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原副行长杨琨涉嫌受贿,如何理解受贿中的“财物”?
张兴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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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量刑
摘要
农行原副行长杨琨涉嫌受贿案件于2013年3月被移交检察机关。据悉,杨琨很可能因为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项目收受上千万元贿赂而被提起公诉。借此,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受贿罪中的“财物”范围。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兴梅律师就农行原副行长杨琨涉嫌受贿案件中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兴梅律师来到我们节目。张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开始,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张兴梅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探讨有关受贿财物方面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刑事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是一个常见罪名。对于它的认知,契合于反腐倡廉的背景。在往期节目中,我们曾经就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问题进行过深入讨论,网友们普遍反馈受益匪浅。今天,我们再次把目光聚焦于受贿罪,就其中的“财物”范围加以辨析。首先,还是先请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张兴梅律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不构成受贿。 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法邦网:
为了能够既得到好处,又不被法律追究,请托人以借的名义把房、车或者其他重大物质利益的使用权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享有这些利益,但是并没有实际占有。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对于行为人能不能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兴梅律师: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请托人以借的名义,把房、车或者其他重大物质利益的使用权交给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关键要区分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是否属于真正的借用关系。具体认定时,要综合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等。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双方有书面的“借用”协议,如果借用理由不能成立,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也构成受贿罪。
法邦网:
像上文提到的房子,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请托人让行为人居住但是一直没过户,归属权是请托人的,但是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吗?
张兴梅律师:
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属于特殊物,国家对房屋实行产权过户登记制度,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准,未采用法定公示方式即未进行登记过户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主要是为对抗第三人而设置,具有权属证明和公示作用。但民法观念不能完全代替刑法观念,刑法上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不完全相同。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情况下,请托人将房屋交付行为人居住,行为人实际控制了房屋,全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实际上权钱交易的行为已经完成,故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法邦网:
说完房子再来说说车子,曾有过这样的案例,请托人把车子借给行为人驾驶,就借了一个星期,后来归还了,只不过那辆汽车是辆豪车,后来行为人被举报。您认为案件中的行为人犯受贿罪吗?
张兴梅律师: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而请托人将汽车借给了行为人使用,使用时间只有一个星期,因行为人使用汽车的时间较短,且已归还了请托人,根据以上情况来看,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是一种借用关系,不构成受贿罪。
法邦网:
再比如,请托人为行为人支付费用,供行为人出国旅游,涉嫌成立受贿罪吗?
张兴梅律师: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邀请出国旅游,费用由请托方支付,尽管行为人没有直接收取请托人的财物,但提供旅游或者报销旅游费用,实际上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即行为人同样消费了请托人的钱财,所以构成了受贿。
法邦网:
现在普遍认为,将“财物”理解为实际财物,可能偏窄。但是如果将“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又很难把握“度”。关于财产性利益的宽窄,实践当中一般如何确定呢?有没有可供参考的司法解释等?
张兴梅律师:
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范围仅限定为财物,传统意义上的财物是指有形的财产和物品。但在现代社会中,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等都具有价值,还有财产性利益,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旅游、提供劳务等可以转化成财产的利益。而且实践中行贿人已经不再局限于送钱送物,财产性利益事实上已经成为贿赂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受贿罪中的财物不仅是有形的财产和物品,还包括无形资产、财产性利益。 对于贿赂财物的范围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财物范围的规定,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法邦网:
我们知道,如果是收受实际财物,数额还是比较容易确定的。而对财产性利益,受贿数额就有些难以确定。比如,对于一辆汽车而言,开了几个月案发,那么如果认定为受贿,数额怎么计算?
张兴梅律师:
对于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在确定受贿数额时,一般是以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人)的时间来计算数额。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因为行为人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俗称“干股”。如果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受贿数额为实际获利数额。
对于汽车而言,如果请托人将车给行为人使用,行为人一直没有归还,直至案发,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的价值即为行为人受贿的数额。
法邦网:
接着上面的内容,还是请托人借给行为人一辆汽车,行为人长期驾驶,其实相当于送给行为人使用,此时,在认定受贿数额时,是不是应当将汽车的全部价值计算在内?
张兴梅律师:
虽然请托人在名义上是将汽车借给行为人,但行为人长期使用该车,一直未归还,就如前面所述,这种情况下该汽车实际上属于行为人收受的财物,在计算受贿汽车的价值时,应以该车的全部价值来计算。当然,如果请托送给行为人的是一辆旧车,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汽车进行估价鉴定,鉴定汽车价格的基准日为行为人实际收到汽车的时间,价格鉴定机构会对汽车进行折旧评估。
法邦网:
好的。最后一个问题,请律师为网友们讲讲受贿罪的量刑,受贿罪如何处罚?
张兴梅律师:
受贿罪的量刑,会考虑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据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的处罚规定进行量刑: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索贿的,从重处罚。
张兴梅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受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新的形式和方法 ,为解决新类型受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往往会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大家可以关注有无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兴梅律师参与本案的讨论。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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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梅律师
张兴梅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二业务部主任,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朝阳区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198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任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办理了大量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熟悉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对工作兢兢业业,获得多次嘉奖。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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