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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克华案后全国头号抢劫案告破谈抢劫罪中的“当场”

吕方征律师      阅读:6011

吕方征 律师

联系电话:13702115944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摘要 今年1月,继周克华案后全国头号抢劫案件告破,轰动一时。日前,全部6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他们或将因涉嫌构成抢劫罪而受到刑罚处罚。抢劫罪是大家所熟知的罪名,但是“熟知”并不等同于“真知”,例如,对于抢劫罪中“当场”的认识,就存在困惑与分歧。 为此,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抢劫罪相关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来到我们节目。吕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开始,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吕方征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简单的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吕方征,来自于美丽的滨海城市天津,从事律师行业10余年,主要从事刑事领域,现任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邦网: 周克华案后全国头号抢劫案件的成功告破,再次使得抢劫罪名成为人们热烈议论的对象。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抢劫罪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同时也存在难点与疑点,需要进一步明确。今天,我们就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当场”来展开讨论。为了使网友们更好地领会本期访谈的内容,首先,请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抢劫罪的含义。


吕方征律师: 抢劫,顾名思义,就是当场用各种的暴力手段,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法邦网: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几个方面呢?


吕方征律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任何财物都可能作为本罪的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特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已经年满14周岁,就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邦网: 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当场”。因为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抢劫罪的特征往往被归结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走财物。现实中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到被害人家里取钱,或者拿被害人的信用卡到银行取钱,这种时候还构成抢劫罪吗?


吕方征律师: 我个人认为构成抢劫罪,一般情况下,具备两个当场,才构成本罪。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认定当场,比如在案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到被害人家里取钱,使用暴力控制以后,没有立即达到抢走财物的目的,一直到被害人家里取钱,这时第二个当场才完成,但是前一个当场一直在延续,并没有终止,所以仍是认定同时具备两个当场。

法邦网: 随着支付手段的多样化,“两个当场”的观点越来越受到冲击。目前,不少人已经不认为“两个当场”抢劫罪的必备条件,请问您对此怎么看?


吕方征律师: 随着支付手段的多样化,对当场的理解也应与时俱进。

法邦网: 但是,如果抛弃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怎样才能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加以区别呢?


吕方征律师: 首先,从主体来说,抢劫是年满14周岁,就能构成本罪,但是敲诈勒索罪,必须是年满16周岁,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并且,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法邦网: 例如,甲进入某公司控制了乙,说要10万块,否则就杀死乙。乙说没有钱,打电话让别人来送,在电话里说的理由是客户来要账,急需10万块钱。像这种情况,甲可能构成什么罪呢?请您谈谈自己的意见。


吕方征律师: 我们来分析一下抢劫罪的几个构成要素,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抢劫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例中,甲进入公司,通过一定的行为控制了乙,并且威胁说如果不拿出10万元,就杀死乙,甲已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并且以非法占有10万元为目的,至于说乙在电话里的理由,这个和罪名是否成立无关,如果最后核实,他的精神状态完好,并且年满14周岁,是可以构成抢劫罪的。

法邦网: 有学者提出,抢劫罪的特征中应当保留“一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摒弃“另一个当场”,即当场取财。您认同这种提法吗?


吕方征律师: 我不认同这种提法,抢劫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这样对受害人容易造成伤害,如果摒弃另一个当场取财,这样就可能和故意伤害罪等罪混同,这样会对嫌疑人作出罪轻或罪重的惩罚,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法邦网: 还有一个与前面的讨论相关联的问题是,抢劫罪“当场取财”中的财物是否仅限于物权,能否扩大到债券,比如债务人迫使债权人当场交出其手中的欠条并销毁,这种情况会定抢劫罪吗?


吕方征律师: 我个人认为分情况,如果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迫使债权人当场交出欠条后并销毁,并不履行债务,这样就构成抢劫罪,如果只是迫使债权人当场交出欠条并销毁,当时或按时完全履行债务,这样就不构成抢劫,主要是看行为人当时是什么目的。

法邦网: 好的。通过上面的交流,我想网友们对于抢劫罪“当场”的理解已经较为透彻,最后请律师为大家讲一下抢劫罪的处刑。


吕方征律师: 刑法明确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基本的规定。

  其次,还有刑法第269条,289条都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补充规定。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感谢吕律师参与本案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地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吕方征律师: 希望法律名人谈能够越做越好,成为律师发展的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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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2115944
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吕方征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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