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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与不放弃,这是一个问题?

何力律师      阅读:3365

何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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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消费权益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近日,一家知名通信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引来社会热议。在这份协议中,如果要分得年终奖和公司股票分红,必须“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所有业余时间。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何力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法邦网: 何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何力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何力律师。

法邦网: 此事件中的“奋斗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何力律师:   首先,产假(含陪产假)、婚假、法定年休假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带薪假日,还有加班应支付加班费,都如同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一样,已经成为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基准的一部分,并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例如,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这是违法而无效的。哪怕劳动者事先有声明或协议,也可以事后不予认可。又例如,哪怕是员工声明自愿加班,加班时间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标准(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该标准,用人单位即应受到处罚。所以,我认为,法定的这些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不是双方可以协议放弃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从这一法条出发,用人单位让员工签署“放弃”声明,也是无效的。 

法邦网: “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如果声明了这条是不是就不算加班?


何力律师:   “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显然是用人单位想以“延长工作时间未经单位安排”而否认是加班。但在单位安排了不加班不足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说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却不是加班,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所以这种说法,不过是“声明放弃加班费”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法邦网: 这样看来,劳动关系双方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那么为什么劳动法规定很多方面都不许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呢?


何力律师:   劳动法相对于普通民事法律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劳动关系双方自由约定的空间小得多。劳动法为什么要如此“多管闲事”,不让人家自由约定?其原理在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尤其在中国这种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自由,最终只能是劳动者的利益受到压制。为了整体的公平,劳动法规必须更多的介入,限制劳资双方的“自由”约定。

法邦网: 您如何看待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奋斗者协议”放弃自己的权益?


何力律师:   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终又将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如何提高劳动者的收入,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提高大众的收入以促进内需,产业升级等等话题成为社会热点。在这样的大势所趋下,我们却听到了“放弃所有带薪休假”这样的不和谐音符。难道今时今日,我们的企业家还相信,企业的效益来自于员工的加班和放弃休假,而不是来自于劳资和谐,来自员工的创造力与积极性? 
  我想,放弃这种落后的理念,比放弃法定休假,恐怕更有必要。 

法邦网: 再次感谢何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何力律师:   愿法邦网越来越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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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力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盈科劳动法资讯》主编。
擅长领域:消费权益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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