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忍受爱人同性恋而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你怎么看?
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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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摘要
近日,白先生无意间发现结婚9年的妻子竟为女同性恋,虽然事发之后,妻子再三要求看在孩子的份上原谅她,但白先生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最终提出了离婚诉讼。有关离婚的是非对错网友们众说纷纭,究竟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怎样的?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就本次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新闻热点,畅谈法律事件。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杰律师:
我是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大家好!
法邦网:
近日,北京丰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离婚,在如今社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本案中的白先生却是因不能接受自己结婚9年的妻子是同性恋这个事实而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尽管妻子再三要求看在孩子的份上原谅她,但白先生却以“女同”为由坚决离婚,请问张律师,这属于起诉离婚的理由吗?诉讼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张杰律师: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提出离婚是有理由的;这应该属于婚姻法第32条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诉讼离婚的理由主要是在婚姻法第32条: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家暴或虐待、遗弃的; 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 (四)分居两年又没感情的; 被告失踪的。
法邦网:
说到离婚,我们知道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夫妻单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也五花八门,但离婚不同于分手,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呢?
张杰律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途径,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或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的双方对于离婚没有争议,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只需要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既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优点是程序简单,要求双方达成一致。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双方对离婚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法邦网:
通过张律师上面的讲解我们对离婚的理由和途径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由此看出,协议离婚是双方比较和平的“分手”,诉讼离婚还需要法院来调解,大家不禁要问,法院最终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张杰律师:
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邦网:
请问张律师,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根据您的代理经验,可否举个例为大家说明?
张杰律师:
我代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男方(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是女方(被告)家庭不能接纳他。女方开庭时称,父母和其他亲戚都很喜欢男方的,可是开完庭后(还没下判决)女方的亲戚就在法庭外对男方推搡撕打,我当时代理男方(原告),就向法庭提出抗议,法庭后来判决离婚。其时本案审理结束时,法官已经向我表明决定不判决离婚的。所以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可能是千差万别的。
法邦网:
回到我们开始提到的案例中,近年来,“同性恋”成为了法律不能回避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假如同性恋的一方以此要求离婚,非同性恋一方不同意,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怎样处理?
张杰律师:
本人认为根据我国较为保守的传统观念,此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应该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的。前面也说到,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还是取决于法院是否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
法邦网:
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以此为理由离婚,同性恋的一方是否属于法律上所讲的过错方?
张杰律师: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没有将此种情况列为存在过错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邦网:
案例中的白先生可以说因为妻子是“女同”这件事受到了很大的打击,那么张律师,像白先生这样的非同性恋一方能否据此要求对方进行精神赔偿?
张杰律师:
同刚才那个问题一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是,本人认为如果是在结婚前就是一个“女同”的话,男方应该是有权利要求赔偿的。
法邦网:
有网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从结婚时就已经是同性恋了,能不能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张杰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10条对无效婚姻作了以下的规定: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性恋是否导致婚姻无效没有明文的规定,所以,我认为是有效的婚姻。
法邦网:
如果当事人离婚了,一方是同性恋这个事实,对其子女抚养权会不会造成一些影响?
张杰律师:
肯定有影响,因为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取得,是以“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我认为不但对抚养权有影响,甚至影响女方的探视权,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邦网:
近期我们看到包括香港很多艺人在内,打出“撑同志,反歧视”的口号,各地同性恋结婚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随着这些报道,婚姻自由原则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请问张律师针对同性恋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张律师您是怎样看的,法律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您有没有一些立法或司法上的建议呢?
张杰律师:
这个真没有,而且我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是才开始,不过,我想说的是,我国的情况和国外还不太一样,应该在这方面采取保守的立法态度。
张杰律师:
我想补充的一点就是,建议立法部门,就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抓紧提出新的司法解释,因为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我作为一名婚姻法律师,也要进行相应的研究,请朋友们给我们一定的时间。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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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律师
张杰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型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纪律委员会秘书长;十余年涉外婚姻、离婚的股权分割、债权债务等法律实践;《都市晨报》《法邦网》推荐访谈律师。
执业格言:仅仅熟背法律不是合格的律师,好律师应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高手,并且经验丰富。
执业准则:凭知识解答疑惑、凭证据了断是非、凭智慧巧解难题、凭良心指点迷津。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法律至上为原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叠加团队的社会资源,提供团队协作式的法律服务。以广泛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以规范的操作程序为步骤,以追求委托人正当利益的最大化。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01296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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