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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买房而假结婚,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王传虎律师      阅读:8996

王传虎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4395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以前很多地方通过“假离婚”买房,现如今一条新的法律细则将要改变此种现象,从而引发假结婚的热潮。近日北京市就国五条政策提出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的规定引起网友热议,单身人士会为买房而假结婚吗,这样的婚姻有效吗?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的王传虎律师就广大社会大众关心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苏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的王传虎律师做客我们节目。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伊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王传虎律师: 各位法邦网的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年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一起讨论今天的话题。

法邦网: 2013年的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落实房地产国五条政策印发了相关文件,文件中有一条新规细则是这样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很多网友频频发言称:新规出台后为购房假离婚的人数将减少,但假结婚的人数将增加,从律师的角度,您觉得该条细则会不断引发北京成年单身人士为买房而假结婚的现象吗?


王传虎律师: 我觉得“假结婚”这个词很有意思,看上去似乎要比“假离婚”要好的多,因为两者都假戏真做的后果截然相反嘛!而且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不像“假离婚”,往往双方的约定因为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实没有所谓的“假结婚”和“假离婚”,婚姻登记部门一旦对双方的申请审查完毕,就觉有了结婚或离婚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是真的离婚和真的结婚了。对于北京市出台的细则,我个人认为不排除有些人为了买房而假结婚,当然了,这是个比较拙劣的办法,看似只花了18元的工本费(因为还要离婚),但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比如没有约定财产制,或约定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风险是十分大的。因此,本人不建议采取此种方式,关于合理避税,有很多方式,希望有此想法的朋友及时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切勿盲从。

法邦网: 我们知道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房屋会让人有安全感与归属感,但是为买房而假结婚似乎使婚姻失去了意义,我们不禁要问,为买房而假结婚,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王传虎律师: 结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不仅受到《婚姻法》的约束,还要受我国《民法通则》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要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那么相应的行为也会出现瑕疵。如果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那么必然会招致无效的后果。所以说,分析起法理来,这样的假结婚效力值得讨论。

  而在实践中,如果双方的手续齐全,并且经过了婚姻登记部门的审查,那么双方的婚姻行为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实践中不存在“假结婚”的情况,都是真的结婚。所以我要提醒大家,珍惜婚姻,切勿为这些小利,玷污了婚姻的神圣性,招致更大的损失。

法邦网: 说到结婚,一般女人总会想到自己穿婚纱时的漂亮模样,而男人可能考虑更会是自己身上的责任,两人共同想的可能就是以后双方要在一起组织家庭,一起生活了,那么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到底是什么呢,它有哪些特征?


王传虎律师: 我前面讲过,婚姻行为属于民法法律行为,主观上双方要有结婚的合意,即结婚的心素。客观上要以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养育儿女等为内容,因法律而建立起的如自然亲属般的社会关系。

  婚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5、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法邦网: 请问王律师,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结婚的条件?


王传虎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首先,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或干涉的行为;其次,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最后,没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上三点的规定,那么法律推定为结婚行为有效,应当受到保护。

  实践中,婚姻登记部门在审查申请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大家只需要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法邦网: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那么出于买房而假结婚,这个意识目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完全自愿吗”?


王传虎律师: 这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是很难评断出双方是否出于自愿的,以及出于合同自愿。比如,女方出于得到男方财产的目的结婚,那么这个算不算自愿?再如,男方出于利用女方家族势力而结婚,算不算自愿呢?这个在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话题,一方或双方为了买房而结婚,算不算自愿呢?如果细究起来,民政部门就不要办公了,因为自愿的调节无法考察嘛!

  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出于自愿是要当事人示明的,如果没有示明,那么就推定为双方自愿。当然,我国《婚姻法》也提供了救济途径,即如果是被强迫的,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当事人一方是可以要求撤销的。如果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在自由后一年内提出。

  我认为实践中这么做,还是比较合理的。

法邦网: 在实践中认定婚前财产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那么,一旦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后,他们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要如何界定呢?


王传虎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不会因为双方的结婚而变更为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及特殊动产(车、船等)会更多考虑登记及购买时间。一般动产则考虑购买时间即可,婚前的归个人,婚后还要区分用于购买财产的资金来源。如主持人所说,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践中会有很多情况出现,因此我还是建议大家就自己的具体问题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师。

法邦网: 请问王律师,我国法律有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吗?出于特定目的假结婚(比如为买房而假结婚)在不在这禁止的范围里?


王传虎律师: 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是有具体规定的,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第十条还规定了哪种情况下属于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综观这两条的规定,没有对假结婚或假离婚做出限制。但在第五条有个原则性规定,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双方是否自愿或结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根本无法靠行政机关审查来完成,而法律也不会将形形色色的可能性完全列举到法条之中。所以这种婚姻行为只能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解决,比如离婚等。

法邦网: 婚姻法规定禁止血亲结婚和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要买房而同血亲结婚(此种现象很可能发生),假设有人不知道自己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或是故意隐瞒自己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而结婚,这样的婚姻效力又怎么认定?


王传虎律师: 主持人所说的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如果有人故意与近亲结婚,此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虽然行为是无效的,但其由于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导致的形式上和对外公示上的效力还在。因此,很多人通过这种方式买房是一种的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也因为瑕疵而使相对人有撤销权。

  关于疾病,由于我国婚前强制婚检的取消,使这种风险更多的转向病者配偶一方。而且我认为,法律也没有必要深入到夫妻双方的私人领域,并且是否结婚,与怎样的人结婚是一种基本人权,法律应予以保障。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也是这么做的。

法邦网: 您上面还提到,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方式进行,那么这个法律规定的方式是什么?


王传虎律师: 关于手续方面,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处理或直接咨询律师,也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是十分好的,而婚姻本身也是神圣的。法律规定双方必须自愿,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保障了公民的结婚自由和纯粹性。同时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这些保证了种族的择优延续性。总体来说,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还是比较人性合理的。

法邦网: 对于“北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这条新规细则可能会引发的为买房而假结婚热潮,您觉得结婚登记机关应该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应该做些什么?


王传虎律师: 就像这几个月的离婚潮一样,不会因为人数的增加而对程序有所变更。行政部门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任何部门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因此,行政部门能做的也只能是加派工作人员,以及提高工作效率等这种被动的方式。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王传虎律师: 我曾经多次在节目中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当然我也知道各位朋友同样也面临着很多实实在在的问题。一方面我希望各地方的政策制定者能更全面的考虑问题,不能采取“急刹车”的方式处理问题。另一方面,我所带领的团队也在积极研究对策,以帮助各位朋友在多种途径下解决问题。我们的方案可能不是最经济的,但一定是最平衡的。我们始终争取在不损伤婚姻的基础上,寻求更多的解决办法。因此,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希望朋友们不要草率结婚或离婚,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决定。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律师参与本话题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非常感谢法邦网邀请我参与本期《法律名人谈》栏目,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大家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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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439588
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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