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是非常重大的,然而,在众多的车手中,却广为流传着这么一个“投案不如逃逸”的潜规则,再加上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近日,一则“轿车撞死幼童后开走 司机半小时后返回称没看到撞人”备受热议,今天我们《法律名人谈》特地邀请到了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的叶庚律师来分析、探讨“轿车撞死幼童后开走,交通肇事逃逸会有哪些处罚?”
法邦网: 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是经常出现的,近日,一位仅一岁零三个月大幼童走出家门仅两分钟,便被转弯下坡的小车碾压致死,当时肇事司机撞倒小男孩后并没有停车,而是直接驶离事发现场。半小时后,肇事司机接到朋友电话通知,返回现场称没有看到撞了小孩,请问叶律师,该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叶庚律师: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表述,该肇事司机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需要具体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对于本案而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需综合考虑该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法谈律名人】对于交通事故逃逸,交管部门有没有一些确定标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叶庚律师:
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特别进行了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法邦网: 您说,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是意味着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轿车司机撞死幼童后离开现场,最后确实有证据证明没有看到撞到人,轿车司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叶庚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面临着3种处罚:
首先是民事方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同时因为是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部门也是免赔的。
其次是行政方面,《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最后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后,如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救助,那么各种损害一定会降到最低,但是偏偏就会有很多肇事者,在面对交通事故的时候选择逃逸,结果导致了受害人死亡,叶律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又有哪些处罚?
法邦网: 大多数交通肇事逃逸者存在畏罪心理,怕受到法律制裁;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怕单位领导和同事责难,影响自己的前途,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怕被吊销驾驶证等,但是也有的驾驶者肇事后自知理亏,良心过意不去,会选择投案自首,叶律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是如何认定的,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会减轻处罚吗?
法邦网: 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和公路上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逃逸无疑会加重损害事实的发生,叶律师,您觉得国家机关应该制定哪些措施减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呢?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叶庚律师
叶庚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通过全国司法考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常年处理刑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民商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维权、婚姻继承等法律事务。
担任国内某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团成员、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处理上百起以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近百起合同纠纷等,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
在卓有成效的工作中,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的行为准则,更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希望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专业服务。秉乘“踏实办案,为群众排忧解难;诚信为人,为今天添光增彩!”的信念,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5072385366。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072385366
电子邮箱:yegenglaw@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叶庚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