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对方有第三者 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
王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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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204395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在离婚诉讼中,第三者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很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但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也随之出现,像手机短信、QQ、电子邮件、微博私信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作证据适用。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离婚证据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离婚诉讼电子证据的效力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崔颖。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法邦网的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年能够在这里与大家讨论分享这个课题。
法邦网:
2011年,原告王某以被告有外遇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付某拒不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和有第三者的事实,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告举证不能,无奈撤诉。2013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电子数据证据,显示被告与他人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和暧昧的短信息内容,用以证明被告有婚外情。最终,双方接受法庭调解,并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首先请问王律师,法院判定离婚条件有哪些?
王传虎律师:
我国目前法定的判定是否能够离婚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为了帮助审判者准确的把我这一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具体列举了4种情形,即: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赌博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两年的。除此之外有规定了“其他”的兜底条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物质精神文明的提高,又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最高院为了更好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特于1989年11月21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3种具体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这样该标准至少有17种,基本涵盖了婚姻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邦网:
从您的回答中,我们知道了,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哪些情况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呢,一方有外遇属于此种情形吗?
王传虎律师:
主持人和大家可能很容易忽略一个词汇,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已”两个字,这是不能省略的。为什么呢?我国立法机关的背后有很多知名的、理论功底很深的法学大家,他们负责具体条文的起草,起草出来的条文是很专业的,不会出现没用的词汇或不准确的词汇,因此,很多词汇很值得我们去琢磨。
我们再来看看外遇这一种破坏家庭和谐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众所周知,外遇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很严重的行为,但该行为到达什么程度才能算做“确已破裂”呢?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一项以及《若干具体意见》中第8条的规定,外遇要达到的标准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只有达到如上标准的外遇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行为在生活屡见不鲜,但被法院采信、认定的比较少,一方面法律要保护被举证一方的人格尊严,不能轻易认定某一方具有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
法邦网:
回到本案中,2011年原告王某第一次向法院申请离婚,但因举证不能撤诉,那么王律师,原告撤诉后诉讼费用如何处理呢?
王传虎律师:
如果撤诉,法院会退回一半的诉讼费。但实践中,法院一般对比较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时即收取诉讼费用的一半,撤诉时也避免了退费的繁琐手续。
法邦网:
原告王某在2011年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后来又在2013年起诉。请问王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方撤诉,可以随时再起诉离婚吗,有没有什么时间限制呢?
王传虎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为绝对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7项的规定。
原告王某是起诉后又撤诉的,法院即可以不受理亦可以受理,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不予受理。
法邦网:
在2013年的离婚诉讼中,原告王某提交了被告付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息,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判定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呢?
王传虎律师:
看被告付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其与婚外第三人的关系是否破坏了婚姻关系等。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息等,如果想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须达到了刚才我们所讨论的那个标准,否则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一旦法院采信,就认可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判决中就会据此陈述被告的行为,因此,法院采信此类证据时是非常谨慎的。
法邦网:
我们知道,电子证据容易受到攻击、篡改,而且不容易被发现,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比较困难。在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呢?
王传虎律师:
如主持人刚才所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极难认定,因为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和极易复制性,导致法院在采信该类证据时必须十分谨慎。在实践中,一般只有对方承认,法官才会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效力比较弱,必须有一系列的证据进行佐证,配合使用。
法邦网:
婚外情没有证据是很难认定的,当事人大多又死咬着不承认。作为婚姻另一方应该如何收集证明对方有外遇的证据呢,这些证据一般包括哪些?
王传虎律师:
刚才我们在讨论电子证据的时候我曾说过,这些证据单独很难被法院采信,必须要有一系列的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才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在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有:照片;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视频资料等。这些证据串联起来,可以较好的证明对方有外遇行为,但要证明达到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比较困难。而且,还要注意取证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等。
建议各位朋友如果想进行此类证据的采集,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邦网:
通过王律师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婚外情证据的收集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有外遇能否要求法院多分财产或者补偿呢?
王传虎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保护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利益。但实践中,外遇能否达到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都很难说,更别提据此多分财产或请求对方补偿了。
因此,很难一方的出轨来获得物质或精神赔偿。
法邦网:
今天的案例中,离婚双方最终接受法院调解,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离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吗?请王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
王传虎律师:
没错,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要做的工作。我国法院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离婚案件被调解和好,当然也有很多被调解离婚,调离的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
调解在离婚案件中是一门艺术,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思路,而不用的方式和思路又决定了案件的结果。随着我们婚姻家庭律师的不断专业化,诉讼之前的调解被逐渐的重视起来。一名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绝不会让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的更加激化,而是努力将矛盾化解,甚至不走进法庭便解决了当事人的烦恼。
法邦网:
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经常会有反悔的情形,例如对财产分配不满等。签署离婚调解协议书后还可以反悔吗?送达后还可以反悔吗?
王传虎律师:
人民法院调解书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一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有违背自愿及内容违法外,一方是无权反悔的,同时当事人无权上诉。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调解书的生效条件为送达。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当庭出具调解书并让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以免出现其他案外情况。这也是为什么我总建议当事人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因为很多细节是当事人所不了解的,而很多时候,细节决定成败。
王传虎律师:
婚姻家庭涉及的法律条文相比其他专业并不多,但遇到的实践问题却不比其他专业少。因此,在简单的法条背后,会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就像越简单的制度,其漏洞就越是多的可怕。鉴于此,请大家遇到相关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寻找专业的解决方案。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传虎律师的参与,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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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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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