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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免死

张万臣律师      阅读:2779

张万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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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常年顾问

摘要 8月28日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是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但最牵动社会神经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据说就是否应废除贪官死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张万臣律师发表看法。

法邦网: 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万臣律师:   大家好,我是张万臣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和许多律师一样,也一直关注立法及相关法律问题,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刑法修改的一些问题。

法邦网: 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对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张万臣律师: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因此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法邦网: 贪官该如何惩罚,要不要杀,从庙堂到民间,一直都有议论。但这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由委员正式提出“贪官免死”,再次引发社会的激烈争论。那么为什么要让贪官免死呢?提出这种的言论的理由都有哪些?


张万臣律师:   关于为什么会提出让贪官免死,其一是近年来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呼吁控制、减少、甚至废止死刑,其二是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提出要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不含贪污贿赂罪),有人借此机会提出了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即“贪官免死”)。
  提出贪官免死意见的主要理由有二个。
  一是要与国际接轨,目前国际上有上百个国家或已经废除了死刑,或很少规定死刑,或实际上很少执行死刑。
  二是职务犯罪不同于暴力犯罪,被判刑后,就已剥夺了职务,以后再没有(职务)犯罪的能力了。

法邦网: 死刑的作用有哪些?


张万臣律师:   死刑的作用有多个,主要是惩罚作用和震慑作用。

法邦网: 中国目前具备废除贪官死刑的社会基础吗?


张万臣律师:   我国目前根本不具备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社会基础。

法邦网: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那么您赞成废除贪官死刑吗?


张万臣律师:   在我国现阶段,或一定的时期内,我非常不赞成减少死刑,更不赞成废除贪官的死刑。主要理由有:
  第一、没有相应的措施。
  免除死刑就弱化了刑法的功能,应当有其他预防犯罪的措施跟上来,否则对社会秩序极其不利。但目前法学界和立法界仅仅是提出废除部分死刑,却没有拿出其他有效的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措施。
  第二、国情不同。
  我国的廉政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与那上百个国家相比,预防、控制职务犯罪的能力还比较弱。
  第三、法律基础不同。
  我国的刑法是比较落后的,比如有期徒刑刑期太短(最高15~20年),死缓容易减为无期,无期容易减为有期,有期容易假释等等,致使对犯罪的惩处和改造时间很短,达不到教育、惩罚和震慑的作用。而发达国家不仅有期徒刑刑期很长,还有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等制度,除此,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设计上,都有很多差别。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基础与那些国家的法律基础没有可比性。如果要与国际接轨,应当综合性接轨,单就死刑进行比较,简单以取消某个(或数个)死刑的方法接轨,扭曲了现有的法律体系,不仅不科学,后果也是很可怕的。
  第四、社会效果不好。
  如果贪官免死,“豆腐渣”工程,责任事故将不降反升,大堤决口、桥梁坍塌、楼房坍塌、矿难、大火、爆炸等事故将更加频繁。国家和人民将要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第五、贪官优先免死不能不说是一种特权。

法邦网: 据说民众是很反对贪官免死的,这反映出民众对贪官污吏的深恶痛绝,那么如果真的让贪官免死,会不会引起舆论的反抗?立法者是不是该听取民众的意见?


张万臣律师:   是的,我认为大多数民众都会反对贪官免死,这并非民众不理性,而是民众是贪官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贪官的社会危害看的最清楚,“体会”最深。
  如果贪官免死,会遭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反对,因此立法者、法学界应当多听取民众意见。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张万臣律师:   我要补充的是,建议立法者、法学研究者先去看看决口的大堤、坍塌的桥梁和楼房、矿难等事故现场,去看看死难者家属的处境,听听他们的倾诉,再算一算国家为此付出的代价,就知道贪官该不该免死了。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万臣律师:   谢谢,我会知无不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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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臣律师
张万臣律师,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1984年开始执业,曾任市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等。1987年起任市级政府法律顾问、市级政协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参与市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和重大案件的处理。1993年起任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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