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殴打刺死醉酒男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吕方征律师
阅读:4551
联系电话:13702115944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摘要
近日,湖南某法院判处一起防卫过当案件,茶馆服务员张某因难以忍受男子符某的殴打,举起绣花剪欲实施正当防卫,却不料刺中对方胸口,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案件引发网友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对于它的运用有没有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疑问,本期《法律名人谈》栏目特别邀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上述案件中网友关心的话题与大家共同交流。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来到我们节目。吕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法邦网: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刑法理论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这种争论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关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等,在这种背景下,探讨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限度,非常有必要与迫切。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有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是怎样描述的呢?
吕方征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法邦网:
根据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简单回答即可,不必展开。)
吕方征律师: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五个方面的要件: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法邦网:
刚才您提到一个防卫限度的问题,这也与我们今天的话题相契合。从刑法理论上来说,防卫限度究竟是指什么呢,请您就此分析一下。
吕方征律师: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理论界曾经提出过基本适应说、客观需要说和折中说等多种观点。
基本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是由不法侵害方实施伤害的方式、强度、后果等决定的。客观需要说认为受害方正当防卫应该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为必要限度。以上的两个观点是分别从施害人和防卫人的角度提出的观点,折中说将基本适应说和客观需要说有机统一起来,是目前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的一种观点。
法邦网:
我国刑法条文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怎么规定的呢?
吕方征律师: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当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以上行为的防卫,没有限度限制。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要求不会太苛刻。
法邦网:
有人认为,防卫限度是最终决定防卫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您同意这种看法吗?
吕方征律师:
这种看法有失片面,我认为防卫行为是否成立不仅决定于防卫限度,还要受到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的影响。
法邦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讲讲。
吕方征律师: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点。正如不法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样,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遇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行为人一般很难判断不法侵害人究竟意图或者可能会造成何种危害后果,因此,一般不应苛求行为人深思熟虑地选择某种防卫行为和追求某种防卫结果,应当给防卫人以较大的防卫空间。只要防卫行为造成的某种损害属于限度区间范围内的情况,该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否则才是防卫过当。
法邦网:
好的,下面我们把目光转向服务员张某不堪殴打刺死醉酒男子符某一案。能否请您结合本案谈一下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
吕方征律师:
本案中,服务员张某不堪殴打刺死醉酒男子符某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还是应该结合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法邦网:
接着上面的话题,您认为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什么样的关系,对此如何加以把握?
吕方征律师: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必须结合起来看,对于防卫过当的重大损害,一般的理解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以上的人身损害结果。
法邦网: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吕方征律师:
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吕方征律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一些意外事情的发生。一旦我们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一定要冷静辨别,不能盲目的防卫,在无法使用公力救济的时候,应该适当使用自力救济的方式,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感谢吕律师参与本案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地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吕方征律师:
你们已经做的非常好了,希望以后加大访谈密度,使之成为一个向社会普法的重要平台。谢谢!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2115944
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吕方征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