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强吻你能证明吗? 职场性骚扰因举证难多败诉
薛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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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公司并购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摘要
近日,海淀法院发布调研称: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及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案件有增多之势,但因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80%以上来自上级,20%来自同事,存在发生性骚扰的场所隐蔽、多数性骚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所以受害女性90%以上因举证困难而败诉。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薛为华律师,薛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薛为华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薛为华,很高兴再次做客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栏目。
法邦网:
近日一名外资银行的女员工遭强吻状告主管性骚扰,索赔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因苦于没有任何证据,女员工最终败诉。他强吻你能证明吗?一句话就难倒了这位起诉的女员工。那么我国目前性骚扰案件当中的难题有哪些?
薛为华律师:
对于性骚扰案件,目前主要困扰当事人的问题在于举证难。大多数性骚扰案件发生在相对隐秘的场所或者虽发生在公共场所却使用的是隐秘的手段,比如,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发生在上司办公室的由上司针对下属的言语挑逗或者动手动脚,或者是发生在地铁和公交这种公共场所的“咸猪手”。我们发现这种举证往往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就说发生在办公室里上司A摸了下述B胸部一下,B如何证明?B如果站出来会不会被A诬告成诽谤?因此,在现实中,虽然我们都会对于此类案件非常义愤填膺,但是,面对真实案例时又会觉得非常棘手。
法邦网:
职场性骚扰的特点是什么?都有哪些表现呢?常见的职场性骚扰方式有哪些?
薛为华律师:
职场的性骚扰一般是一种权力型的性骚扰,就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某种权力上的支配关系,最典型的就是上司与下属之间发生的性骚扰。这种性骚扰往往加害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往往明显优于被害者,同时,由于加害者与被害者的特殊利益关系,大多数被害者面对这样性骚扰不得不忍气吞声。其常见的方式主要通过言语挑逗、肢体接触、短信或电子邮件骚扰,性要挟等方式来实现。
法邦网:
我国法律目前审理性骚扰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目前有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性骚扰法律条款?
薛为华律师:
目前我国法律审理性骚扰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对于公民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规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要求。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于性骚扰没有专门立法,虽然在个别法律的个别条款中有所涉及,但可操作性不强,受到性骚扰的受害人维权困难。
法邦网:
哪些行为您认为应被视为性骚扰,哪些行为不能被视为性骚扰?有没有大致的界定?
薛为华律师:
目前,个别地方的地方法规中,对性骚扰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比如北京市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就将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行为被确定为“性骚扰”。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恐怕远不止于此,我个人认为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都是一种性骚扰行为。一般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第一,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法邦网: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性骚扰做出立法的国家,您能简单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外对性骚扰立法的概况吗?
薛为华律师:
以日本为例,其对于性骚扰的立法比较严厉和全面,在日本性骚扰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不仅要面临高额罚金,甚至还有可能会被检察官起诉,最终锒铛入狱。一方面,日本法律认定性骚扰是否构成,并不在乎是否有直接证据,只要存在可信度,间接证据足以采信。另外一方面,日本法律鼓励举报性骚扰的行为,比如如果公司、学校等没有针对性骚扰设立专门的制度、没有保护举报人的举措的话,那么就推定该单位对于职员或学生的遭遇要承担过错和连带责任。但是,虽然日本的法律制度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害者的利益,但也有弊端,就是这样的制度导致蓄意利用自己在法律上的优势故意陷害他人的冤假错案也会层出不穷,更有甚者,有的女孩儿专门以此诬陷他人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法邦网:
我国目前法律状况下作为受到性骚扰的一方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法律途径是否是最佳的选择?职场女性该如何应对“职场性骚扰”?
薛为华律师: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性骚扰并没有专门立法,对性骚扰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也没有做任何特殊规定,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一旦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的话,必须尽可能地获得或者保存好证据,比如保存好短信及电子邮件,尽可能地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获得证据。当然,除了通过法律的途径之外,向工会组织或者妇联进行反映也是可以考虑的手段之一。总之,当职场女性受到骚扰时,绝对不能忍气吞声,否则加害人会得寸进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对这种行为说不。
法邦网:
如果您是企业律师,对您企业反对性骚扰方面有什么建议?
薛为华律师:
我觉得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性骚扰投诉的机制,并要对员工进行禁止性骚扰和遭受性骚扰后救济途径的培训。另外,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成立妇女互助交流会的形式来保护职场女性,这种组织不仅仅是企业向心力的表现形式,还可以在化解企业内部矛盾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法邦网:
当前“职场性骚扰”呈扩大趋势,相关事例逐渐增多。有调查显示,25%的职场女性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尽管“职场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对“职场性骚扰”受害者的劳动权保护上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您认为在这方面应该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立哪些保护机制?
薛为华律师:
首先,面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性骚扰现象,国家应该对此进行专门而严格的立法,其中,以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原告方作为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做一些倾向性的规定。
其次,应该建立反对性骚扰的民间组织,给更多地受到性骚扰困扰的女性提供咨询和援助。
最后,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加大社会对于女性反对性骚扰的支持力度,号召更多的女性勇于站出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薛为华律师:
今天我们一直在说职场女性受到性骚扰怎么办,其实对于男性来说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因此,我们在保护女性的同时,也不应忽视了对男性权利的保护,希望今后国家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把男性也纳入被保护的范围之内。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薛为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薛为华律师:
法邦网《法律名人谈》栏目自创办以来都以敏锐的视角选取了很多非常好的题材,不仅仅网友喜爱,很多律师业都是这个栏目的忠实粉丝,衷心祝愿这个栏目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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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为华律师
薛为华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一直服务于涉外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劳动法及外商投资法律研究,并为多家跨国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曾经在日本东京、大阪等地的国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接受多家专业报纸杂志的采访或约稿,就劳动立法、罢工应对与解决、清算案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预防及外商投资等领域多次发表文章。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公司并购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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