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一辆装载25人(包括22名香港乘客)乘客的旅游车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中心基里诺大看台附近被菲律宾前警察劫持。中国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要求菲方在确保人质安全前提下,全力开展营救行动。经过谈判,6名香港游客于中午前获释。23日晚7时40分左右,菲警方实施突击解救行动,香港游客中8人死亡,6人受伤。我们邀请到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的邓泽敏律师发表看法。
邓泽敏律师:
1983年生效,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加入,1993年1月26日起对中国生效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规定,劫持人质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各缔约国应当在尊重各国人民享有平等的生命、自由和人身等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制止劫持人质行为的发生。
该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以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显然,发生在菲律宾的这次事件属于本公约的规范范围。
其次,该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其领土内劫持人质的缔约国,应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以期缓和人质的处境,特别是设法使人质获得释放,并于人质获释后,如有必要,便利人质离开。”由此可见,菲律宾政府是否采取了“它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其措施是否能达到“缓和人质的处境”的目的是其向世人及国际社会能否交代的前提。
邓泽敏律师:
一、从菲律宾政府采取的措施来看,是不适当的。
1、营救策略不适当,包括营救行动耗时过长,堪称“世界上用时最长的营救突击”。
2、营救工具不适当,包括警方行动时没有配备砸窗工具、拖拽车门的工具和进入车内的梯子,以及警方使用荧光棒为照明工具等等。
3、营救方式不适当,包括营救过程中未抓住时机使用狙击手,未兵分多路占据有利地形。
4、突击营救时机不适当,包括警方误信司机的片面之词,冒进强攻。
以上诸多不适当的做法及相关媒体报导中谈及的诸多失误,是菲律宾政府错失营救人质良机,造成惨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菲律宾政府采取的措施直接激怒了劫匪,没有达到缓和人质处境的目的。
1、菲律宾政府极不明智地拒绝了劫匪要求复职的要求。
2、菲律宾政府当着劫匪的面,逮捕了与劫匪沟通的弟弟。
由此可见,菲律宾政府采取的以上诸多不适当措施,不但没有达到缓和人质处境的目的,反而使人质处于万劫不复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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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泽敏律师
邓泽敏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常委,中国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市委委员,致公党北京市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国际建筑艺术双年展》法律顾问,《北京国际商品房博览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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