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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廊女”家属写信

尹兰英律师      阅读:3194

尹兰英 律师

联系电话:13739059433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抵押担保 破产清算

摘要 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最近,杭州一派出所给认定的“发廊女”家属写了60多封告知信。上面写道:“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尹兰英律师对此发表看法。

法邦网: 尹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尹兰英律师:   大家好,我叫尹兰英,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我们律师所是成立刚刚三年的一家年轻的律师所,平均年龄32岁,80%以上是硕士以上学位,是一支专业、年轻、敬业的律师队伍。
  我从今年开始有幸认识法邦网,法邦网给我的印象就是专业、细心、耐心,既有敏锐的新闻嗅觉,新颖的新闻视野,又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是我们律师和社会各界交流的一个很好的平台。

法邦网: 您如何看待派出所为扫黄给“发廊女”家属写信?这一做法人性化吗?


尹兰英律师:   各种各样的娱乐、休闲场所,嫖娼卖淫现象是社会痛斥的一个毒瘤,也是地方派出所执法过程中难以彻底解决的一个问题。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第一印象是派出所的执法方位有所改变了,派出所在为了根除这个社会毒瘤确实在想了很多办法了。
  具体而言,我个人认为,派出所的这一做法,有进步的方面,也有弊端。
进步的方面是:
  1, 过去抓到嫖娼者、卖淫女,牵着本人四处游街,或者实名公布,以“揭露丑行、公布耻辱”的手段,达到防止嫖娼卖淫继续出现的目的,这种“知耻而后止”的手段,明显的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侵犯公民名誉权,现在的派出所改变以前的做法,改为“写给家属的一封信”,这种行为,因为信是写给家属的,只有家属范围以内才知道这些信息,因此,在相对个人隐私方面,派出所的做法,比以前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2, 派出所的这种做法,对于某些因为被绑架、强迫、诱骗,离开父母来从事卖淫行业的女性受害者来说,无疑是对于这个受害女性的一种解救,也是这些人员的家庭迫切需要的一种信息沟通,一种援助。
  不利的方面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不容侵犯。小范围以内的隐私透露,仍然是侵权。尽管这是写给家属的一封信,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除了公民自己以外,透露给他人知晓,包括自己的家庭成员在内,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至于人性化方面,派出所的做法相比以前,已经是花了更多的心思,相对在人性化方面比以前的“游街、实名公布”等众多做法,已经有所进步。

法邦网: 派出所为扫黄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有侵犯“发廊女”的合法权益吗?


尹兰英律师:   是的。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不管实际上是否属于卖淫行业的女性,她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都是存在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1, 假设该女不是卖淫女,仅仅是在发廊从事相关正常的服务工作,对于发廊,哪些是正常的,哪些是不正常的,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些看上去正常的营业场所,其实蕴藏了太多玄机,有些看上去不正常的营业场所,其实,它没有从事卖淫工作。如此一来,派出所仅仅是推测,凭推测作出的处理,难免会与事实不符。一旦是与事实不相符的推测,这种信件发出去,涉及的这些当事人,就是百口莫辩,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从此给当事人带来的精神创伤、名誉损害,是巨大的,也是难以弥补的。
  2, 即使事实上这些当事人是卖淫女,派出所因为没有抓到证据,只能推行此策,也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因为任何与法律制裁有关的问题,在法律面前,只有证据,没有所谓的事实推测,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派出所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的这种措施,有违执法的程序,也在隐形的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把名誉权、隐私权等单独罗列出来进行保护

法邦网: 有观点认为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有罪推定,您赞同此观点吗?


尹兰英律师:   所谓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无罪推定则先推定被告人无罪,要证明其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对那些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的被告人,则应作出无罪判决。新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狭义的有罪推定是指刑事犯罪,广义的有罪推定强调的是一种原则,是指执法部门、民众对某事实的认识、推测的一种方向和原则。我认为派出所的这种做法,走向了广义上的有罪推定的方向。
  首先,从派出所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这个事件来看,该女是否从事卖淫,派出所不能确定,没有证据确定(能够确定的已经依法处理了),那么对于一个没有证据确定的事实,执法机关是不能仅凭猜测作出决定的;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的推测,派出所据此推测作出了一定的行为,即写信告知家属,就是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制裁”,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因此,这种凭借推测导致的下一步结论和行动,在司法领域中,不符合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的原则。

法邦网: 给“发廊女”家属写信会取得很好的执法效果吗?


尹兰英律师:   法律推行的原则中,在私法领域中推崇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执行的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一旦涉及公民权益的问题,不能私自制造权限,不能私自执行。
  在现实中,在某些个案中,派出所的这种做法,也许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整体而言,这种行为,不符合司法领域的执法程序和规则,不符合公民个人名誉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我认为,这种行为即使在社会上,在短期内会产生良好的执法效果,但是这种以牺牲、限制当事人的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为代价的执法模式,不是长久之计,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法邦网: 再次感谢尹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尹兰英律师:   法邦网已经做得很不错了,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更多的关注社会各界新闻,关注社会上与法律有关的事件,关注老百姓的心声,希望法邦网越来越专业,越来越人气旺盛,为中国的法治进步,贡献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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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兰英律师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刊记者、编辑、大学教师等工作,现为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任湖南弘一律师集团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事务部部长,长沙市妇女联合委员会妇女权益维权指定律师之一。本律师擅长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抵押担保 破产清算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39059433
电子邮箱:lanying7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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