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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看刑法中的没收财产

李长青律师      阅读:7777

李长青 律师

联系电话:13521582628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摘要 南京市中院近日对山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黄胜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少网友对于没收财产刑表示感兴趣,纷纷询问我国刑法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为此,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李长青律师就山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中网友们关心的内容与大家展开交流,以期共同进步。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李长青律师来到我们节目。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网友们问声好吧。


李长青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希望通过与大家的共同探讨,进一步明确没收财产刑相关法律问题。

法邦网: 没收财产是一个常见而又略显陌生的词汇。犯了罪被判处没收财产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但是对于没收财产的具体范围、适用等等内容,网友们的所知所解难免不尽然,因此,本期《法律名人谈》将就没收财产及其相关问题加以讨论。首先,还是先请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没收财产的概念内涵。


李长青律师: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邦网: 我们知道,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除了没收财产之外,还有罚金,部分网友认为二者难以区分,那么,没收财产与罚金到底有哪些区别呢?


李长青律师: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法邦网: 没收财产与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有何不同?


李长青律师: 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追缴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是性质不同的。追缴非法所得不是刑罚方法,而没收财产是刑罚方法。

法邦网: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李长青律师: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人本人合法所有的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一切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我国刑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具体而言: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法邦网: 对于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学界一直存有疑义,因为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依照法理,应当是“既可以独立使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但是实际上,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还没有出现能够独立适用的情况。那么,您是否认为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悖于法理呢?


李长青律师: 虽然刑法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没收财产刑事实上都是作为重刑的附加刑而适用,从相关罪名具体处罚规定可以看出,没收财产刑并没有独立适用的条款,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无法体现,可以说在一定程度有悖于法理。

法邦网: 基于我国刑法,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李长青律师: 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对没收财产刑进行了规定。总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4 条、第 59 条和 60 条。尤其第 59 条第 2 款和第 60 条对没收财产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明确了没收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同时确立了正当债务优先原则。分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罪的具体适用上。

  《刑法》分则共有 6 章 70 个罪名涉及没收财产刑。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的十个罪名,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法邦网: 实践中,还存在一个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对此,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呢,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李长青律师: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法邦网: 没收财产由谁来执行,如何执行?


李长青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法邦网: 一直以来,有部分学者主张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主要理由在于广泛适用财产刑有悖于刑罚理性。对于这种观点,您怎么评价?


李长青律师: 没收财产本是比罚金更重的刑罚,但在实践中未能体现出来,并且暴露出来的弊端比罚金刑还要多。

  首先,没收财产刑在具体适用中有失公平。不同人的生命和自由无高低贵溅之分,拥有的财富却可能大不相同,但是,没收财产刑却没有顾及到这一点,难道财产越多罪行就越重吗?家徒四壁就活该空判吗?

  其次,没收财产刑的可操作性较差。在执行没收财产刑过程中,涉及到财产的调查、保全及分家析产,再加上被告人家属不积极配合,通常是困难重重,结果多数是不了了之。

  再次,没收财产刑与自由刑之间不具有可转换性。由于没收财产基本上是无确定数额的,无法与自由刑进行等值评价,因此,当其不能执行到位时,无法实行易科。

  由此可见,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不仅导致司法不公,而且导致“空判”的情形比罚金刑更为严重。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国家越来越少,尤其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除极个别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取消了这种刑罚方式。因此,赞同取消没收财产刑。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哪些要补充的?


李长青律师: 现在我国的财产刑,能有效执行的很少,与其重判、空判,不如不判或少判,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而是在消极地逃避法律和现实。应当更新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地、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并借鉴国外有益的先进经验,完善现行立法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财产刑的存在问题,有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聚焦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李长青律师参与山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件的讨论。


李长青律师: 谢谢,期待下期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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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
李长青律师,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1998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顾问,参与银行股改上市、内部控制、反洗钱、合规建设、法律风险管理等工作。并于2005年赴伦敦学习金融操作风险管理课程。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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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李长青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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