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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洁婚内被传出轨 激吻照能成为离婚证据吗

易轶律师      阅读:12099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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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经人证实潘粤明董洁未离婚,那之前被拍到的董洁与王大冶激吻照岂不成了董洁婚内出轨的铁证?如果潘粤明要离婚,董洁与王大冶的激吻照能成为离婚证据吗?如果因为一方出轨而要起诉离婚,又该如何收集有效的出轨证据?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华玉桃。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易轶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易轶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邦网: 近日,经潘粤明工作室的负责人爆料,董洁与潘粤明已离婚实际上还并未离婚,而董洁之前有被传出了与王大冶在海南游玩、激吻的照片,在这样的情况下潘粤明能否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易轶律师: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无论董洁有没有与王大治在海南游玩、激吻,潘粤明都是有权提出离婚诉讼的。

法邦网: 因夫妻一方出轨而离婚的数不胜数,许多人为了得到另一半出轨的证据而使尽浑身解数。但有些非法取得的出轨证据是不能成为离婚证据的,那么请问易轶律师,像董洁与王大冶激吻照是由网友媒体拍摄并流出的照片能否成为潘粤明董洁出轨离婚的证据呢?


易轶律师: 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一般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具体来说,网友所拍摄的照片,是客观存在事实描述,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件;这些照片与董洁是否出轨之间存在联系,满足证据关联性的要件;另外,网友拍摄照片的手段、方式也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也满足证据合法性的要件。简单的说,这些照片可以作为董洁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暧昧关系的证据。

法邦网: 有网友认为夫妻长期分居达两年就算是自动离婚了,而董洁与潘粤明被传出已分居很久。那么董洁在与潘粤明分居期间与王大冶被传出在海南度假激吻的照片算出轨吗?


易轶律师: 首先要纠正一下网友们的误解,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法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并不是分居了两年就能够自动离婚。如果你想要离婚的话,必须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接着,来说说海南度假激吻的照片,这些照片属于间接证据,证明力有限,仅凭这些照片,是不能够直接认定董洁存在婚姻过错的。如果要认定婚姻过错的存在,还需要收集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

法邦网: 我们知道证据有很多种,在离婚案件中,除了照片能作为出轨的离婚证据外,还有哪些证据能成为出轨的离婚证据?


易轶律师: 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交法庭,除了照片以外,还可以是视频、录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短信等等。

法邦网: 在离婚案件中,对方出轨的照片、电子信息、录音录像等都能成为离婚证据甚至可能是打赢离婚官司的关键,但它们有时候也不一定能完全证明对方出轨的事实。那么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易轶律师: 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在不同的案件中,由于证明的目的不同,同一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不同。通常在离婚案件中,上面所说的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根据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的具体的内容来确定,如果证据的具体内容能够证明存在婚姻过错等事实的话,那么证明效力就比较大;反之,如果证据的具体内容不能够直接证明存在婚姻过错,那只能视为间接证据,证明效力就比较小了。

法邦网: 因对方出轨而诉讼离婚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却是比较复杂的事情。有很多能证明对方有出轨的事实证据往往很难收集,有时候就算是 “捉奸在床”也可能会无效。那么应该如何收集有效的离婚证据?


易轶律师: 我们刚刚也提到过,“证据”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只有满足上面三个要件的证据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时,我们收集的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与证明目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另外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具体来说包括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运用的合法性等等。

法邦网: 能证明对方出轨的离婚证据种类有很多,但有些出轨、婚外情类的证据不易收集并容易被损毁,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易轶律师: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需要十分的细心、耐心,对于有用的证据,应该及时保留下来,如果证据容易流失或毁坏,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固定或者备份。对于容易被损毁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来保护证据。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法邦网: 收集完有效的离婚证据不等于万事大吉了,证据还应当在有效的时间内提交,如果不按期举证的话,甚至可能会让一个完全可以胜诉的官司一败涂地。那么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易轶律师: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如果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邦网: 之前潘粤明董洁离婚的事情被传的沸沸扬扬,有传潘粤明有开出离婚条件要求董洁承认有小三和平分财产,而董洁方不同意才导致两人为离婚大打口水战。如今董洁婚内出轨成了事实,如果潘粤明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占有优势?


易轶律师: 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不简单的等同于“出轨”。在有证据证明董洁存在婚姻过错时,潘粤明是有权利要求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则,缺少证据的情况下,潘粤明很难占有优势。

法邦网: 大多数的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爱情的基础上的,一方出轨势必会给另一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那么一方在另一方出现出轨或者婚外情等事实的时候,在离婚诉讼中能不能要求出轨方给予精神赔偿?


易轶律师: 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婚姻过错,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易轶律师: 在实践的婚姻纠纷中,我们能够收集到证据往往是一些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将这些证据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收集证据过后,如何运用证据也是十分关键的。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易轶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易轶律师: 《法律名人谈》是一档十分不错的访谈节目,希望节目能更紧密的同现实生活结合,成为律师和网友互相沟通交流的桥梁,也祝愿《法律名人谈》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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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现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研究院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易轶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专家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并多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墨西哥改革报》等中外媒体采访。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物权法》及《婚姻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代理过大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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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易轶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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