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朋好友借款,你愿不愿做担保人?相信很多人都会表示愿意。但是如果遇到借款人“离家出走”,作为保证人的你面对债主的讨债该怎么办呢,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的担保责任究竟是如何划分的,难道保证人只能自认倒霉替人还债?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就债的担保这一话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大家都知道向银行贷款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的,那么民间借贷也是一样,向朋友借钱对方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打个欠条,提供一些抵押,那么什么是担保,我国民法的担保具体指什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借贷关系中担保的意义呢?请*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
法邦网: 既然民法上的担保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人品担保,也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提供的那种担保,而是一种基于财产之上的担保,那么这种担保具体到借贷法律关系中,都有哪几种担保方式?
杨杰律师: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都是以特定财物为对象,也称为物的担保。其中,抵押和质押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物的占有,抵押不用转移占有,一般用于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不易或无法转移占有的财物,质押则需要转移占有,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定金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财物担保形式(货币属于民法上的特殊种类物),主要是为了保证合同之债的顺利进行或者为了分配合同当事人风险而存在。
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存在的一种保证方式,不能通过当事人合意产生,这是留置与其他担保方式相区别的一点。主要指当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与该债权同一法律关系并合法占有的财物,并优先受偿该财物价款。
保证则与以上四种担保方式都不同,它不以特定财物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是以第三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
法邦网: 根据杨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保证担保涉及到保证人对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所担负的保证责任,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担任保证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哪些?
杨杰律师: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时在《担保法》第八第九第十条中对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进行了限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因保证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清偿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有限保证人只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限保证人则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法邦网: 在担保债权中,有时候“受伤的”也不只是保证人还有可能是债主,有一位网友向我们讲述了他的经历,好朋友李某向他借了4万元,刘某是保证人,并提供了书面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玩起了“失踪”,保证人也一直拖着不还,还说只要过了保证期限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那么请杨律师先帮位为网友解释一下什么是保证期限,保证人只要拖过保证期就真的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吗?
法邦网: 为债权提供担保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可是却往往因为借款人的欠债不还,而使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之间纠纷频发,利益受损,那么在民间借贷活跃的现状下,保证人和借款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将风险降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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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主修经济法、副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先后在华西集团上海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广州银银坤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法律事务、税务顾问(税务师)、实习律师及律师、主任律师等职务,2009年筹办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涉及面较为广泛,系统接受过法律、房地产、财税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广泛涉猎了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有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执业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有多年的法律、财会、税务工作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物权及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财税、投资、合同及担保、公司及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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