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法律为未成年成长保驾护航

周好律师      阅读:4749

周好 律师

联系电话:1365983939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摘要 父母离婚后,小兰随母亲生活。可是她的母亲负有债务,而且患病。而她的爸爸一直拖欠抚养费,导致小兰生活困难,无奈小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离婚后,一方拖欠抚养费该怎么办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就拖欠抚养费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崔颖。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周好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周好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周好。很高兴又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小兰5岁时,父母离婚,小兰跟随母亲生活。请问周律师,像小兰这么大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一般倾向于判给谁?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应考虑哪些因素呢?


周好律师: 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就本案来说,小兰她的母亲负有债务,而且患病,显然父亲的条件比目前好,因此如果是双方都争取小兰的抚养权,法院一般情况下有倾向于判给父亲。

法邦网: 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抚养费的数额是怎样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周好律师: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邦网: 抚养费支付方式有哪些,有些人可能图个省事省心,想一次性支付,那么,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吗?


周好律师: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父母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因婚姻的结束受到影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1、 定期给付。

  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 一次性给付。

  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 以物折抵。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邦网: 从周律师的回答中,我们知道,抚养费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的。现在很多离婚夫妻在处理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上愿意选择一次性付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有何利弊?您是否赞同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周好律师: 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这样就减轻了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加大了另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使被抚养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

    一次性给付数额由于太少或者因计算不准确,随着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和医疗费的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支付子女的费用,因此,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诉因此,我一般不建议一次性支付。

法邦网: 像小兰母亲的情况,负有债务,患有疾病,生活实在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吗?增加抚养费有哪些条件?


周好律师: 可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会根据以下情形来判断了。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或像本案中的母亲患病经济能力变化等。

    

法邦网: 离婚后经常有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索要抚养费?


周好律师: 我们知道,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采取与对方协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另行起诉的方式索要孩子抚养费。因此,小兰母亲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小兰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邦网: 小兰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小兰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而小兰的父亲向法院工作人员反应,前妻阻拦他见女儿,如果能见到女儿,他就支付抚养费。小兰父亲可以以见不到女儿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周好律师: 当然是不行的。抚养费的给付是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小兰父亲见不到女儿同样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法邦网: 在法院的努力下,小兰父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的条件有哪些?


周好律师: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或制度。

    一般来说,执行和解的条件包括:

    1、和解必须出自于 双方事人的自愿。

    2、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邦网: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意味着什么?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周好律师: 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法邦网: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小兰父亲不执行和解协议,小兰和他的母亲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


周好律师: 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周好律师: 现阶段我国子女抚育费案件在总体上呈现发案高、增长快、当事人积怨深、调解难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关系复杂的特点。完善我国抚育费给付制度,就是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抚育费的内容。同时在抚育费给付方式上,实行“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允许判决子女轮流抚养等。在司法程序方面,专设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加强对抚育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建立子女抚养费裁决统一登记、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制度。

  探视权对于父母来说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探视权不仅应设定为父母的权利,还应设定为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此外,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第三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尽量依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探视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障。只要无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保障父母探视权的实现;但如果出现探视可能违背未成年人利益和危及到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法律应对探视权予以限制。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周好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周好律师: 《法律名人谈》栏目切近生活,解读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祝愿该栏目越办越好。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周好律师
周好律师,《武汉晨报》特邀嘉宾律师、《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资深婚姻家庭专家。 周好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就职司法、执法系统。执业以来,周好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周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59839393
电子邮箱:z2510@sohu.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周好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