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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资230万为小三购房,妻子要离婚如何分财产?

周好律师      阅读:4885

周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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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摘要   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婚姻生活中的财产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可近期,一位已婚男子出资230万为小三购房,妻子知道后要起诉到法院离婚,可离婚时如何分割家庭财产,丈夫花230万为小三购买的房产能否作为离婚时的财产要求分割?无过错一方能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吗?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武灵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周好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很高兴能够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纵观各种离婚案件,无论离婚的理由是什么,夫妻离婚时争议最多的无非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及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而近期,一位女士反映,他的丈夫出资230万为小三购房,而且有家不归,她要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婚内的财产进行分割。如何理解“婚内财产”,这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首先请周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周好律师: 婚内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既包括婚内共同财产,也包含在婚姻存续间其他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就属于婚内的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

法邦网: 有网友问,婚内财产是否就等同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周好律师: 准确说婚内财产包含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它的范围更广。前面已经说了,婚内有些财产是婚内所得,但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有明确规定, 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这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法邦网: 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对包括房产在内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有各种争议,而要弄清楚离婚财产怎么分,首先就要明确哪些财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请周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吧。


周好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邦网: 通过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上的认定,那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都可以在离婚时平等分割呢?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做法吗?请周律师为我们谈谈这个问题。


周好律师: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也赋予了夫妻双方绝对的自由,夫妻财产是可以约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有约定从约定。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我们要根据个案件体分析,而不是一味的平等分割财产。

法邦网: 回到本事件中,丈夫出资230万为小三购房,这230万是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是否还有对财产的其他约定,我们不知情,那在妻子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及房产时,能不能要求多分财产呢?我国法律对离婚时能多得到财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请周律师给我们网友列举或简单举例说明一下。


周好律师: 本案中,双方对财产并无其他约定,230万属于夫妻婚内创造的财富,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这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邦网: 通过您的解释,我们了解到,离婚分割财产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那有过错的一方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遇到这些情况该如何界定,根据您多年的办案经验,请为我们大家做个简单说明。另外,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周好律师: 上述我们已经提到,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我做的案件中,碰到的常见的方法有:隐瞒、隐藏各种收入,通过低价的方式变卖财产、尤其是房产给家人,朋友等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像本案中的是通过转账给小三买房,如果是现金,则另一方很难查到,或者制造虚假债务让对方诉讼并迅速和解,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再就是直接转移金钱给他人再转回自己名下等等手段。

法邦网: 在本事件中,我们还注意到一细节,就是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对丈夫的股票进行分割,对离婚财产中的股票财产该如何分割呢?对股票财产的分割,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请周律师为我们做一解释。


周好律师: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邦网: 除了上述我们讨论的离婚财产、房产及股票的分割外,在离婚起诉案件中,还经常伴随着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什么,在婚姻法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情形都有哪些?


周好律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这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邦网: 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需要以理有据的,这样才能更好地指控对方,从而获得法律的支持。那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都涉及哪些?请周律师为我们罗列一下吧。


周好律师: 法律规定的就上面四项,我逐一给大家说说,1、关于重婚,这个比较容易,可以去民政局调取,也可以到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对方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可以到同居地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者租房证明,录音录像、照片等,证人证明等等。

  3、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都可以报案,110,派出所,居委会等等机构均可证明,同时建议做伤残鉴定保留相关证据。

法邦网: 最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无不是一条捷径,而在起诉、应诉过程中,由于时间、精力、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让自身力不从心,聘请专业的婚姻律师方能更好的解决。那律师到底会在哪些方面为有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捷的专业服务,从而让用户更快更高效的解决纠纷呢?律师的优势如何体现?


周好律师: 呵呵,所谓术业有专攻,专业人做专业事。很多离婚当事人可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针对具体案件,我们会具体分析,找到最适合当事人的方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周好律师: 大多数婚姻都是双方基于感情走到一起的,在有了孩子后,更是爱情和亲情的综合体。当感情不再时,希望彼此站在对方的角度多些考虑,本着公平的原则,我想财产问题不应该成为大问题。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周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周好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怎么可以多分,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经常接到这方面的咨询电话,希望今后能进一步扩展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探讨,作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也希望能与广大朋友们相互交流意见,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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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好律师
周好律师,《武汉晨报》特邀嘉宾律师、《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资深婚姻家庭专家。 周好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就职司法、执法系统。执业以来,周好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周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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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周好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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