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市中院近日对山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黄胜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少网友对于没收财产刑表示感兴趣,纷纷询问我国刑法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为此,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李长青律师就山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中网友们关心的内容与大家展开交流,以期共同进步。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李长青律师来到我们节目。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网友们问声好吧。
法邦网: 没收财产是一个常见而又略显陌生的词汇。犯了罪被判处没收财产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但是对于没收财产的具体范围、适用等等内容,网友们的所知所解难免不尽然,因此,本期《法律名人谈》将就没收财产及其相关问题加以讨论。首先,还是先请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没收财产的概念内涵。
李长青律师: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人本人合法所有的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一切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我国刑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具体而言: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法邦网: 对于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学界一直存有疑义,因为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依照法理,应当是“既可以独立使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但是实际上,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还没有出现能够独立适用的情况。那么,您是否认为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悖于法理呢?
李长青律师:
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对没收财产刑进行了规定。总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4 条、第 59 条和 60 条。尤其第 59 条第 2 款和第 60 条对没收财产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明确了没收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同时确立了正当债务优先原则。分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罪的具体适用上。
《刑法》分则共有 6 章 70 个罪名涉及没收财产刑。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的十个罪名,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李长青律师:
没收财产本是比罚金更重的刑罚,但在实践中未能体现出来,并且暴露出来的弊端比罚金刑还要多。
首先,没收财产刑在具体适用中有失公平。不同人的生命和自由无高低贵溅之分,拥有的财富却可能大不相同,但是,没收财产刑却没有顾及到这一点,难道财产越多罪行就越重吗?家徒四壁就活该空判吗?
其次,没收财产刑的可操作性较差。在执行没收财产刑过程中,涉及到财产的调查、保全及分家析产,再加上被告人家属不积极配合,通常是困难重重,结果多数是不了了之。
再次,没收财产刑与自由刑之间不具有可转换性。由于没收财产基本上是无确定数额的,无法与自由刑进行等值评价,因此,当其不能执行到位时,无法实行易科。
由此可见,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不仅导致司法不公,而且导致“空判”的情形比罚金刑更为严重。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国家越来越少,尤其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除极个别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取消了这种刑罚方式。因此,赞同取消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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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
李长青律师,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1998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顾问,参与银行股改上市、内部控制、反洗钱、合规建设、法律风险管理等工作。并于2005年赴伦敦学习金融操作风险管理课程。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521582628
电子邮箱:aqing45@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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