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10日,备受瞩目的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已由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引发网友强烈关注。由此,受贿罪又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大家争相议论的焦点。究竟如何正确认定受贿犯罪,关乎国家廉政法治建设,所以非常有必要厘清受贿罪相关问题。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就上述案件中网友们关心的话题与大家共同交流、分享。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来到我们节目。高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法邦网: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罪名之一,罪与非罪的区分十分繁复,由于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作了较大修改,对于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至今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探讨之处。为了使网友们更好地领悟本期访谈内容,先请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受贿罪的概念。
高文龙律师:
所谓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其收受财物的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千元,但是因其受贿受贿行为使国家或者社会遭受了重大损失,或者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有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时,该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规定,就要立案侦查。
受贿罪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这种行为不但会危害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政权稳固,降低政府机关的公信力,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则,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破坏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受贿犯罪不仅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也是各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高文龙律师: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包括:首先,在主体方面,构成本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已经做出了详细的界定。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因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因此,也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非常严重的一种渎职行为;再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的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的,则不构成受贿罪。
高文龙律师:
所谓利用职务的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用。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允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主动给予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其不应当获得的非法利益。受贿人明知行贿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要求他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特定的利益,而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便是允诺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
至于行为人出于种种考虑,最终没有实施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只要行为人收了钱,就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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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932898
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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