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备受关注的李金诉李阳案再起波澜,李阳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要求依法改判三个女儿由他抚养。现实生活中关于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纠纷的焦点,孩子抚养权归谁?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定?这些都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的侯志勇律师就这一话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近日,李阳案再掀波澜,“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被外籍妻子Kim起诉离婚,败诉后李阳于今年春节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三个女儿归他抚养,引发网友热议。今天的访谈我们就围绕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首先,首先请侯志勇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了哪些重要规定?
侯志勇律师: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侯志勇律师:
法院在判决中的因素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如下:
未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侯志勇律师: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父亲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邦网: 您在办案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一些当事人使用 非常手段或者极端的方式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比如,一方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另一方见面或直接去孩子学校里抢人等等。请问侯律师,他们这种做法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有影响?
侯志勇律师: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有权要求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侯志勇律师:
第一,在婚姻问题上应该慎重,婚姻破裂、家庭解体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子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放在第一位,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妥善地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从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上,能够协议离婚是最有利的,双方原有感情基础不至于损害得那么糟,同时子女也不致于心灵伤害得那么严重。实在协议不好,诉讼也应当理智,不能过于伤害子女心灵。在抚养权的归属上做到充分发表各自的优劣,抚养费的承担上做到及时足额的兑现,探视子女的问题上有利于子女的学习、生活,不得妨碍另一方的家庭个人生活。
第三,发生抚养权、探视权的矛盾冲突切忌过激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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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勇律师
侯志勇律师,知名婚姻法律专家,私人法务专家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侯志勇律师为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被多家媒体称为“知名婚姻法律专家”、“婚姻法专家”、“知名资深婚姻家庭律师”。30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侯志勇律师曾任吉首市委综治办主任、湘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后从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处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自参加工作以来就没有脱离法律工作,三十多年的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在当地建立广泛的人脉关系,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独到处理技巧。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84733565
电子邮箱:570021091@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侯志勇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