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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公证逃避离婚财产分割,如何确保夫妻财产不在离婚前被转移

文开齐律师      阅读:5923

文开齐 律师

联系电话:4008-980-88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目前社会,很多离婚当事人为了能够多分得夫妻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前,不惜使用违法手段,暗中将夫妻财产进行转移。近日,就有一位男子在离婚前利用假的委托公证书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企图独吞全部售房款,将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那么如果我们遇到类似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呢?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开齐律师就夫妻财产的有关问题与网友们一起分析、交流。

法邦网: 关注社会民生,聚焦法治动态。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开齐律师做客我们节目。文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节目伊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文开齐律师: 大家好,我是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开齐律师。我1999年开始执业,已经执业14年,现在业务领域范围主要是婚姻、刑事以及劳动方面的纠纷。

法邦网: 文律师,我们大家都知道,夫妻在离婚时争议最大的往往就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包括了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的主要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很多夫妻在财产分割时一般容易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相混淆,将夫妻共同的财产错误地认定为属于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首先就请文为各位网友介绍一下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概念。


文开齐律师: 婚姻法中的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这里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在了解了两者的法律概念以后,我们再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文开齐律师: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法条有如下: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针对此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还另行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事先有约定的,可以不受以上法条的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接下来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了,哪些财产又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呢?文律师简单介绍一下吧。


文开齐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法邦网: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在这个事件中,这名男子伪造了一份假的委托公证书用来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否侵犯了其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呢?


文开齐律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因此夫妻任何一方要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都要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这样看来该男子在未经得其妻子的同意之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是不合法的。而且,假的委托公证书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邦网: 夫妻离婚时,主要就是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是很多离婚夫妻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产生纠纷的主要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文开齐律师: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诉讼离婚,在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下无法达成调解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法邦网: 因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参与到离婚财产的分割中,所以,有些离婚当事人会在离婚前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暗中进行转移,以变成属于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从而分得更多的离婚财产。常见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一般有哪些呢?


文开齐律师: 在生活中很常见的情况一般是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或者变卖,使另一方无法得知财产的下落,无法提供证明,查不清楚究竟双方有多少的共同财产;又或者是伪造债务,让另一方将此笔债务归到夫妻共同债权里面,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法邦网: 那么对于这种夫妻一方暗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受损失的一方有什么应对方法呢?


文开齐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证明对方隐藏、转移、变卖了财产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很多当事人都是因为无法拿出证据而不得不放弃此项权利。但是在实践当中却并非不可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受损害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法邦网: 一旦一方暗中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证实,那么转移财产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能会少分甚至不分财产。但是由于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都是瞒着另一方而秘密实施财产转移的行为的,因此受损失的一方在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时就有点困难。文律师,根据您多年的工作经验,具体有哪些证据能够作为证明一方暗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力证据呢?


文开齐律师: 例如,转移、隐匿财产的。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却突然拿走大量的财产,却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此笔款项的合理支出去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判定。

法邦网: 离婚前一方暗中转移夫妻财产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我们要怎么做才能确保夫妻共有的财产不在离婚前被一方故意转移呢?有哪些预防的措施吗?


文开齐律师: 提早做好防范才是最重要的,个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掌握财产状况。财权最好不交给一人,房产证书上注明自己为房产共有人,拥有企业股份的,关注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有资金投入股市的,关注资金对账单,掌握资金流量。这样可及时发现套取现金而后转移、隐匿。还要防止对方以亲友名义购买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来转移财产。

  2、及早约定归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财产分配也必须依约进行。

  3、注重宣传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法律规定会让对方知道转移隐匿财产后果,产生震慑作用。

  4、特别注意外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而负债是最普遍的转移财产方式。要关注借款去向,注意银行记录、刷卡记录,最好有相关证人,以防伪造债务。

  5、保存相关凭据。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情况。因此,可对大宗存款设联名账户。单独设立的,更要多留心账号、储种、存入地。同时,要注意收集产权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股东出资、财务报表、开户行、账号等书面证明,以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

  6、 迅速及时取证。将家电等财产拍照并请朋友在财产清单上签字。发现擅自处理冰箱、电视等大件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对方以孝敬父母、赠与等名义将财产转移时,要及时制止。一旦发现转移要立即报警或请居委会介入。报警记录、笔录、居委会证言都会成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

  7、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私卖房产、汽车,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请问文律师,您还有什么要补充吗?


文开齐律师: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很罕见的问题,被隐匿的一方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门学问。

  但是,婚姻本就是人生大事,这不是两个人走在一起那么简单,一个家庭,更多的应该是责任感以及信任感。夫妻之间应彼此多点信任,多些关爱,而不是算计。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文律师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文开齐律师: 该节目做得非常好,通过一件事情,让大家都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在看待别人的事情的同时,也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文开齐律师
文开齐律师,资深婚姻专家律师,政府特聘仲裁员,法学副教授、央视特聘法律专家。现为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庭13年,成功胜诉案件2759件,经验丰富,胜诉率96.79%。其办理的案件多次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文开齐律师为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并多次参与知名媒体的访谈节目,被多家媒体称为“知名婚姻法律专家”、“婚姻法专家”、“知名资深婚姻家庭律师”。 执业十三年来,文开齐律师在婚姻家庭领域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文开齐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能言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极强的应变能力、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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