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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微信约网友“车震”,发现一方出轨怎么办

蔡绍辉律师      阅读:11814

蔡绍辉 律师

联系电话:1390191352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女人有时候远比男人更疯狂,近日就有一女子频繁借琐事与丈夫争吵,以达到离家出走和网友“车震”的目的,却不料被丈夫尾随目睹了实情。现实中发现一方出轨,我们该怎么做?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那么在这一法律过程中,我们又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许丹丹。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绍辉律师: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与各位再一次相聚在《法律名人谈》。

法邦网: 出轨从来都不是丈夫的特权,妻子也会出轨,近日,就有一则新闻爆出一女子为与微信网友约炮,借口与丈夫吵架频繁外出约会,丈夫偶然间尾随目睹了妻子“车震”的事实,才知道妻子已经出轨了,女人出轨对于很多男人来说是一种耻辱,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不理智的用暴力去解决,但往往被法律惩罚的却是自己,蔡律师,您作为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根据您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面对一方的出轨,该怎么做才比较好?


蔡绍辉律师: 冷静考虑:双方之间是否还有感情存在?婚姻是否还需要继续保持下去?如果认为还有感情,就认真去跟对方沟通,努力让双方之间的感情恢复;如果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婚姻不再带来幸福的感觉了,就理性的选择分手。

法邦网: 当婚姻无法挽回,离婚无疑是最理智的选择,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蔡绍辉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邦网: 发现妻子出轨,要起诉离婚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在这个案件中丈夫是偶然尾随目睹妻子与微信网友“车震”,也算一种另类的“捉奸在床”了,像这样取得的出轨证据有效吗?


蔡绍辉律师: 只要证据的取得方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均可使用。

法邦网: 除了“捉奸在床”,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一方出轨的事实?


蔡绍辉律师: 民事诉讼中有七种类型的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判断证据提供方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

  要证明出轨的事实,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电子邮件、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非婚生子出生证等。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确已发生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出轨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如,亲子鉴定报告书等。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

法邦网: 出轨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吗?


蔡绍辉律师: 不一定的,法院只有认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判离。

法邦网: 法院只有确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判离,本案中,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争吵,妻子又出轨,能否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蔡绍辉律师: 上述情形尚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经常为琐事争吵、身体出轨”不属于上述内容之列,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才有可能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目前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理由的,通常都会判决不离,如果确实有问题,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再重新起诉。

法邦网: 面对妻子的背叛,如果这位丈夫理智的选择离婚,在其提出离婚的同时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蔡绍辉律师: 任何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因出轨、婚外情导致离婚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各地法院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处理。只有在法院认定其中一方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方时,才可能判决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做出支持判决的法院,其判决因出轨、婚外情离婚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不予处理的法院,以上海为例,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国内第一起支持“忠诚协议”判决后,上海高院很快明确,《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形均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能被法院认定,通常情况下的所谓“出轨”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过错方,加上证据取得非常困难,所以法院判决认定为法律上过错方的案例非常少见。

法邦网: 丈夫可以要求出轨的妻子给予赔偿,而对于明知对方已婚还与之“车震”的第三者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作为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究竟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蔡绍辉律师: 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小三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对于第三者的认定也有很多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客观可行的标准,就无法做出准确的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法邦网: 小三让人痛恨,而作为交友工具的微信,在本案中也确确实实为婚外情提供了平台,很多网友愤愤的要求追究微信的责任,请问蔡律师,微信作为一个“婚外情的平台”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呢?


蔡绍辉律师: 这种想法对于微信来说,只能说是无妄之灾。作为传情达意的工具,没有微信之类的数字通信,也有邮局可以情书往来,是否也要治邮局之罪?没有邮局,尚可眉目传情,是否连“道路以目”也严令禁止?婚外情出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夫妻关系本身,不是一个单纯的微信平台能左右的。就像有人用刀杀人,我们不能去埋怨刀一样。

法邦网: 妻子出轨不是一个单纯的微信平台就能左右的,婚姻出现问题就要及时的去维护,既然已经不可挽回,就理智抉择,然而孩子确是无辜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本案中的丈夫想要孩子,在有证据证明妻子出轨的情况下,能否更有利于其争夺抚养权呢?


蔡绍辉律师: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与其他因素无关。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蔡绍辉律师: 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婚姻需要经营,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没有感情的婚烟是不道德的婚姻,也没有维持的必要,继续勉强维持只会给双方、给家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蔡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蔡绍辉律师: 谢谢《法律名人谈》和各位网友,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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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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