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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成杰案”看集资诈骗罪,死刑犯会见权如何保障?

吕方征律师      阅读:8022

吕方征 律师

联系电话:13702115944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摘要 集资诈骗罪的罪犯曾成杰近日被执行死刑,该案因为涉嫌秘密处决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其中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以及死刑犯的亲属会见权问题更是民众舆论的焦点。死刑犯的亲属会见权该如何保障,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否应该废除?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曾成杰案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崔颖。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吕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吕方征律师: 大家好。我是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湘西“曾成杰案”尘埃落定,却在最后时刻引来一场轩然大波,至今未有消退的迹象。2011年5月,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同年12月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首先,请吕律师为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如何构成?


吕方征律师: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的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观上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客观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且数额较大,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法邦网: 吕律师在刚才的解答中说“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该如何认定呢,曾成杰案符合哪些条件?请您为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吕方征律师: 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会认为是集资诈骗,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代为管护方式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租种植、联会种植的方式吸收资金的。以投资人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

法邦网: 通过您的介绍,我们进一步了解了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如今民间借贷盛行,虽然央行承认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但民间借贷总是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的。请问吕律师,普通民间借贷跟集资诈骗有何不同呢?


吕方征律师: 最根本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有借有还的,是以有偿或无偿使用人民币的方式进行的经济往来。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根本就没有还钱的初衷。还有就是民间借贷是向特定的对象借钱,而集资诈骗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其对象具有广泛性。

法邦网: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近年来金融犯罪里的高频犯罪,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因此,两罪极容易混淆。那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哪些?请您为我们解答一下。


吕方征律师: 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是占有所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占有该资金,而是通过吸收存款盈利。

  二、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后者不一定使用诈骗方法。

  三、两者都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但集资诈骗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权。

法邦网: 通过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我们了解集资诈骗构成犯罪还要求“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多少,该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请吕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


吕方征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邦网: 通过您的回答,我们知道了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请问吕律师,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集资诈骗多少可以判处死刑?


吕方征律师: 犯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两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给高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犯罪数额一百万以上,单位犯罪五百万以上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但也要考虑造成的损失,适用死刑应特别谨慎。

法邦网: 曾成杰案引发关注和质疑的问题之一是,涉案资产在公安机关移交法院前,都已经被当地政府部分处置,而据曾成杰的律师计算,曾成杰的资产是可以还清所欠的债务的。请问吕律师,涉案资产在判决前后应该如何处置呢?


吕方征律师: 涉案资产在立案后移交法院前,已被政府处置,是不正确的,一般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损失不大的,不会适用死刑。一般退赔后,且优先还清个人合法债务,剩下的财产才适应财产刑。

法邦网: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关于其被执行死刑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在社会、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在中国,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吕方征律师: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大家可以看出,我国执行死刑的程序非常复杂,也非常谨慎,目的就是避免错杀。

法邦网: 曾成杰案最大质疑要属死刑犯行刑前的亲属会见权未得到保障。关于死刑犯的亲属会见权,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如果法院没有保障死刑犯的亲属会见权,死刑犯家属该如何救济?


吕方征律师: 刑法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从法律规定看,死刑执行应当公布的,近亲属看到公布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会见的请求。

法邦网: 曾成杰案除了执行前未安排亲属会见这一程序瑕疵外,该案的定罪量刑也引起争议,继吴英案后,曾成杰案再次引发应该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强烈呼声,对此,您怎么看?


吕方征律师: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经济犯罪,其初衷就是维护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我国正处在走向市场经济探索与发展阶段。作为最具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市场经济,需要企业家去创新融资方式,调动民间资本的活力,也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集资诈骗罪会让企业家对正常的经营风险也心有余悸,另外,对经济犯罪减少适用死刑也是大势所趋,我赞成对此罪废除死刑。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吕方征律师: 前面我们讨论的比较充分,对于经济犯罪减少适用死刑的问题,我想这也是我国法律一个修改、修订的趋势。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吕方征律师的参与。


吕方征律师: 希望以后有机会和大家多探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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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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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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