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爱情是人生一大美好的向往,婚姻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过很多精神病患者却很担忧这个问题,隐瞒精神病史与对方结婚,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离婚,分居时取得财产如何归属?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就精神病患者结婚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陈某与胡女士恋爱半年后结婚,婚后胡女士发现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第一次犯病是在结婚前,显然陈某在结婚时隐瞒了精神病史。我们知道,法律上有一些禁止结婚的情形,请问周律师,精神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吗?
周好律师:
应当判离,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条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
陈某婚前隐瞒病史,且在婚后久治不愈,在病发后对胡女士进行打骂,另外夫妻双方分居已逾两年,感情已经破裂,胡女士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判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周好律师:
对于分居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应该具体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时间,即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还有就是要分居满二年。这两个条件,是分居引起离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
下列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周好律师: 婚姻法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涉讼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诉讼活动,并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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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好律师
周好律师,《武汉晨报》特邀嘉宾律师、《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资深婚姻家庭专家。
周好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就职司法、执法系统。执业以来,周好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周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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