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前很多地方通过“假离婚”买房,现如今一条新的法律细则将要改变此种现象,从而引发假结婚的热潮。近日北京市就国五条政策提出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的规定引起网友热议,单身人士会为买房而假结婚吗,这样的婚姻有效吗?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的王传虎律师就广大社会大众关心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苏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的王传虎律师做客我们节目。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伊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法邦网: 2013年的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落实房地产国五条政策印发了相关文件,文件中有一条新规细则是这样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很多网友频频发言称:新规出台后为购房假离婚的人数将减少,但假结婚的人数将增加,从律师的角度,您觉得该条细则会不断引发北京成年单身人士为买房而假结婚的现象吗?
王传虎律师:
我觉得“假结婚”这个词很有意思,看上去似乎要比“假离婚”要好的多,因为两者都假戏真做的后果截然相反嘛!而且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不像“假离婚”,往往双方的约定因为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实没有所谓的“假结婚”和“假离婚”,婚姻登记部门一旦对双方的申请审查完毕,就觉有了结婚或离婚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是真的离婚和真的结婚了。对于北京市出台的细则,我个人认为不排除有些人为了买房而假结婚,当然了,这是个比较拙劣的办法,看似只花了18元的工本费(因为还要离婚),但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比如没有约定财产制,或约定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风险是十分大的。因此,本人不建议采取此种方式,关于合理避税,有很多方式,希望有此想法的朋友及时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切勿盲从。
法邦网: 说到结婚,一般女人总会想到自己穿婚纱时的漂亮模样,而男人可能考虑更会是自己身上的责任,两人共同想的可能就是以后双方要在一起组织家庭,一起生活了,那么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到底是什么呢,它有哪些特征?
王传虎律师:
我前面讲过,婚姻行为属于民法法律行为,主观上双方要有结婚的合意,即结婚的心素。客观上要以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养育儿女等为内容,因法律而建立起的如自然亲属般的社会关系。
婚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5、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王传虎律师:
这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是很难评断出双方是否出于自愿的,以及出于合同自愿。比如,女方出于得到男方财产的目的结婚,那么这个算不算自愿?再如,男方出于利用女方家族势力而结婚,算不算自愿呢?这个在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话题,一方或双方为了买房而结婚,算不算自愿呢?如果细究起来,民政部门就不要办公了,因为自愿的调节无法考察嘛!
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出于自愿是要当事人示明的,如果没有示明,那么就推定为双方自愿。当然,我国《婚姻法》也提供了救济途径,即如果是被强迫的,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当事人一方是可以要求撤销的。如果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在自由后一年内提出。
我认为实践中这么做,还是比较合理的。
王传虎律师:
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是有具体规定的,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第十条还规定了哪种情况下属于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综观这两条的规定,没有对假结婚或假离婚做出限制。但在第五条有个原则性规定,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双方是否自愿或结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根本无法靠行政机关审查来完成,而法律也不会将形形色色的可能性完全列举到法条之中。所以这种婚姻行为只能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解决,比如离婚等。
法邦网: 婚姻法规定禁止血亲结婚和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要买房而同血亲结婚(此种现象很可能发生),假设有人不知道自己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或是故意隐瞒自己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而结婚,这样的婚姻效力又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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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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