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以下称《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对裁诉衔接、工会通知程序、工龄连续计算、经营期限届满终止合同、竞业限制规则、外国人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江华律师就这一最新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法邦网: 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已经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这也是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为什么最高院如此密集的针对劳动争议出台司法解释?这说明了什么?
江华律师: 1、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事关千家万户,牵涉各行各业,处理不好,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2、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劳动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值也逐步上升,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所以,大量案件涌入仲裁或者诉讼领域。3、从司法实践看,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的同时,人民法院面临着统一适用法律难度加大的困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许多法律适用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亟待继续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江华律师:
《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法条主要指出,主要是否注明裁决类型,人民法院无需对裁决类型作出实体性评价,依据裁决书的类型按照程序进行认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仲裁机构对裁决类型的判断,防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类型认识不一,导致在立案上互相扯皮推诿,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正当行使。对于未注明裁决类型的,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的,由基层法院通过程序性审查确定裁决类型,进而确定相应的管辖权法院。
法邦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分立、合并、工作调动甚至通过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解释四》对此有什么新的举措加以规范?
江华律师: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单位如果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明确表示,否则,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明确约定金额的,按工资的20%-60%确定。
江华律师: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越来越多,在促进国际交流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劳动争议的纠纷。为正确规范涉外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外国人合法权益, 对此,该解释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上述规定表明只有办理合法的就业手续,成为适格的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人,才能被认定存在合法的用工关系。
江华律师:
我国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实际追究该罪的并不多。截至2012年12月,全国共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34起案件,对120人判处刑罚。
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又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将来追究该罪的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
按照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的。
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对于此给予充分的重视,不要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免遭到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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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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