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8日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是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但最牵动社会神经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据说就是否应废除贪官死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张万臣律师发表看法。
张万臣律师:
在我国现阶段,或一定的时期内,我非常不赞成减少死刑,更不赞成废除贪官的死刑。主要理由有:
第一、没有相应的措施。
免除死刑就弱化了刑法的功能,应当有其他预防犯罪的措施跟上来,否则对社会秩序极其不利。但目前法学界和立法界仅仅是提出废除部分死刑,却没有拿出其他有效的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措施。
第二、国情不同。
我国的廉政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与那上百个国家相比,预防、控制职务犯罪的能力还比较弱。
第三、法律基础不同。
我国的刑法是比较落后的,比如有期徒刑刑期太短(最高15~20年),死缓容易减为无期,无期容易减为有期,有期容易假释等等,致使对犯罪的惩处和改造时间很短,达不到教育、惩罚和震慑的作用。而发达国家不仅有期徒刑刑期很长,还有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等制度,除此,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设计上,都有很多差别。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基础与那些国家的法律基础没有可比性。如果要与国际接轨,应当综合性接轨,单就死刑进行比较,简单以取消某个(或数个)死刑的方法接轨,扭曲了现有的法律体系,不仅不科学,后果也是很可怕的。
第四、社会效果不好。
如果贪官免死,“豆腐渣”工程,责任事故将不降反升,大堤决口、桥梁坍塌、楼房坍塌、矿难、大火、爆炸等事故将更加频繁。国家和人民将要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第五、贪官优先免死不能不说是一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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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臣律师
张万臣律师,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1984年开始执业,曾任市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等。1987年起任市级政府法律顾问、市级政协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参与市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和重大案件的处理。1993年起任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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