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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原副司长受贿获刑,“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什么

高文龙律师      阅读:5069

高文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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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摘要 近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原副司长刘宇昕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轰动一时。借此案件,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含义。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就上述案件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展开交流、讨论,相期共同进步。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来到我们节目。高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高文龙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

法邦网: 一般认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行贿人办事,从受贿人方面反映出权钱交易性质。但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还是非常模糊,因而在理论与实践上对它的理解均产生了分歧。本期《法律名人谈》就把目光定格在这里,为了使网友们更好地把握栏目内容,首先还是先请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受贿罪的概念。


高文龙律师: 所谓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其收受财物的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千元,但是因其受贿受贿行为使国家或者社会遭受了重大损失,或者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有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时,该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规定,就要立案侦查。

法邦网: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第一个争点在于它究竟是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还是主观方面要件,对此,您怎么认为呢?


高文龙律师: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重要的客观行为表现之一,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利用职务便利,二者密不可分,刑法之所以对这个罪名重点打击,归根结底是因为受贿人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赚钱的工具,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对国家、人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有严重的损害。

法邦网: 与上述疑问相关的问题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必须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还是只要有此意图就够了?


高文龙律师: 构成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邦网: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会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吗?


高文龙律师: 行为人为他人所谋利益是否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受贿罪的罪名规定并没有要求行为人是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在行贿罪才规定,行贿人为了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法邦网: 实践中,有些领导凭借自己的地位收取大量“红包”,但是送“红包”的人没有要求谋取什么利益,也并非因为该领导曾经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表示感谢,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吗?


高文龙律师: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现实社会中,少有哪个人会给没用的人送钱,从这个角度上讲,送钱的人一般都怀有一定的目的,而他的目的可能是在送钱之前就已经实现,也可能是在送钱之后实现。对于这种情况,最重要的是要考量证据,也就是说,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收取红包的领导为别人谋取了利益,如果没有,也没有类似的承诺,可以考虑无罪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行为往往都被认定为有罪。

法邦网: 接着上一个问题,有学者主张上述情况如果定不了受贿罪,可以定贪污罪,您同意这种观点吗?


高文龙律师: 这个观点如果没有别的前提条件的,我不能同意。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这里所指的公共财物都是指行为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权可以控制的财物,对于这些财物,行为人财物侵吞、窃取和骗取的手段据为己有,就构成贪污罪。上述情况中,行为人(行贿人或单位)送出去的钱,显然不是贪污罪的主体能够支配的,所以,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法邦网: 还有一种情况,某人向一个有具体职务的人行贿,有具体职务的人明知他来找自己是什么目的,但是没有说办或者不办,把钱收下了,随后没有办事,不仅没有办事,还在讨论相关事务时,发表了对行贿人不利的意见。此时能认定受贿罪吗?


高文龙律师: 明知他人来找自己是什么目的,还把钱收下了,虽然没有没有明说办还是不办,却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这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表现为“承诺”,而承诺、实施、实现,这三者只要具备其一,就会构成受贿罪。至于后来行为人发表了对行贿人不利的意见,很难影响罪名的成立。

法邦网: 有时候东窗事发后,行为人为自己辩解说,这钱我不打算收,是要退回的,只是还没有机会退,也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这种情况通常怎么处理呢?


高文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法邦网: 事先没有约定贿赂,领导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对方以感谢名义送钱,领导收受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高文龙律师: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以何种名义送钱并不重要。上面所说的情况,虽然行为顺序有先后之别,但是本质仍然没有改变,还是权钱交易。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感谢高文龙律师参与本期节目的讨论。


高文龙律师: 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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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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