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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身边的泄密者,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李先奇律师      阅读:4548

李先奇 律师

联系电话:133716583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摘要 企业之间的竞争有时候就是核心技术秘密的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不被窃取和泄露成为各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家贼难防,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泄露者大多数是企业的员工,如何避免员工泄密,便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的问题,那么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苏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李先奇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先奇律师: 法邦网的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好!我是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很高兴又与大家一起交流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问题。

法邦网: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但是许多企业家和职工尚未真正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在逐渐增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容忽视,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还不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吧,我们就先请李律师告诉我们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有哪些特点?


李先奇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

  1、秘密性,既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愿望,采取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2、实用性,既现实有用的信息;

  3、经济性,既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法邦网: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生产、经营内容,它们的商业秘密范围也不尽相同,请问李律师,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般包括哪些范围?


李先奇律师: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具体区分如下;

  1、技术信息:指权利人自行研发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用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改良、技术发明、技术报告和文档、设计需求、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运行环境、软件系统、软件产品源程序/代码、目标代码、软件可执行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测试报告、 测试结果、测试方法、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画、图像、图形、图纸、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和内部文件资料等。 2、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信息、潜在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信息、经营数据、服务网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3、其他信息:因业务往来或其他任何方式所知悉的权利人及其所属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法邦网: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不被窃取和泄露已经成为各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近八成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是在员工流动过程中产生的,为了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李先奇律师: 保密措施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

  4、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5、积极推行契约管理(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

  6、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7、加强人员教育管理。

法邦网: 李律师,据您所说,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是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非常重要的举措,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与所有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呢?


李先奇律师: 这倒不一定。《保密协议》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的。

法邦网: 在实务中,有些人认为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保密协议将会因丧失订立基础而失效,因此保密协议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请问李律师,这种观点正确吗?保密协议的期限到底是多久,能否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李先奇律师: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保密协议》的期限将一直持续到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时为止,而不限于是否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法邦网: 李律师,在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是不是经常遇到“企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后,员工依然泄露秘密”的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该如何追究员工泄露秘密的赔偿责任?


李先奇律师: 企业员工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会承担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方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民事方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有下列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3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邦网: 保密协议中有时会包含竞业限制条款,而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的择业自由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达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项措施,请问李律师,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是谁?


李先奇律师: 竞业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种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

法邦网: 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这样做违反法律的规定吗?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李先奇律师: 关于竞业限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签订形式;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法邦网: 为了更好的发挥竞业限制协议的作用,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李先奇律师: 竞业限制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主体资格内容;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地域;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补偿;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协议生效条款。

法邦网: 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员工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呢?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金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人们平常所说的保密费是不是就是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金?


李先奇律师: 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目前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协商约定。可以参考有关条例的规定,例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44条规定,“企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人们日常所说的“保密费”并不是法律概念,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法律用语,两者并无法律上的联系。

法邦网: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警惕身边泄密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重要手段,李律师,根据您多年的实务经验,企业对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李先奇律师: 其实我在之前遇到过很多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当事人由于拟定的协议不够专业,导致无法完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我都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笔,确保协议的其专业性、完整形及合法性。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李先奇律师: 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问题还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规范,有关竞业限制问题多散见于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层面,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有所规范,但还需要进一步立法解决。希望广大网友关注竞业限制方面的立法资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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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奇律师: 《法律名人谈》栏目是沟通律师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HR的一个便捷通道,希望栏目做的越来越具有专业水准,祝愿栏目得到更多网友的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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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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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李先奇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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