈》将就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展开讨论。为此,我们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陈泓宇律师就上述案件中网友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辨析。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陈泓宇律师来到我们节目。陈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开始,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陈泓宇律师: 大家好,我是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陈泓宇律师。

法邦网: 强奸罪是为大家所熟知的罪名之一,通说往往将其表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等(奸淫幼女的行为暂且不论)”。最初,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讨论较多,最近几年,开始注重研究所谓“违背妇女意志”以及对于性交行为的界定等等。本期《法律名人谈》将重心放在如何理解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问题。为了便于网友们更好地把握访谈内容,先请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陈泓宇律师: 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对性的选择权、决定权。侵犯的对象是所有女性。

  2、主体要件: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帮助或者教唆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

  3、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奸淫幼女的暂且不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受害女性采取拳打脚踢、捆绑等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对受害女性采取恐吓、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如偷拍照片、揭发隐私,利用从属关系等手段

  所谓其它手段,是指使用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它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手段。如把妇女灌醉之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麻醉物品、或趁妇女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有强奸的目的。如果不是以奸淫为目的的,而是以其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如搂抱、抠摸、泼洒污秽物等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另当别论。

法邦网: 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似乎没有什么错。但是有个问题,因为曾经出过这样的案例,一位医生治愈一位病人,病人家里很穷,医生说不要医药费,病人全家都很感激。但是医生看上了病人的妻子,就想和她发生一次关系,病人的妻子尽管不情愿,但是出于报答恩情就同意了。此时,能认定为是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吗?


陈泓宇律师: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违背了妇女不想要进行性交的心理状态。从这个例子中看不出有不同意的意思。

法邦网: 如果往大里讲,像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以及卖淫嫖娼等行为,如果我们去考察其中的“妇女真实意志”,也是不好确定,很难说这里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您对此怎么看呢?


陈泓宇律师: 我觉得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割裂其它因素来看,要结合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要结合众多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买卖婚姻是我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产物,在我国偏远山区还是常有的现象,但是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也要结合行为人是否真正的违背妇女的意志并且采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法邦网: 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中,15岁少女魏某见网友疑遭遇三人轮奸,如果真如魏某所言,网友杨某承诺要娶她,她才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假使杨某并无娶魏某的意思,只是欺骗魏某与之发生关系,那么,杨某是否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呢?请您就此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陈泓宇律师: 强奸罪不单单是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也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本问题中杨某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即使是“其它手段”也要足以使女方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个人认为杨某不构成强奸罪。至于三人轮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那另当别论。

法邦网: 对于我们刚刚讨论的话题,有学者指出,违背妇女意志并不是脱离强奸的手段而独立存在的要素,必然是强奸手段的一个结果,因此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违背妇女意志之间是表里关系,内外统一。所以有学者主张判断案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可以脱离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独立判断,而是应当结合着考察。请问您同意这种观点吗?


陈泓宇律师: 我同意这种观点,两者不能孤立的去分析。从判断一起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时,不能单单的从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一方面去看,还要结合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否则对行为人也是不公平的,单从认定强奸罪来看,就是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于客观方面的一个证实过程。所以,两者不能孤立的去分析。

法邦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的表述中如何体会出“违背妇女意志”的意思呢,实际上条文并没有直接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怎样加以阐释呢,或者说怎样理解这一条款才更贴近法条的本意?


陈泓宇律师: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也是应有之义。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指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行为时,强行与之发生。反过来讲,客观上虽然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没有发生暴力、胁迫等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强奸。

法邦网: 强奸罪因为行为性质关系,所以往往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等困难,网友们非常关心实践中对于“违背妇女意志”是怎样加以认定的,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陈泓宇律师: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上是行为时违背了妇女对性的选择权、决定权。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男女之间的关系上,发生奸淫行为的时间、地点等客观因素等。

法邦网: 本案中,受害人魏某是一个年仅15岁的少女,魏某的年龄对于本案中“妇女意志”的界定有没有影响?女性的年龄对于强奸罪中妇女意志的确定有哪些意义?


陈泓宇律师: 年龄小的女性可能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比较低,区分善恶的能力也比较差。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妇女意志”没有什么影响。女性的年龄对于强奸罪中妇女意志的确定有很大的意义,对于已满14周岁的女性要违背其意志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是否违背其意志,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陈泓宇律师: 未成年的女孩子应该更注意保护自己,不要轻信别人,在网上交友也要适度,不要轻易见面。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感谢陈泓宇律师参与本案的讨论。


陈泓宇律师: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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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泓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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