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之间的竞争有时候就是核心技术秘密的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不被窃取和泄露成为各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家贼难防,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泄露者大多数是企业的员工,如何避免员工泄密,便成为企业不得不面对的的问题,那么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但是许多企业家和职工尚未真正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在逐渐增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容忽视,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还不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吧,我们就先请李律师告诉我们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有哪些特点?
李先奇律师: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具体区分如下;
1、技术信息:指权利人自行研发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用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改良、技术发明、技术报告和文档、设计需求、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运行环境、软件系统、软件产品源程序/代码、目标代码、软件可执行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测试报告、 测试结果、测试方法、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画、图像、图形、图纸、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和内部文件资料等。 2、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信息、潜在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信息、经营数据、服务网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3、其他信息:因业务往来或其他任何方式所知悉的权利人及其所属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法邦网: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不被窃取和泄露已经成为各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近八成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是在员工流动过程中产生的,为了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法邦网: 在实务中,有些人认为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保密协议将会因丧失订立基础而失效,因此保密协议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请问李律师,这种观点正确吗?保密协议的期限到底是多久,能否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李先奇律师:
企业员工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会承担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方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民事方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有下列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3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邦网: 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员工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呢?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金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人们平常所说的保密费是不是就是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金?
李先奇律师:
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目前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协商约定。可以参考有关条例的规定,例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44条规定,“企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人们日常所说的“保密费”并不是法律概念,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法律用语,两者并无法律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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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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