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外情将夫妻房产赠与小三 妻子能否要回
高承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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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摘要
本来老公婚外情能够浪子回头是好事,但其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作为分手费擅自赠与小三的行为就让人不敢恭维了,然而这种事在当前社会却是屡见不鲜,赠与的房子还能否要回?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妻子的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的高承英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许丹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的高承英律师,高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高承英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高承英律师,非常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节目,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一起讨论今天的话题。
法邦网:
在当前社会“婚外情”基本上每天都在发生,然而出现婚外情的一方即便是改过自新,也很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产生各种纠纷。近日,就有这样一起婚外情导致了房产纠纷案,一男子婚外情,虽然因为孩子浪子回头与小三分手,但还是禁不住小三的闹腾将房产私下赠与给小三作为分手补偿,妻子在发现后起诉丈夫和小三要求把房屋归还,在这里我们首先请高律师为我们说说,像这种情况妻子能否将赠与的房子要回呢?
高承英律师:
这种情况妻子能否将赠与的房子要回,关键是看房子的性质。如果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被撤销;如果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那男方是有权利处分自己财产的,也就是说妻子就不能要回房产了。
法邦网:
根据您所说,被赠与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才可能将房子要回,那么我们该如果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呢?
高承英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邦网:
本案中,男子与妻子是在婚前同居期间买了房子,之后才领的结婚证,像这样的情况在社会上还是很普遍的,但小三就抓住这一点,认为婚前买的房子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请问高律师,对于这种婚前同居买房如何认定?
高承英律师:
一般来讲,婚前财产是按房产证下发的时间与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房产证在婚前已发,认定为婚前财产,以房产证登记的名称为准,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该房产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所购买,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证据一般不好取。
法邦网:
我们假设,如果房子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时将房产赠与小三的话,显然作为配偶的妻子是不能要回的,那么是否可以主张其他经济补偿呢?
高承英律师:
一般情况,“小三”比较隐秘,与重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能认定“养小三”的事实,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分割财产上要受到惩罚或者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
法邦网:
咱们回到今天这个案件,因为丈夫构成无权处分,所以妻子是可以将赠与的房子要回的,然而在本案中小三提出房子是花了钱买来的,虽然实际上未支付房款,但确实与该男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请问高律师,像这种用房屋“买卖”的方式进行的赠与该如何认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高承英律师:
所谓的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本案中,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小三,该小三明知丈夫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故该小三非善意第三人,丈夫的赠与行为属无效,妻子可行使权利撤销丈夫的赠与,要回该套房屋。
法邦网:
如果小三实际支付了房款,妻子还能否将房子要回呢?
高承英律师:
如果小三实际支付了房款,妻子如果不同意,也是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回房子的。
法邦网:
除了本案中这种常见的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给小三的情况之外,还有一种就是男方直接买房给小三,然后房子登记的也是小三的名字,像这样的情况妻子还能否要回房子?
高承英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擅自给小三买房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妻子是可以申请撤销上述赠予行为,要回房产。
法邦网:
有网友问“如果房子要不回怎么办,难道就放任小三将自己辛辛苦苦赚钱买的房子占为己有吗”?
高承英律师: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房子要不回来,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法邦网:
在很多家庭中都可能存在着婚外情的情况,我相信高承英律师您作为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肯定也办了不少关于婚外情方面的案子吧,以您的经验来看,作为弱势的一方该如何预防或应对夫妻的共同房产被赠与或者“卖”给小三的情况呢?
高承英律师: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
法邦网:
妻子能要回本就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好事,但小三却不干了,赔了青春,钱也捞不到,房子又被要回,这时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去家里闹,去单位闹,不断的骚扰,不给分手费誓不罢休,遇到这种情况妻子该怎么办?
高承英律师:
小三也并不都是坏人,站在小三的角度,小三也有可怜、无奈之处。遇到小三纠缠的情况,目前处理这种问题方式有很多种,具体办法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作为妻子,总的原则是,首先要冷静,要以家庭和睦为重。如果情况严重,不可调和,可以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高律师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高承英律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家庭的稳定性越来越差,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在物质面前、在诱惑面前,应有理性的认识,把握住自己的幸福。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高承英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高承英律师:
法邦网组织的这个节目非常好,能将法律普及到千家万户。也非常感谢法邦网邀请我参与本期《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交流。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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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承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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