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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与精神病患者离婚 分居期间财产归谁?

周好律师      阅读:5371

周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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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摘要 爱情是人生一大美好的向往,婚姻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过很多精神病患者却很担忧这个问题,隐瞒精神病史与对方结婚,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离婚,分居时取得财产如何归属?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就精神病患者结婚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崔颖。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周好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好。很高兴再次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陈某与胡女士恋爱半年后结婚,婚后胡女士发现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第一次犯病是在结婚前,显然陈某在结婚时隐瞒了精神病史。我们知道,法律上有一些禁止结婚的情形,请问周律师,精神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吗?


周好律师: 精神病在患病期间是禁止结婚的。《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重婚。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准许结婚。

法邦网: 隐瞒精神病史与对方结婚,这样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陈某与胡女士的情形是否可以直接申请认定婚姻无效?


周好律师: 隐瞒精神病史与对方结婚,如果在婚后治愈,属于有效婚姻,但如果未治愈,则属无效婚姻,

  本案中,陈某与胡女士因为谈了半年恋爱后才结婚,其在结婚时是治愈的,因此该情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婚姻,因此不能直接申请认定婚姻无效。

法邦网: 由于不能忍受陈某隐瞒精神病史的行为以及病发后陈某的打骂,胡女士最后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胡女士与陈某离婚呢,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周好律师: 应当判离,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条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

  陈某婚前隐瞒病史,且在婚后久治不愈,在病发后对胡女士进行打骂,另外夫妻双方分居已逾两年,感情已经破裂,胡女士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判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邦网: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需要认定陈某的精神病患病情况,如果需要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呢?请周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


周好律师: 法院需要鉴定陈某的精神状况,费用应该由胡女士承担。因为鉴定需要确定陈某是否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指定监护人,作为其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法邦网: 从周律师上边的回答中,我们知道,分居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如果采取分居方式离婚的话,需要分居多长时间呢?


周好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知,一般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起诉离婚的,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应当判离。

法邦网: 夫妻分居往往是法院认定的难点,如何证明双方分居?分居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周好律师: 对于分居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应该具体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时间,即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还有就是要分居满二年。这两个条件,是分居引起离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

  下列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取得的财产该如何归属呢,是单独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周好律师: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然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所产生的一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方法: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

法邦网: 我们知道,精神病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他能否参加离婚诉讼呢?


周好律师: 婚姻法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涉讼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诉讼活动,并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

法邦网: 如果认定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能力,那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由谁担任?请周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


周好律师: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由上可知,本案因为是离婚诉讼,因此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有其父母担任。

法邦网: 陈某隐瞒精神病史与胡女士结婚,毋庸置疑,胡女士是这段婚姻的受害者。对方隐瞒精神病史,胡女士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周好律师: 不能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陈某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因此胡女士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周好律师: 离婚都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但是当两人确定已经感情破裂,尤其向本案中,实际分居已经超过二年,婚姻存在没有实质意义,离了对双方反而是一种解脱。因此,也希望有些朋友在遭遇感情彻底破裂之后,能够理智对待婚姻关系的解除。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周好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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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好律师
周好律师,《武汉晨报》特邀嘉宾律师、《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资深婚姻家庭专家。 周好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就职司法、执法系统。执业以来,周好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周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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