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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玩具枪抢劫金铺寻刺激,“持枪抢劫”如何认定?

黄迎春律师      阅读:5209

黄迎春 律师

联系电话:1380569094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摘要 黑龙江男子孙某因生活无聊持玩具枪抢劫金铺寻刺激,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一事件引发网友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大家最感兴趣的还是对抢劫罪中“持枪抢劫”的认定。 为此,我们特别邀请到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的黄迎春律师就上述案件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分享。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的黄迎春律师来到我们节目。黄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开始,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黄迎春律师: 大家好,我是黄迎春律师,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做客与大家交流分享。

法邦网: “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对于它的讨论向来比较多,也比较细致。为了使网友们更好地领悟本期访谈内容,先请律师为我们讲解一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黄迎春律师: 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有四项: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主体:14周岁以上的无精神障碍的人都可以构成抢劫罪。

  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财产和人身,只要施害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无论被害人的财产或是人身受到暴力(或其他方法)的侵犯均构成抢劫罪。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侵犯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有盗窃、抢夺、诈骗行为的不转化抢劫罪,只对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证据的暴力行为承担故意伤害(重伤)或故意杀人罪(如果该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话)。

  携带凶器抢夺的为抢劫罪,该解释适用14至16周岁的人。

  对未成年人抢劫少量数额财产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处(见两抢解释第六条)。

法邦网: 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一种准抢劫罪或者称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况,这又是指什么情形呢?


黄迎春律师: 依照《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法邦网: 好的。下面我们将视线对准案件本身:黑龙江男子孙某因生活无聊持玩具枪抢劫金铺寻刺激,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引发网友对“持枪抢劫”的讨论。请问,“持枪抢劫”中“枪”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呢?


黄迎春律师: 关于“枪支”的概念和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邦网: 实践中,存在私人非法制造的能发射金属弹丸、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这种枪是否包含在前面所说的范围内?


黄迎春律师: 凡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都应当属于这个范围。

法邦网: 持玩具枪抢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持枪抢劫”?您认为这样规定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黄迎春律师: 立法者将“持枪抢劫”明列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其意不单在于从严打击那此携带真枪,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生命安全遭受损害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包括那些携带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胁迫,产生巨大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将持假枪抢劫理解为“持枪抢劫”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都是以枪支作为威胁,而持假枪造成的威胁与持真枪造成的威胁基本上没有区别,如果将持假枪抢劫排除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宽纵这样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

法邦网: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这并没有争议,但是如果仅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枪支,而并没有实际使用,如何认定?


黄迎春律师: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

法邦网: 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于手中,也没向被害人显示,能算“持枪”吗?


黄迎春律师: 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

法邦网: “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刑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内容。


黄迎春律师: 《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邦网: 若行为人抢劫时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并且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抢劫罪两罪,那么此时是数罪并罚还是按照相应规则定一罪?


黄迎春律师: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黄迎春律师: 值得说明的是,刑罚乃是一种重大的痛苦性的利益剥夺。普通抢劫行为本身就是重罪,持枪抢劫是其加重情节,因而更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故而刑法对其设定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感谢黄迎春律师参与本案的讨论。


黄迎春律师: 谢谢大家,也谢谢《法律名人谈》栏目。因为个人水平有限,有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谅解,也欢迎大家来稿来信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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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迎春律师
黄迎春,1989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2001年,被省司法厅和人事厅授予三级律师,2004年被授予安徽省诚信律师;2008年2月,获合肥市司法局嘉奖。现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多次被CCTV12频道、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栏目、安徽卫视、东方卫视、江西卫视等报道和作为访谈嘉宾。严肃、审慎、刚正不屈是黄迎春律师的行为准则;诚信、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黄律师的追求。黄迎春律师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将再接再厉,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为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事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05690947
电子邮箱:hyclaw@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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